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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当下古村落保护工作的现状出发,探究古村落保护的问题。在旅游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希望能找到一种既可以将古村落文化发展到最优方向,又对村落本身有较少影响的规划方式。
关键词:旅游规划;保护;古村落
一、前言
在乡村旅游业发展如火如荼的当下,古村落无疑成为了旅游趋势下最大的看点。因此,建立一套量身定做的且具有地方特色的保护规划迫在眉睫,下文便从古村落保护的重点出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二、古村落保护的重要意义
保护古村落是对古村落文化及其载体所构成的文化整体的保护,因为文化不能脱离其背景而存在,而且不同文化遗产是互为载体、密切相关的。“人们愈来愈感到,脱离了一般背景,就无法理解文化的任何特性,那种把一个文化整体视为单一条件所控制的企图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纯粹人类地理学的、经济学的,以及其他一些形式主义的方法似乎也扭曲了整个画面”。
当前古村落保护的策略和模式中,倾向于对古村落里建筑物本身的保护,而忽视了建筑物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保护,从而只保护了一个“文化空壳”,或者使文化失去了真实性。正如有学者指出:“古建筑不是脱离具体时空的空中楼阁,而是特定村落社区生活设施的一部分,不仅与拥有它们的村民们的历史息息相关,也与其现实生活密不可分。单纯从旅游的角度出发,会导致各方面对古建筑进行过度的、不适当的开发利用;行政部门从发展旅游或者仅从保护古建筑的角度而进行的强力干预,则使古建筑的主人——古村落村民们处于被动的、不相干的甚至是抵制者、反对者的位置”。
古村落具有其特殊性,既是一种文化遗产型村落,也是村民现实生活的社区,可以说是由古代留传至今的一个活的文化整合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一个文化要素都有其特殊的功能。对此,结构功能论者亦早有表述:“文化是一个整合的系统;在一个特定的共同体的生活中,文化的每一个因素都扮演着特定的角色,具有一定的功能”。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吴文藻先生也曾经指出:“功能观点,简单地说,就是先认清社区是一个整体,就在这个整体的立足点上来考虑他的全部社会生活,并且认清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是密切相关的,是一个统一体系的各部分”。
同样,在古村落这一文化整合系统中,每一项文化遗产都是这个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否则原文化系统将遭到破坏;同时也只有在这个系统中,每一个文化因素才能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也才能被“活态”的传承。所以古村落保护必须将文化遗产及其载体作为一文化整体来保护,而不能将他们随意肢解。而且从根本上来说,保护古村落还是保护我们的“文化之根”,我们的“精神家园”,而不是一个“文化空壳”。
三、旅游发展与保护规划
1、保护规划原则
(1)整体性保护原则
保护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的完整性。保护方法由古村落——历史传统巷道——历史建(构)筑物三个层面组成,严格保护传统的空间布局、群体组合、结构形式、色彩材料与细部构件等。
(2)物质空间与非物质文化相结合的原则
创造丰富的物质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载体,保持原住居民特有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并使之成为古村落对外交流和宣传的窗口,提升古村知名度,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
(3)原真性保护原则
保护历史建筑和相关环境的原真性。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重点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原真性,保护历史环境的整体性,保护历史信息的过程性。针对文物、古巷、古村及自然环境的现状特征,以整治环境为主要方法,对严重损坏的历史遗存进行适度修复,避免过度、过量修复而丧失其中的历史信息。
(4)特色性保护原则
古村内的宗祠寺庙和各种文化艺术活动是历史延续、信仰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体现,是古村最有特色的文化遗产之一,在规划中采取特色保护的原则。此外,古村街巷内的各式院落、古井、街道名称是古村历史的象征,针对这一特色,规划进行系统的整合,并进行传承。
(5)利用性保护原则
确保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本着合理利用、永续利用文化资源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历史遗产的持续价值,并进一步实现将资源转变为产业的目标。
2、旅游发展规划
(1)合理设置旅游景区,注重公共性与私密性,结合较大的开敞空间规划古村文化展示区,挖掘有特色的民居院落,提升古村旅游层次。同时将民居建筑以单独的景点形式纳入旅游景区体系之中。
(2)根据古村特色设计不同的旅游线路,将古村文化贯穿始终。
(3)完善旅游基础设施,规划游客接待中心,商业服务设施。结合古村用地和游览线路、景区分布,安排公厕、垃圾站等环卫设施。结合古村文化广场、文化展示区等的改造,建设主要展览设施,并布置一定的绿化休憩空间。
