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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惩罚的教育意义在于,施行一定的行为措施对学生某种错误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使学生受到教育、警示,是一种强制性的纠正规范的行为,是对行为结果的负强化,旨在抑制和消除不良的思想行为。
[关键词]教育手段;教育惩罚;体罚;矫治;警示;必要;原则
教育手段是指教育者将教育内容作用于受教育者所借助的各形式与条件的总和,它包括物质手段、精神手段等。物质手段主要是进行教育时所需要的一切物质条件。精神手段包括教育方法、教育途径。
随着素质教育观念的不断深入,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表扬和激励学生,成为教育者的共识的同时,人们对惩罚这种教育手段在教育中的作用却不能正确认识。长期以来,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许多不当惩罚产生的消极效应使很多教育工作者以否定的心理偏执看待惩罚,认为所有的惩罚都是体罚或变相体罚,认定它是不道德的教育形式。教育工作走上了“赏识教育”“成功教育”的“独木桥”。许多在一线工作的教师都有过这样的困惑:学生犯了错,到底是“罚”还是“不罚”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人对未成年学生或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从该法律条文来看,对未成年人不可以进行体罚。那么可不可以进行惩罚呢?什么是惩罚?什么是体罚?
心理学中对惩罚的定义是:“惩罚是指当行为者在一定情景或刺激下产生某一行为后若及时使之承受厌恶刺激(又叫惩罚物)或撤消正在享用的正强化物,那么其以后在类似情景或刺激下该行为的发生频率就会降低”。夸美纽斯曾经在他的《大教学论》中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他明确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综上所述,教育惩罚可以定义为:惩罚是指为减少或消除某种不良行为再次出现的可能性而在此行为发生后所跟随的不愉快事件。可见,教育惩罚是为了使学生不再犯同样的错误。惩罚的教育意义在于,施行一定的行为措施对学生某种错误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使学生受到教育、警示,是一种强制性的纠正规范的行为,是对行为结果的负强化,旨在抑制和消除不良的思想行为。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孙云晓说过这样一句话:“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因此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一、 教育惩罚的必要性
(一)惩罚符合教育史观
杜威是以主张尊重儿童而著称的现代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但他仍然认为“儿童是一个人,他必须或者像一个整体统一的人那样过他的生活,或者忍受失败和引起摩擦”;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
前苏联注明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也曾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马卡连柯不仅将惩罚与学生的尊严感联系起来论述这一命题,而且在实践中也成功地实现了惩罚与尊重的统一。
从教育史的角度看,惩罚做为一种教育手段或教育方法是具有正面的教育意义的。因此,我们不宜简单、绝对地将惩罚与教育上的不民主、对学生的摧残等行为划等号,应该找到惩罚中合理的成分,合理地使用惩罚,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二)惩罚符合社会伦理
赏罚分明向来是治军良策,对于学校的教育管理也是一样,只不过学校的惩罚要适合学生的身心特点。如果说赏识教育是肯定优点、鼓励进步,那么惩罚教育就是否定缺点、改正错误。我们要相信孩子在经过惩罚之后,能够吃一堑,长一智。犯了错误,就要承担后果,这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学生对自己负责。
