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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是一种广义的理解,是所有相关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集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但是这不意味着对传统环境损害行政救济的摈弃。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兼以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途径。要强化行政救济,有效发挥责令改正型行政责任的弥补功能。协调好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应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构建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