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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长期以来混淆使用“撤回”和“撤销”、“无效”和“失效”等概念,导致真正意义上的遗嘱撤销制度缺失以及遗嘱无效、失效制度的混乱.又由于立法上的粗疏,在遗嘱的撤回、无效、失效制度中存在诸多不足.为了保证遗嘱能真实地反映遗嘱人的意愿,保障遗嘱人及遗嘱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利益,有必要对遗嘱的撤回和撤销、无效和失效进行准确的定义和制度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