惩罚能够警醒自己他人,具有威慑作用。教育心理学表明,学生认识、态度、观念无外乎来源于直接体验和间接经验,后者往往是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及行为结果间接获得。惩罚教育让犯错者有切肤之痛,也让其他人知道在学校里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内化于自己的潜意识中,不致再犯类似错误。这样的惩罚教育维护了制度的威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集体目标的实现。
(三)惩罚对于提高道德品质具有积极作用
为学生行为与学校要求不一致时,老师对其惩罚,使其懂得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增强道德责任感。这一方法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尤为重要。多次苦口婆心的说教可能是白费了工夫,但一次严厉的惩罚却会让他刻骨铭心,知耻而后勇。这就是惩罚产生的教育效果。
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态度的养成无外乎是内因和外因的合力作用,而处于青少年时期的中学生还懵懵懂懂,少不更事,自省自觉意识都还不成熟,自制能力比较差。因此,良好习惯的养成不能过分依赖其内因自发起主导作用,这就突出了外因(即教育教学法规)的强制规范功能不可或缺,以达到以外因促内因的目的。
(四)惩罚是教育者的职责
在教育法规中,如果明确规定了教师具有惩罚学生的权力,那就保障了教师的教育管理的职能,树立的教师的职业尊严,也标志着这项权力得到了社会和家长的认可;如果规定了教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什么样的方式惩罚教育学生,就约束了教师避免滥用惩罚,就可以合法地有效地教育学生;如果规定采取哪些方式不合理,就可以避免造成对学生的身体、心理的损害。
二、科学地运用惩罚教育的原则
(一)目的性原则
使用惩罚时要明确目的,要知道惩罚是为了惩前毖后、维护纪律,使受惩罚的学生改过自新健康成长,使大多数学生受到教育。如果这个目的不明确,教师就可能滥用惩罚,教师在惩罚学生时就可能带有个人的情绪、抱有偏见,就可能有“教训”学生的心理,结果就会对学生造成体罚。因此惩罚者的动机要纯。
(二)灵活性原则
要针对不同的时间、场合、违规程度,以及被惩罚对象的性格类型,机智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惩罚方式,而不能一成不变、千篇一律。
(三)惩罚应与其他教育方法相结合的原则
不能孤立地使用惩罚手段,必须与整个教育方法体系结合起来,尤其应该与说理、沟通、感化、激励等教育方法结合起来使用。
(四)惩罚必须能解决问题,而不产生新问题的原则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惩罚就容易产生消极的作用。所以,在运用惩罚时要注意把握度、把握时机,注重惩罚的实际效果,不能产生副作用。
教育实践表明,任何一种教育手段都不是万能的。没有批评的过度赏识是片面的,也是虚伪的、脆弱的、不负责任的。赏识应以实事求是、是非分明为原则,因人、因事、因时给予恰如其分的赏识。对学生的激励不应只有赏识表扬,还应有针对性地采用灵活的激励方法。新课程背景下惩罚也必须讲究科学,讲究艺术,讲究技巧。要谨慎使用惩罚,合理使用惩罚,不伤害学生而有良好教育效果地使用惩罚。
[参考文献]
[1]袁振国主编.教育研究方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吴康宁著.教育社会学[M].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3]檀传宝著.学校道德教育原理[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教育手段;教育惩罚;体罚;矫治;警示;必要;原则
教育手段是指教育者将教育内容作用于受教育者所借助的各形式与条件的总和,它包括物质手段、精神手段等。物质手段主要是进行教育时所需要的一切物质条件。精神手段包括教育方法、教育途径。
随着素质教育观念的不断深入,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表扬和激励学生,成为教育者的共识的同时,人们对惩罚这种教育手段在教育中的作用却不能正确认识。长期以来,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许多不当惩罚产生的消极效应使很多教育工作者以否定的心理偏执看待惩罚,认为所有的惩罚都是体罚或变相体罚,认定它是不道德的教育形式。教育工作走上了“赏识教育”“成功教育”的“独木桥”。许多在一线工作的教师都有过这样的困惑:学生犯了错,到底是“罚”还是“不罚”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人对未成年学生或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从该法律条文来看,对未成年人不可以进行体罚。那么可不可以进行惩罚呢?什么是惩罚?什么是体罚?