(4)注重旅游区规划中的生态保护。规划应对旅游区植被现状及动物生境进行充分调研,在规划、建设中要尽量保持原状,排除人为干扰。在植物配置设计中,除了尽可能保留原有树木之外,新栽、补植的苗木应尽量采用原生物种、乡土物种,最大限度降低对外来物种可能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必须对项目区域的生态敏感性以及地势条件做细致全面的分析,在坡度较大、地形地势条件较为复杂的区域,应通过有效措施消除开发带来的的不稳定因素,避免出现水土破坏的现象。水土保护,应将“以防为主,防止并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作为基本方针,全面实施25°以上坡耕地退耕還林还草,以水岸、景区道路为重点,小流域为治理单元,山体上、中、下部统一规划,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直接关系旅游区发展的可持续性,要从根本上改善和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在设计之前就对污染源头有全面的了解,包括原有污染源及旅游区建成后人及人的活动可能造成的污染。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规划,在旅游产品设计、分区规划等方面,合理设计产品结构,科学布局,减少和避免旅游活动对环境带来的破坏。
四、对乡村古村落保护规划中公共利益概念的分析
古村落保护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因此对公共利益理解的不同也必然会出现不同的保护方式。厘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是旅游规划和开发中公共利益保护的大前提。在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操作中,如果不能对公共利益理解界限作相应的制度理解和设定,就无法真正将公共利益纳入旅游规划和开发领域,从而进行很好的保护。
古村落并非是现代社会人群的生产生活场所,它们所具有的最大价值就是其自身的文化意义。它们是一种文化样式和文化象征,古村落文化在中华文化中具有根基性地位,具有永续性价值;理解古村落的文化意义也就是中华文化的一种文化自觉行为,有助于提高人的文化积累与文化素质。因此作为一种文化样式,即使已经人去屋空,古村落也像现代西方许多古建筑一样,值得以博物馆方式加以保护。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共利益"的内涵十分丰富,单纯以简单的概念来界定它似乎都不能涵盖其所有的内容。基于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应该这样界定: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并能为他们中不确定多数人享有或可能享有内容广泛的价值体。美好的自然环境、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河流矿藏以及土地等,无不牵涉到公共利益,因此旅游规划不当势必造成公共利益的极大损失。
五、结束语
发展古村落的旅游效应,对当地政府和人民生活都具有积极的影响。故而,我们应当从各个方面出发,为古村落旅游区的保护和发展提出一系列的规划并实施良性的发展措施。
参考文献:
[1]束晨阳 基于古村落保护的乡村旅游规划——以安徽绩溪龙川村为例 《中国园林》 2013年第6期
[2]孙媛媛 陕南古村镇景观构成及其旅游开发研究 《中国园林》2012年第8期
[3]王林 景观村落遗产旅游中的社区参与研究——以桂北两村为例 《园林设计》2011年第4期
关键词:旅游规划;保护;古村落
一、前言
在乡村旅游业发展如火如荼的当下,古村落无疑成为了旅游趋势下最大的看点。因此,建立一套量身定做的且具有地方特色的保护规划迫在眉睫,下文便从古村落保护的重点出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二、古村落保护的重要意义
保护古村落是对古村落文化及其载体所构成的文化整体的保护,因为文化不能脱离其背景而存在,而且不同文化遗产是互为载体、密切相关的。“人们愈来愈感到,脱离了一般背景,就无法理解文化的任何特性,那种把一个文化整体视为单一条件所控制的企图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纯粹人类地理学的、经济学的,以及其他一些形式主义的方法似乎也扭曲了整个画面”。
当前古村落保护的策略和模式中,倾向于对古村落里建筑物本身的保护,而忽视了建筑物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保护,从而只保护了一个“文化空壳”,或者使文化失去了真实性。正如有学者指出:“古建筑不是脱离具体时空的空中楼阁,而是特定村落社区生活设施的一部分,不仅与拥有它们的村民们的历史息息相关,也与其现实生活密不可分。单纯从旅游的角度出发,会导致各方面对古建筑进行过度的、不适当的开发利用;行政部门从发展旅游或者仅从保护古建筑的角度而进行的强力干预,则使古建筑的主人——古村落村民们处于被动的、不相干的甚至是抵制者、反对者的位置”。
古村落具有其特殊性,既是一种文化遗产型村落,也是村民现实生活的社区,可以说是由古代留传至今的一个活的文化整合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一个文化要素都有其特殊的功能。对此,结构功能论者亦早有表述:“文化是一个整合的系统;在一个特定的共同体的生活中,文化的每一个因素都扮演着特定的角色,具有一定的功能”。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吴文藻先生也曾经指出:“功能观点,简单地说,就是先认清社区是一个整体,就在这个整体的立足点上来考虑他的全部社会生活,并且认清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是密切相关的,是一个统一体系的各部分”。
同样,在古村落这一文化整合系统中,每一项文化遗产都是这个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否则原文化系统将遭到破坏;同时也只有在这个系统中,每一个文化因素才能发挥其特有的功能,也才能被“活态”的传承。所以古村落保护必须将文化遗产及其载体作为一文化整体来保护,而不能将他们随意肢解。而且从根本上来说,保护古村落还是保护我们的“文化之根”,我们的“精神家园”,而不是一个“文化空壳”。
三、旅游发展与保护规划
1、保护规划原则
(1)整体性保护原则
