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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72条由强制性规范转变为任意属性规范,赋予股东在股权转让方面极大的自治权,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合同——公司章程做出加重或缓和于《公司法》的约定,甚至可以完全“排除”《公司法》的适用,从而做出满足股东特别需要的合同安排。本文以合同的视角解读新《公司法》第72条,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司法作为合同模本不足之处,提出如何通过公司合同的安排来补充《公司法》的不足或是“排除”《公司法》的适用以满足股东特别需要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