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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新科技革命对社会的冲击,高校学生犯罪形态出现了诸多新情况,利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这一工具可以很好的剖析高校学生犯罪成因,分别从“五个层次的需求”逐项分析,以期为高校学生犯罪的研究和预防提供新的思考方向。
关键词: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高校学生犯罪;预防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14-04
作者简介:赵晓凯(1988-),法学硕士,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主任科员。
随着“互联网 ”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革命对我们的社会进行着不间断的改造,象牙塔内的高校生活也都受到了剧烈的冲击,出现了一大批前所未见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近年来,各省市高校内对师生的人身、财产犯罪时有发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开展了针对广州市辖区内高校校园犯罪情况的调研工作,形成了《广州市高校校园犯罪情况分析》的调研报告,收集了2015年至2017年广州市两级检察院办理的高校内犯罪的数据,分析了犯罪原因,提出了教育预防建议。
笔者拟立足于《广州市高校校园犯罪情况分析》的调研报告,结合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从另一个视角浅析高校学生犯罪的成因。
马斯洛在1943年其出版的著作《人的动机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了这一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简要而言,马斯洛将个体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内在驱动力都用“需要理论”来解释,即个体动机决定了个体的成长和发展,而个体需要则决定了个体的动机。进而,马斯洛又提出了著名的“五层需要体系”理论,即他认为人类个体的需要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一)从“生理的需要”剖析高校学生犯罪成因
生理的需要是人类个体最原始、最本能的需要,这也是人类个体为了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依靠的最基本的需要。比如,人类个体为了维持生存,就必须吃饭、睡觉、喝水;为了繁衍后代,就必须有性欲等等。如果这些基本的生理需要都得不到满足,那人类个体的生存就不可能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生理的需要才是驱使人类个体做出个体行为的最基本、最猛烈、最直接的驱动“需要”。
从犯罪心理学上来看,当人类个体生理的需要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类个体出现犯罪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了。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贫富分化所引起的负面效应却是客观存在,由于财富、地位等不平等,带给人类个体了很多犯罪的诱惑。通常而言,穷人所犯的罪多数是财产型犯罪或者与财产利益相关的犯罪。一些家庭困难的高校学生对家庭经济状况产生“不满”,在这种“不满”的心态驱使下,高校学生们对社会产生对立情绪,不再有什么依恋之情,以致他们往往带着自卑与仇富的心态走上犯罪道路,实施各种犯罪行为,尤其以侵财性犯罪为多,如: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广州市某重点大学就出现过一起典型案例:在校学生梁某某出身一个农民家庭,从大学二年级开始,他与舍友的攀比使他染上了超前消费的坏习惯。家庭给予的生活费根本满足不了他的消费欲,于是,他学会了赌博,并欠下赌债,后为偿还赌债,遂潜入多个宿舍窃取了多名同学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财物,最后被当场抓获,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此外,高校学生也处在青春期中,特别是那些天真单纯,涉世未深的少男少女,正处于“性萌动”期,性心理的发育尚不成熟。互联网时代产生了大量信息的洪流,不但有大量积极向上的信息,也夹杂着一些低俗、色情、腐朽的“黄毒”,其腐蚀性极强,疯狂地吞噬着高校学生的纯朴与善良。年轻的学子看到此赤裸裸的淫秽影像,受到色情刺激,会使其产生强烈的性幻想与性欲求,为了缓解性冲动的焦虑与困扰,便可能急于寻找对象发泄一番,就会实施性犯罪行为,甚至还会引发其他更严重的犯罪。
(二)从“安全的需要”剖析高校学生犯罪成因
安全的需要处于人类个体需要的第二层,比生理的需要高一层,当人类个体的生理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后就会产生这种安全的需要,简而言之就是人类个体希望自己能保持“安全”的欲望,即行为自由、抵御自由、个性自由等,比如希望自己身体健康、生活稳定、免于灾难、有所依靠、行为自由等等。
