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人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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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媒体是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有力工具。新闻媒体在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保证公共利益的正确使用方面表现出了越来越巨大的作用。同时,法治观念也不断深入人心,人们对自我的合法权益也学会了用法律方式来加以保护,这就导致了新闻官司频频发生,以致使一些媒体每每处于尴尬的处境。因为在新闻监督的背后,还存在着监督新闻的力量,因此,舆论监督和新闻舆论的作用与法律保障问题已经到了急需研究的时候了。我国的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和艺术创作等自由和权利,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缺少对这些权利的支撑。中国的新闻自由正在受到滥讼的挑战,在美国,媒体败诉率只有8%,而在我国,媒体败诉率高达70%。新闻寻求法律的支持,但我国还没有颁布新闻法对这一行业进行特殊的保护,这就要求新闻人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进行自我保护。笔者认为,一个合格的新闻人,除了应熟悉相应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具备如下五种意识。
  
  一、权利意识
  
  在我们国家,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在已将人权写进宪法的今天,简直可以说,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尊重他人权利,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美好道德情操的要求。这就要求每一位新闻工作者必须牢固树立权利意识。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几种行为。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诉讼中数量最多的一类诉讼。目前绝大多数新闻官司都属这类纠纷。新闻侵害名誉权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作品的行为。这些作品一般包括消息、通讯、评论、报告文学等新闻体裁。它主要表现为:以偏概全、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作牵强附会的对比评论、妄下结论、扩散侵害性言论、剥夺申辩机会等。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一般而言,未经被采访者同意,采取非法手段接近被采访者获取新闻,很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虽然新闻必须报道真实的信息,但并不是所有真实的信息都可以报道,有关公民隐私的信息就有报道上的限制。在我国,新闻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某报报道一起强奸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尽的描写,虽未指名道姓,但公开了受害人的住址,引起轩然大波,受害人天天被邻居指指点点,因此痛不欲生,只好诉上法庭。
  
  二、责任意识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一个国家要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用权力制约权力,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舆论监督因其根植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中,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表达民意,反映民情,彰显良知,具有覆盖面广、影响面大的特点,这种监督对社会的不良习气和腐败现象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力量。舆论监督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是一种代表人民利益的有效监督。因此,“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新闻工作者的社会义务,意味着新闻工作者不仅要善于发现、讴歌社会的美好事物,也应认真履行舆论监督的社会义务,净化社会风气,帮助广大群众保持社会良知和对社会丑恶的义愤,督促、警醒那些在错误边缘徘徊的人。新闻工作者如果不能承担起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就是一种失职。在我国,人民群众对党领导下的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的认知,实质上已成為执政基础;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新闻报道真实性的信任,实际上与对党和政府的信赖紧密结合在一起;能否保证最大限度的真实、客观、公正、有立场,事实上与是否能够有效实现争取人民最大限度的支持联系在一起。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责任和义务。依据这个基本准则,新闻工作者不仅要真实准确地报道单个事实,而且要做到总体的、本质的真实,就是自觉考虑新闻的社会影响,通过事实本身的力量来说服人、引导人;就是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而不是从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出发。
  
  三、程序意识
  
  程序即事情进行的先后秩序及方法。应当进行的步骤不仅不能缺失,甚至先后秩序也不能颠倒。报道的事实即使是真实的,如缺少了必经的形式或步骤,也可构成违法。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注意文章材料的合法性。首先,形式上要合法。比如,采访笔录,一定要有被采访人的签字或盖章、被采访单位的盖章签署,以保证采访内容的合法有效。其次,内容上要合法。报道文章中不得有违法内容,比如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除非本人书面同意,文章不得叙述;文章不得对被报道对象有恶意侮辱、诽谤内容等。再次,方法上要合法。法律不允许用违法的方法来收集或取得相关材料。比如进行偷录、偷拍时,要考虑避免出现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当然,这种采访如果具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现实意义,就可以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抗辩事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使之成为正当的合法行为。
  我国法律对新闻采访和报道也作了一些形式上的要求。如我国对法庭审判的新闻采访就有严格限制,规定法庭的审判活动不能进行隐性采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所以,在法庭上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必须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并要经过法院许可这一特定的程序,如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采访,更不能进行隐性采访。在肖像权的保护上,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允许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里的经本人同意,也是必经程序。
  媒体毕竟不是审判机关,在法庭对案件没有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媒体也不宜毫无根据地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定性,以免对司法机关形成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独立;诉讼结束之后,媒体才可以对审判结果进行报道,以督促司法公正。
  
  四、证据意识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要用事实来说话。采访时认定的“事实”,不是记者们的主观臆断,需要有相关的材料来证实,这些就是发生纠纷时用来说理的证据。记者败诉在很多情况下还因为他们缺乏证据意识,在法庭上提出主张但又缺乏证据,而中国现在的司法审判规则不但不考虑新闻工作的特殊规律,反而加重了媒体的举证责任,所以对记者和媒体来说,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尤其重要。如记者发表一篇批评性报道,时间相隔近两年时,被报道人起诉指控记者文章侵犯其名誉权。而此时记者手中相关报道的采访资料早已不知去向,甚至想不起事情的前因后果,被采访人也是无从查找了,应诉工作自然非常被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民事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被报道人往往利用此规定玩一个“时间游戏”,打报社一个措手不及。记者对文章底稿、采访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全不够, 使此类事件成为新闻单位的一个致命伤。
  
  五、诉讼意识
  
  我国法律已明确将虚假或严重失实作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所以,我们应该尽量做到舆论监督报道中没有瑕疵,但并不排除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对一些涉及公民名誉权的问题存在善意、正当的轻微失实,如果报道中确有不实或不妥之处,则可以通过诉讼,及时纠正失误,挽回损失,体现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强烈的责任意识。诉讼意识的增强必然要求新闻工作者加强自我法制教育,树立法律观念,确保将新闻侵权降至最低限度。
  在诉讼中,新闻工作者更要善于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而保护自己最好的手段就是掌握和保留确凿的证据,也就是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要掌握和保存好各种原始素材,包括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如采访的电话录音、信件、现场摄影和照片、当事者或知情者的签字、采访笔记等。这种证据意识在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既可为自己的监督工作提供准确的素材,也可避免而后由于缺乏证据而不能尽到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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