心理学中对惩罚的定义是:“惩罚是指当行为者在一定情景或刺激下产生某一行为后若及时使之承受厌恶刺激(又叫惩罚物)或撤消正在享用的正强化物,那么其以后在类似情景或刺激下该行为的发生频率就会降低”。夸美纽斯曾经在他的《大教学论》中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他明确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综上所述,教育惩罚可以定义为:惩罚是指为减少或消除某种不良行为再次出现的可能性而在此行为发生后所跟随的不愉快事件。可见,教育惩罚是为了使学生不再犯同样的错误。惩罚的教育意义在于,施行一定的行为措施对学生某种错误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使学生受到教育、警示,是一种强制性的纠正规范的行为,是对行为结果的负强化,旨在抑制和消除不良的思想行为。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孙云晓说过这样一句话:“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因此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一、 教育惩罚的必要性
(一)惩罚符合教育史观
杜威是以主张尊重儿童而著称的现代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但他仍然认为“儿童是一个人,他必须或者像一个整体统一的人那样过他的生活,或者忍受失败和引起摩擦”;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
前苏联注明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也曾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马卡连柯不仅将惩罚与学生的尊严感联系起来论述这一命题,而且在实践中也成功地实现了惩罚与尊重的统一。
从教育史的角度看,惩罚做为一种教育手段或教育方法是具有正面的教育意义的。因此,我们不宜简单、绝对地将惩罚与教育上的不民主、对学生的摧残等行为划等号,应该找到惩罚中合理的成分,合理地使用惩罚,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二)惩罚符合社会伦理
赏罚分明向来是治军良策,对于学校的教育管理也是一样,只不过学校的惩罚要适合学生的身心特点。如果说赏识教育是肯定优点、鼓励进步,那么惩罚教育就是否定缺点、改正错误。我们要相信孩子在经过惩罚之后,能够吃一堑,长一智。犯了错误,就要承担后果,这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学生对自己负责。
惩罚能够警醒自己他人,具有威慑作用。教育心理学表明,学生认识、态度、观念无外乎来源于直接体验和间接经验,后者往往是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及行为结果间接获得。惩罚教育让犯错者有切肤之痛,也让其他人知道在学校里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内化于自己的潜意识中,不致再犯类似错误。这样的惩罚教育维护了制度的威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集体目标的实现。
(三)惩罚对于提高道德品质具有积极作用
为学生行为与学校要求不一致时,老师对其惩罚,使其懂得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增强道德责任感。这一方法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尤为重要。多次苦口婆心的说教可能是白费了工夫,但一次严厉的惩罚却会让他刻骨铭心,知耻而后勇。这就是惩罚产生的教育效果。
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态度的养成无外乎是内因和外因的合力作用,而处于青少年时期的中学生还懵懵懂懂,少不更事,自省自觉意识都还不成熟,自制能力比较差。因此,良好习惯的养成不能过分依赖其内因自发起主导作用,这就突出了外因(即教育教学法规)的强制规范功能不可或缺,以达到以外因促内因的目的。
(四)惩罚是教育者的职责
在教育法规中,如果明确规定了教师具有惩罚学生的权力,那就保障了教师的教育管理的职能,树立的教师的职业尊严,也标志着这项权力得到了社会和家长的认可;如果规定了教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什么样的方式惩罚教育学生,就约束了教师避免滥用惩罚,就可以合法地有效地教育学生;如果规定采取哪些方式不合理,就可以避免造成对学生的身体、心理的损害。
二、科学地运用惩罚教育的原则
(一)目的性原则
使用惩罚时要明确目的,要知道惩罚是为了惩前毖后、维护纪律,使受惩罚的学生改过自新健康成长,使大多数学生受到教育。如果这个目的不明确,教师就可能滥用惩罚,教师在惩罚学生时就可能带有个人的情绪、抱有偏见,就可能有“教训”学生的心理,结果就会对学生造成体罚。因此惩罚者的动机要纯。
(二)灵活性原则
要针对不同的时间、场合、违规程度,以及被惩罚对象的性格类型,机智灵活地选择不同的惩罚方式,而不能一成不变、千篇一律。
(三)惩罚应与其他教育方法相结合的原则
不能孤立地使用惩罚手段,必须与整个教育方法体系结合起来,尤其应该与说理、沟通、感化、激励等教育方法结合起来使用。
(四)惩罚必须能解决问题,而不产生新问题的原则
惩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惩罚就容易产生消极的作用。所以,在运用惩罚时要注意把握度、把握时机,注重惩罚的实际效果,不能产生副作用。
教育实践表明,任何一种教育手段都不是万能的。没有批评的过度赏识是片面的,也是虚伪的、脆弱的、不负责任的。赏识应以实事求是、是非分明为原则,因人、因事、因时给予恰如其分的赏识。对学生的激励不应只有赏识表扬,还应有针对性地采用灵活的激励方法。新课程背景下惩罚也必须讲究科学,讲究艺术,讲究技巧。要谨慎使用惩罚,合理使用惩罚,不伤害学生而有良好教育效果地使用惩罚。
[参考文献]
[1]袁振国主编.教育研究方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吴康宁著.教育社会学[M].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3]檀传宝著.学校道德教育原理[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