在现实中,有时候犯罪人其实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意思,只是基于对自己安全感的缺失而进行了犯罪行为。这在高校学生犯罪中,主要表现在“小团伙式”的共同犯罪中。例如,学校中的班级、宿舍、社团等“小群体”中学生的人际关系往往被忽视,而且密切关注这些人际关系也确实难以做到,学校、家庭和社会也难以用客观指标来衡量其中的各项指数。而事实上,这种“小群体”中的人际关系也确实实实在在地影响了其中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对于高校学生来说,在这种团体中,团体规范对其个人的态度和行为影响最大。一旦高校学生为了获得“小群体”的承认,而一同进行某种犯罪行为,顺从了所谓的“团体规范”,就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例如郑州某学校的大二学生,因为和他人发生了冲突,即集全宿舍的“兄弟们”一齐出动,把对方打成了残废。这种“小群体”犯罪就是因为所谓的哥们儿“义气”在作祟。
此外,就拿与高校学生联系比较密切的就业问题来说,求职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也使其产生缺乏安全的焦虑。尤其是社会中出现的“拼爹”、“拼妈”等现象,确實破坏了高校学生平等的就业权,给他们也留下了巨大的心灵创伤,可能驱使他们实施反社会的举动。比如湖南省某大学的学生孙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班同学,由于张某利用父亲的职权排挤了本来成绩更好的孙某,孙某在极端不平衡的心理下,伤害了张某。
(三)从“社交的需要”剖析高校学生犯罪成因 社交的需要有两个主要特征,一个是渴望有归属感,另一个是渴望被爱。这是第三层需要,是在前两层需要被满足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的,一般是指人类个体渴望得到外界的关怀、爱护、支持、温暖、理解、宽容等内在需求,相对应的就是友情、爱情、亲情、师生情等等人类的情感需求,总体而言,它更细微、更细腻、也更难被察觉,而且它的形成与个人的性格、经历、成长环境、民族、宗教信仰等许多因素都有关系,一般来说是无法用尺度衡量的。
社交的需要对人类个体的犯罪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从积极作用上来看,社交的需要能明显的对犯罪有遏制作用。当一个人的社交需要得到较好地满足的时候,他与身边的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交系,较为丰富的健康的社会交系存在能让人感觉到存在感,也因而具有道义上的责任感。著名的社会约束理论认为,人类个体的行为受到其个人社会关系、社会地位等因素去约束,通常来讲,个体在进行行为选择的时候,通常会考虑到其地位、金钱、荣誉、关系、声誉等因素,尤其是在做可能会越界或者犯罪的行为时,更是会怕其行为会危及到其拥有的这些社会资源,也就会明显的遏制其越界及犯罪的冲动。只有当其它严重的刺激因素发生,才会打破这种平衡使个人摆脱约束进而实施犯罪行为。针对高校学生来说,犯罪行为会导致犯罪人与朋友、父母、邻居和重要的社会机构,如学校、工作单位等的联系的破坏。因此,对这种关系的破坏的恐惧会控制个人不去进行犯罪行为;当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者破裂时,就易产生犯罪行为。
对个体来说,家庭是对人的一生影响最大的方面。一个健康的家庭应该给子女的不仅有物质满足,还应该有情感的满足,也就是亲情的满足。良好的家庭培养出的子女一般更加健全,懂得爱与被爱;而问题家庭对人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使其没有亲情的羁绊,甚至极有可能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拿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来说,这种无法回避地结构性的家庭残缺,天然的使在这种家庭成长的个体与在健全家庭成长的个体有明显的差异,一般来说,他们会在物质上、精神上有一定的影响,比如他们的“物质欲”、和“被关注度”会有所欠缺,这种从小到大的“欠缺感”就会明显的影响他们心理、感情的正常发展。如广州市某大学学生李某菲,父母离婚,她选择跟着疼爱自己的爸爸长大。然而,家庭生活经济一般,为了满足自己想要迅速改变自己命运的“愿望”和赶紧赚大钱的想法,她走上了传销和诈骗同学的道路,最后身陷囹圄。本案中的嫌疑人李某菲,就是由于在一个残缺家庭成长的过程中缺少完整的情感发展,加之认知能力、社会经验的不足,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再如:海南某大学学生董某,因无钱交房租无家可归,被好心妇女李某收留,便认李某为干妈。后二人因琐事有了矛盾,董某认为李某“无情无义”,遂起杀机。这也是由于原生家庭的问题导致其在成长的过程中发生了心理歪曲,又没有加上适当的纠正,导致最后的心理畸形引发的惨剧。
