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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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中,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是一个鉴定难点,特别是较轻的头部外伤造成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往往在鉴定过程中引起较大争议。笔者试图通过一起典型的多因素共存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案例,讨论各种因素在成伤中的作用。
  关键词:法医学;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鉴定
  一、案例资料
  1.基本案情
  王某,男,48岁,农民。2014年5月3日在自家喝酒时(已喝白酒150-200克)被人打伤头胸部。伤后感觉头痛、头晕,无昏迷、颈项强直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查体见右颞部轻度肿胀,左球结膜充血、右眶周轻度肿胀,有高血压病史。当日CT检查发现右侧小脑天幕及大脑镰蛛网膜下腔出血,出血量少且受限,后多次CT检查均提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外囊区腔隙性脑梗死,至5月17日CT检查提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吸收。
  2.法医鉴定
  当地公安机关法医受理案件后,认为伤情复杂,请示市局,未得出一致意见,按程序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无神经症状和体征,构成轻伤二级,鉴定书未引用提示王某患腔隙性脑梗死的CT结果,未提及王某饮酒及本身疾病情况。因对方当事人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经某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仍为轻伤二级,鉴定书中未论及饮酒和疾病对损伤的影响。
  二、讨论
  1.致伤因素
  蛛网膜下腔出血是指颅内血管破裂,血液流入蛛网膜下腔[1]。分为外伤性和自发性两种情况,二者的鉴别诊断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任务,也是难点所在。在工作实践中,这类案例除外力作用外往往还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如已有脑血管疾病、饮酒、情绪激动等。此时,外伤对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形成所起的作用,就应科学的加以分析。Simonsen建议应将这类案件的法医学鉴定表示为:“如果出血来自一条有病变的血管,或者基底动脉的管壁有肉眼或镜下可见的改变,则应指出有自发性出血的可能, 虽然不能完全排除由外伤引起出血的可能性”[2]。但由于实践中情况非常复杂,很难一概而论,需综合分析各种因素。
  (1)疾病。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比外伤性更为常见,一项对全球范围大样本人群前瞻性调查显示,每年的发病率为9.9—11.2/10万人[3],通常由动脉瘤、脑血管畸形、高血压动脉硬化等脑血管疾病所致,脑血管造影、磁共振等手段可确定病因。本案中,王某未作脑血管造影和磁共振,无法排除脑血管疾病。但多次CT检查均显示左侧外囊区腔隙性脑梗死,且影像学随访无动态变化,提示为陈旧性病变,结合伤者有高血压病史,说明王某因高血压致小动脉及微小动脉壁脂质透明变性、小动脉硬化,影响脑血管的弹性和收缩性,增加脑血管对损伤的敏感性。因此, 本例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不能排除脑血管病变作为个体的辅助因素。
  (2)酒精。国内外大量文献报道均指出饮酒与蛛网膜下腔出血有密切关系。酒精对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因学和毒理学作用有:①使脑血管扩张,增加脑血管对外伤的敏感性和出血的危险性;②对新鲜血液刺激所致的脑血管痉挛起抑制作用,从而影响凝血机制;③使全身(包括脑)血流速度增快而使血压升高;④影响运动的共济协调和中枢神经系统的反应性,使颈部肌肉松弛,导致自我防护能力下降,易发生意外[4-6]。据研究,男性饮酒的酒精含量超过25克/天(以本地常见38-42度白酒计算不到70克),就会使脑血管疾病风险升高。
  (3)外伤。典型的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通常由中度以上外伤造成,可发生于着力部位和非着力部位,出血常显示出以脑挫伤灶为中心的特点,呈点片状或弥散状、界限明显。鉴定要点为:①有明确头部外伤史,多伴有脑挫伤、颅骨骨折;②损伤与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时间间隔合理;③伤后出现剧烈的头痛、恶心、呕吐、颈项痛等症状,严重者出现昏迷、颈项强直等;④排除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理基础。本案中,伤者头部外伤后有头痛、头晕等症状,三小时后CT检查发现蛛网膜下腔出血,可以确定外伤与蛛网膜下腔出血存在因果关系,但外伤较轻、无脑挫伤、颅骨骨折,存在高血压、腔隙性脑梗死等疾病,不符合典型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条件。
  (4)其他因素。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本身作用轻微,由于其作用使原有的或潜在的疾病突然发作或急剧恶化,而发生明显不良后果的因素。常见的有:过度用力、剧烈运动或劳累、情绪激动或紧张、惊吓、高热或低温、饱胀、某些药物或毒品作用等。具体作用于某个人,可能只有其中一类,也可能几类因素共同作用。按照病理生理学的观点,这些因素作为一种对机体的刺激作用,使机体自我保护反射性的交感神经兴奋和肾上腺素、儿茶酚胺类的内分泌激素分泌增多,迅速出现心率增加、呼吸加速、血流加快、血压升高、出汗等, 统称为机体的应激反应。本案中,除有“用力打斗”外,“情绪激动”是肯定存在的。
  2.此类案件鉴定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法医学鉴定要求越来越高。而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总则中提出伤病并存的案件要明确关系、分清主次,更要求鉴定人在此类案件中必须全面调查案情,收集病史和临床症状,在充分证实头部外伤的同时还要仔细检查,积极的寻找并发现出血原因,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存在,合理解释出血机制。本案中,笔者认为应考虑酒精、疾病、外力、情绪激动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如果在王某受伤初期,鉴定人要求其进行脑血管造影、磁共振等手段来证实或排除脑血管病变,可能就不会导致案件重复鉴定、久拖不决,这也是我们工作中应当吸取的教训。
  参考文献:
  [1]贾建平,陈生弟.神经病学.第7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193
  [2]Simonsen J. Fatal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in elation to minor head injuries[J]. J For ensic Med, 1967, 14: 146
  [3]高彩荣.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J].法医学杂志.1990,5(1):25
  [4]于晓军,吴家馼,吴梅筠等.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研究现状[J].法医学杂志1998,14(1):46
  [5]张益鹄.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J].法医学杂志.1998,14(4):249
  [6]贾建平,陈生弟.神经病学.第7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201
  作者简介:
  荣滨,男,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和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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