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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的帮助行为具有日常性,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多见,若全面将其纳入帮助犯的领域,将造成社会的紊乱。目前我国正逐步推进适度的犯罪化,有必要在司法领域将一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应受惩罚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划入犯罪。以"不真正片面帮助犯罪"为标杆建构中立的帮助行为司法犯罪化的标准,即中立的帮助行为人主观上须对他人的犯罪行为及自身的帮助行为具有明确性认识,客观上须满足相当因果关系说对因果关系的限定。通过主客观方面的严格把握,在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合理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