从消极的作用来看,社交的需要的不欠缺也会刺激人类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上讲,社交的需求如果无法被满足,则必然导致个体与社会的脱节,进而极易产生不健康的心理状况,甚至导致价值观念的差异和冲突。高校学生处理人际关系是其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他们可以通过大学期间在校园内的人际交往,学会交流情感、学会处世,恰当地按照社会的规则去调整人际关系,并且学会爱与被爱。客观上讲,当高校学生的人际关系出现问题时,往往就说明其社交的需要得不到相应满足,为了满足这一份心理需要,他们就极易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甚至犯罪,马家爵事件就是这样一个悲剧。
从大数据上来看,目前高校两性之间的犯罪比例大幅提高。这一方面是因为高校学生生理发育的成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高校中两性也更容易建立更亲密的关系,这也是他们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但是,感情纠纷却是高校学生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这种感情纠纷由于比较私密,传统的学校、老师甚至父母无法轻易的察觉和疏导,高校学生极易因为这种纠纷导致冲突甚至最终犯罪。以震惊全国的安徽少女周某被毁容案为例,被害人周某在被毁容前曾因拒绝凶手求爱而遭遇凶手长期的纠缠和骚扰,但是这种无休无止的纠缠却未能引起家长、学校和社会的高度重视。正是因为没有及时地对这种纠缠行为进行处理,没有将这种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才导致凶手一步步走向丧心病狂。处理好青少年男女生之间的恋爱纠纷,就能有效地阻止这种纠纷可能诱发的犯罪。
(四)从“尊重的需要”剖析高校学生犯罪成因
尊重的需要处于“需要层次理论”较高的层级,一般分为内部需要和外部需要。内部需要就是人类个体的自尊,就是对自我行为的自信和自主。外部尊重则是渴望他人能受到别人的尊重、信赖和正面评价。一般来说,尊重的需要并不能完全的被百分百满足,只要有基本的满足就可以产生巨大行为驱使力。同时,当这种尊重的需要没有得到基本的满足时,就会驱使个体的行为去追求基本的尊重,这种强大的内在驱使力就有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自尊是自我对自己的肯定和尊重,自尊需要的满足会使人更加自信,从而释放出自己独特的个性和创造性,也会让个体更有活力和斗志;相反,缺乏自尊会使人感到自卑,没有足够的信心去处理面临的问题。他尊是指个人希望别人尊重自己,希望自己的工作和才能得到别人的承认、赏识、重视。他尊需要的满足会使人更加具有被认同感,从而产生极强的自我实现需求,如果他尊需求无法被满足,则会使个体怀疑自己、丧失自信进而萎靡不振。高校学生还处在心理成长期,因而,如果得不到渴望的尊重就很容易变得精神颓废、意志薄弱。如因盗窃室友财务而锒铛入狱的上海某著名高校计算机专业学生陈某,他供述自己作案的动机就是为了让自己失败得更彻底,从而彻底成为一个失败者。他坦言,从小到大他一直想当领导,但是在高校的班干部竞选中他却没有成功,这种失败让他非常受挫,于是他便开始逐步怀疑自己的能力,进而自暴自弃,并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还有一些高校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别人的尊重,因而迷恋網络,在游戏中寻找被人尊重的感觉,荒废了学业,不仅成绩一落千丈,甚至有个别还走上犯罪道路。甚至个别高校学生为了获得“他人的欣赏”,会剑走偏锋,做出一些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比如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王某先后侵入多家等网站,致这些网站无法正常运行,目的仅是为了凸显自己的“才华”,这都是尊重需要的畸形实现。 (五)从“自我实现的需要”剖析高校学生犯罪成因
自我实现的需要在“需求层次理论”中处于最高地位。这种需要是一种极为隐私的内在需要,人类个体只有充分地、全神贯注地、忘我地去沉浸某件事中,进而充分发挥了自己个体的独特价值和内在潜力之后,才会最终满足这一需要。通常来讲,人类个体会渴求自身能达到自己期望的目标,也就是实现自身的价值。
自我实现的需要会使人类个体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而去行为,但有时个别个体也可能采用犯罪等比较偏激的行为方式以使自己获得某种“价值实现”。作为一个高知识群体,高校学生一直以来被称为“天之骄子”,他们从小背负了家庭的高度期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并不一定全部成才,甚至会遇上求职失败、恋爱失败等各种各样的挫折,这些挫折往往会引起挫败感,如果心理调适不及时,则有可能带来焦虑、恐惧等多种消极情绪反应。这种自我实现的挫折会带给他们更加强烈的情感体验,使在校高校学生们感到困惑、迷茫,尤其是来自农村的一些高校学生,面对城市的生活,更会有此感。一些心胸狭窄的人就会对社会存在一定的敌对情绪,进而会实施犯罪。广州市某重点医学高校发生的刘某故意杀人案,就是一个明证。刘某某因压力过大,导致患上妄想症,并幻想舍友欲伤害其本人,遂持刀先后杀陈某某、梁某某两名同学。虽然嫌疑人刘某某系精神病患者,但其自身自我实现的需要反而在某种意义上加深了他的病情,与同学关系的不和谐更是雪上加霜,加之没有相应的疏导措施,众多因素导致了上述恶果的发生,实在令人痛心、令人惋惜。