保护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的完整性。保护方法由古村落——历史传统巷道——历史建(构)筑物三个层面组成,严格保护传统的空间布局、群体组合、结构形式、色彩材料与细部构件等。
(2)物质空间与非物质文化相结合的原则
创造丰富的物质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载体,保持原住居民特有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并使之成为古村落对外交流和宣传的窗口,提升古村知名度,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
(3)原真性保护原则
保护历史建筑和相关环境的原真性。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重点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原真性,保护历史环境的整体性,保护历史信息的过程性。针对文物、古巷、古村及自然环境的现状特征,以整治环境为主要方法,对严重损坏的历史遗存进行适度修复,避免过度、过量修复而丧失其中的历史信息。
(4)特色性保护原则
古村内的宗祠寺庙和各种文化艺术活动是历史延续、信仰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体现,是古村最有特色的文化遗产之一,在规划中采取特色保护的原则。此外,古村街巷内的各式院落、古井、街道名称是古村历史的象征,针对这一特色,规划进行系统的整合,并进行传承。
(5)利用性保护原则
确保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本着合理利用、永续利用文化资源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进一步发挥历史遗产的持续价值,并进一步实现将资源转变为产业的目标。
2、旅游发展规划
(1)合理设置旅游景区,注重公共性与私密性,结合较大的开敞空间规划古村文化展示区,挖掘有特色的民居院落,提升古村旅游层次。同时将民居建筑以单独的景点形式纳入旅游景区体系之中。
(2)根据古村特色设计不同的旅游线路,将古村文化贯穿始终。
(3)完善旅游基础设施,规划游客接待中心,商业服务设施。结合古村用地和游览线路、景区分布,安排公厕、垃圾站等环卫设施。结合古村文化广场、文化展示区等的改造,建设主要展览设施,并布置一定的绿化休憩空间。
(4)注重旅游区规划中的生态保护。规划应对旅游区植被现状及动物生境进行充分调研,在规划、建设中要尽量保持原状,排除人为干扰。在植物配置设计中,除了尽可能保留原有树木之外,新栽、补植的苗木应尽量采用原生物种、乡土物种,最大限度降低对外来物种可能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必须对项目区域的生态敏感性以及地势条件做细致全面的分析,在坡度较大、地形地势条件较为复杂的区域,应通过有效措施消除开发带来的的不稳定因素,避免出现水土破坏的现象。水土保护,应将“以防为主,防止并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作为基本方针,全面实施25°以上坡耕地退耕還林还草,以水岸、景区道路为重点,小流域为治理单元,山体上、中、下部统一规划,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直接关系旅游区发展的可持续性,要从根本上改善和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在设计之前就对污染源头有全面的了解,包括原有污染源及旅游区建成后人及人的活动可能造成的污染。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规划,在旅游产品设计、分区规划等方面,合理设计产品结构,科学布局,减少和避免旅游活动对环境带来的破坏。
四、对乡村古村落保护规划中公共利益概念的分析
古村落保护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因此对公共利益理解的不同也必然会出现不同的保护方式。厘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是旅游规划和开发中公共利益保护的大前提。在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操作中,如果不能对公共利益理解界限作相应的制度理解和设定,就无法真正将公共利益纳入旅游规划和开发领域,从而进行很好的保护。
古村落并非是现代社会人群的生产生活场所,它们所具有的最大价值就是其自身的文化意义。它们是一种文化样式和文化象征,古村落文化在中华文化中具有根基性地位,具有永续性价值;理解古村落的文化意义也就是中华文化的一种文化自觉行为,有助于提高人的文化积累与文化素质。因此作为一种文化样式,即使已经人去屋空,古村落也像现代西方许多古建筑一样,值得以博物馆方式加以保护。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共利益"的内涵十分丰富,单纯以简单的概念来界定它似乎都不能涵盖其所有的内容。基于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应该这样界定: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并能为他们中不确定多数人享有或可能享有内容广泛的价值体。美好的自然环境、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河流矿藏以及土地等,无不牵涉到公共利益,因此旅游规划不当势必造成公共利益的极大损失。
五、结束语
发展古村落的旅游效应,对当地政府和人民生活都具有积极的影响。故而,我们应当从各个方面出发,为古村落旅游区的保护和发展提出一系列的规划并实施良性的发展措施。
参考文献:
[1]束晨阳 基于古村落保护的乡村旅游规划——以安徽绩溪龙川村为例 《中国园林》 2013年第6期
[2]孙媛媛 陕南古村镇景观构成及其旅游开发研究 《中国园林》2012年第8期
[3]王林 景观村落遗产旅游中的社区参与研究——以桂北两村为例 《园林设计》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