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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设立紧急救助条款以免除救助人在一定条件下造成受助人损害时的责任。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通过平衡救助人和受助人之间的利益,得出结论,只有在救助人出于善意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时,不承担责任。对于争议颇多的重大过失情形,立法过程中删除了“除重大过失外”的表述,目的仅是为司法实践留下空间,并非意味着重大过失情形当然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