(一)加强高校校园内的思想、法制教育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对高校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给予充分的重视,通过各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高校学生形成正确的、健康的“三观”。第一,高校要进一步夯实普法性教育,将基础法律教育作为每个高校学生必修的课程,让学生知法、懂法;同时,定期开展有针对性和侧重点的法制讲座,适时提醒学生注意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第二,公检法机关也可以加强对高校内的普法力度,组织巡讲、辩论、参观监狱场所、观看庭审等活动,用鲜活的实例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第三,校园可以加强“特殊”辅导员的管理和配备,根据学生平常的表现对学生进行分类管理,对思想上有波动,有犯罪苗头的学生重点管理,跟踪每个学生的思想和生活动态,同时由社会相关机构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测评和辅导。通过上述措施,力求使在校高校学生远离犯罪。
(二)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要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第一,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双方是否达成谅解、是否初犯偶犯等条件,可作不起诉处理。第二,对于恶性案件则要深剖原因,对于犯罪嫌疑人精神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早通过做精神鉴定来确定嫌疑人的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要审慎的对待那些涉嫌犯罪的高校学生,他们具有易塑性、可改造性强、容易挽救的特点,更应坚持贯彻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
(三)充分发挥高校保卫和管理职能部门效能
高校保卫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担负着保卫校园安全和管理的责任,在高校刑事案件频发的背景下,应当高度重视。第一,必须加强校园和宿舍出入管理工作,完善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第二,加强对学生的针对性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堵漏建制,积极整改。第三,清除对学生可能会造成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滋生环境,防止学生受到校外的不良影响。第四,强化校园巡逻、盘查力度,增加监控点,坚决将不法分子拒于学校门外。第五,应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就高校的安全管理问题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六,加强各高校间的信息共享,尽可能多地掌握惯偷、惯骗分子的活动规律和作案手段,以便进行积极有效的预防、打击。
(四)加强网络宣传和监管,减少被害率
防范校园犯罪,除了学校与家庭的教育,社会力量亦不能缺位。第一,要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正面宣传引导功能,多传播正能量,少宣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负面信息,对不良现象予以深刻的揭露、批评,让高校学生认识到这些不良现象的本质,自觉加以抵制。第二,要加强网络监管,给高校学生营造一个文明、安全、绿色的网络环境。第三,要协调社会相关力量预防和减少高校学生交友、求职过程中被诈骗案件的发生,并对受害高校学生开展心理辅导,使其能尽快走出心理阴影,以乐观健康的心态步入社会。
通过笔者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逐一对高校学生犯罪进行剖析,得出高校学生的犯罪与不同的内心需要有着直接的关系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学校、家庭、社会都可以针对不同的层次需要来采取不同的分类预防措施去预防高校学生犯罪,这能使得我们的高校犯罪预防措施能够更有重点、更有实效,这一点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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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高校学生犯罪;预防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14-04
作者简介:赵晓凯(1988-),法学硕士,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主任科员。
