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立法治理中的政府主体合法性--以美国高等教育黄金时代为例

来源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51386779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各州分权的教育行政制度、院校自治的机构管理体系、学术自治的高等教育原则,立法作为具有最高强制力的宏观治理举措,难以避免公众与院校反对、实现政府(广义概念)对高等教育的治理。基于新实证主义史学与阐释学研究,在美国高等教育黄金时代,作为权利法的1944年《军人再适应法》,设定特定“校-生”权利关系,解决了退伍军人受教育问题;作为促进法的1958年《国防教育法》,定位学科需求和专业趋向,完成了国家意志向高等教育的价值输入;作为主干法的1965年《高等教育法》,以内政逻辑描绘高等教育长期发展图景,构建了教育法
其他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