随着“互联网 ”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革命对我们的社会进行着不间断的改造,象牙塔内的高校生活也都受到了剧烈的冲击,出现了一大批前所未见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近年来,各省市高校内对师生的人身、财产犯罪时有发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开展了针对广州市辖区内高校校园犯罪情况的调研工作,形成了《广州市高校校园犯罪情况分析》的调研报告,收集了2015年至2017年广州市两级检察院办理的高校内犯罪的数据,分析了犯罪原因,提出了教育预防建议。
笔者拟立足于《广州市高校校园犯罪情况分析》的调研报告,结合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从另一个视角浅析高校学生犯罪的成因。
一、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概述
马斯洛在1943年其出版的著作《人的动机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了这一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简要而言,马斯洛将个体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内在驱动力都用“需要理论”来解释,即个体动机决定了个体的成长和发展,而个体需要则决定了个体的动机。进而,马斯洛又提出了著名的“五层需要体系”理论,即他认为人类个体的需要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二、以“五个需要”理论为基点浅析高校学生犯罪成因
(一)从“生理的需要”剖析高校学生犯罪成因
生理的需要是人类个体最原始、最本能的需要,这也是人类个体为了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依靠的最基本的需要。比如,人类个体为了维持生存,就必须吃饭、睡觉、喝水;为了繁衍后代,就必须有性欲等等。如果这些基本的生理需要都得不到满足,那人类个体的生存就不可能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生理的需要才是驱使人类个体做出个体行为的最基本、最猛烈、最直接的驱动“需要”。
从犯罪心理学上来看,当人类个体生理的需要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类个体出现犯罪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了。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贫富分化所引起的负面效应却是客观存在,由于财富、地位等不平等,带给人类个体了很多犯罪的诱惑。通常而言,穷人所犯的罪多数是财产型犯罪或者与财产利益相关的犯罪。一些家庭困难的高校学生对家庭经济状况产生“不满”,在这种“不满”的心态驱使下,高校学生们对社会产生对立情绪,不再有什么依恋之情,以致他们往往带着自卑与仇富的心态走上犯罪道路,实施各种犯罪行为,尤其以侵财性犯罪为多,如: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广州市某重点大学就出现过一起典型案例:在校学生梁某某出身一个农民家庭,从大学二年级开始,他与舍友的攀比使他染上了超前消费的坏习惯。家庭给予的生活费根本满足不了他的消费欲,于是,他学会了赌博,并欠下赌债,后为偿还赌债,遂潜入多个宿舍窃取了多名同学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财物,最后被当场抓获,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此外,高校学生也处在青春期中,特别是那些天真单纯,涉世未深的少男少女,正处于“性萌动”期,性心理的发育尚不成熟。互联网时代产生了大量信息的洪流,不但有大量积极向上的信息,也夹杂着一些低俗、色情、腐朽的“黄毒”,其腐蚀性极强,疯狂地吞噬着高校学生的纯朴与善良。年轻的学子看到此赤裸裸的淫秽影像,受到色情刺激,会使其产生强烈的性幻想与性欲求,为了缓解性冲动的焦虑与困扰,便可能急于寻找对象发泄一番,就会实施性犯罪行为,甚至还会引发其他更严重的犯罪。
(二)从“安全的需要”剖析高校学生犯罪成因
安全的需要处于人类个体需要的第二层,比生理的需要高一层,当人类个体的生理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后就会产生这种安全的需要,简而言之就是人类个体希望自己能保持“安全”的欲望,即行为自由、抵御自由、个性自由等,比如希望自己身体健康、生活稳定、免于灾难、有所依靠、行为自由等等。
在现实中,有时候犯罪人其实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意思,只是基于对自己安全感的缺失而进行了犯罪行为。这在高校学生犯罪中,主要表现在“小团伙式”的共同犯罪中。例如,学校中的班级、宿舍、社团等“小群体”中学生的人际关系往往被忽视,而且密切关注这些人际关系也确实难以做到,学校、家庭和社会也难以用客观指标来衡量其中的各项指数。而事实上,这种“小群体”中的人际关系也确实实实在在地影响了其中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对于高校学生来说,在这种团体中,团体规范对其个人的态度和行为影响最大。一旦高校学生为了获得“小群体”的承认,而一同进行某种犯罪行为,顺从了所谓的“团体规范”,就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例如郑州某学校的大二学生,因为和他人发生了冲突,即集全宿舍的“兄弟们”一齐出动,把对方打成了残废。这种“小群体”犯罪就是因为所谓的哥们儿“义气”在作祟。
此外,就拿与高校学生联系比较密切的就业问题来说,求职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也使其产生缺乏安全的焦虑。尤其是社会中出现的“拼爹”、“拼妈”等现象,确實破坏了高校学生平等的就业权,给他们也留下了巨大的心灵创伤,可能驱使他们实施反社会的举动。比如湖南省某大学的学生孙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班同学,由于张某利用父亲的职权排挤了本来成绩更好的孙某,孙某在极端不平衡的心理下,伤害了张某。
(三)从“社交的需要”剖析高校学生犯罪成因 社交的需要有两个主要特征,一个是渴望有归属感,另一个是渴望被爱。这是第三层需要,是在前两层需要被满足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的,一般是指人类个体渴望得到外界的关怀、爱护、支持、温暖、理解、宽容等内在需求,相对应的就是友情、爱情、亲情、师生情等等人类的情感需求,总体而言,它更细微、更细腻、也更难被察觉,而且它的形成与个人的性格、经历、成长环境、民族、宗教信仰等许多因素都有关系,一般来说是无法用尺度衡量的。
社交的需要对人类个体的犯罪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从积极作用上来看,社交的需要能明显的对犯罪有遏制作用。当一个人的社交需要得到较好地满足的时候,他与身边的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交系,较为丰富的健康的社会交系存在能让人感觉到存在感,也因而具有道义上的责任感。著名的社会约束理论认为,人类个体的行为受到其个人社会关系、社会地位等因素去约束,通常来讲,个体在进行行为选择的时候,通常会考虑到其地位、金钱、荣誉、关系、声誉等因素,尤其是在做可能会越界或者犯罪的行为时,更是会怕其行为会危及到其拥有的这些社会资源,也就会明显的遏制其越界及犯罪的冲动。只有当其它严重的刺激因素发生,才会打破这种平衡使个人摆脱约束进而实施犯罪行为。针对高校学生来说,犯罪行为会导致犯罪人与朋友、父母、邻居和重要的社会机构,如学校、工作单位等的联系的破坏。因此,对这种关系的破坏的恐惧会控制个人不去进行犯罪行为;当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者破裂时,就易产生犯罪行为。
对个体来说,家庭是对人的一生影响最大的方面。一个健康的家庭应该给子女的不仅有物质满足,还应该有情感的满足,也就是亲情的满足。良好的家庭培养出的子女一般更加健全,懂得爱与被爱;而问题家庭对人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使其没有亲情的羁绊,甚至极有可能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拿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来说,这种无法回避地结构性的家庭残缺,天然的使在这种家庭成长的个体与在健全家庭成长的个体有明显的差异,一般来说,他们会在物质上、精神上有一定的影响,比如他们的“物质欲”、和“被关注度”会有所欠缺,这种从小到大的“欠缺感”就会明显的影响他们心理、感情的正常发展。如广州市某大学学生李某菲,父母离婚,她选择跟着疼爱自己的爸爸长大。然而,家庭生活经济一般,为了满足自己想要迅速改变自己命运的“愿望”和赶紧赚大钱的想法,她走上了传销和诈骗同学的道路,最后身陷囹圄。本案中的嫌疑人李某菲,就是由于在一个残缺家庭成长的过程中缺少完整的情感发展,加之认知能力、社会经验的不足,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再如:海南某大学学生董某,因无钱交房租无家可归,被好心妇女李某收留,便认李某为干妈。后二人因琐事有了矛盾,董某认为李某“无情无义”,遂起杀机。这也是由于原生家庭的问题导致其在成长的过程中发生了心理歪曲,又没有加上适当的纠正,导致最后的心理畸形引发的惨剧。
从消极的作用来看,社交的需要的不欠缺也会刺激人类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上讲,社交的需求如果无法被满足,则必然导致个体与社会的脱节,进而极易产生不健康的心理状况,甚至导致价值观念的差异和冲突。高校学生处理人际关系是其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他们可以通过大学期间在校园内的人际交往,学会交流情感、学会处世,恰当地按照社会的规则去调整人际关系,并且学会爱与被爱。客观上讲,当高校学生的人际关系出现问题时,往往就说明其社交的需要得不到相应满足,为了满足这一份心理需要,他们就极易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甚至犯罪,马家爵事件就是这样一个悲剧。
从大数据上来看,目前高校两性之间的犯罪比例大幅提高。这一方面是因为高校学生生理发育的成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高校中两性也更容易建立更亲密的关系,这也是他们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但是,感情纠纷却是高校学生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这种感情纠纷由于比较私密,传统的学校、老师甚至父母无法轻易的察觉和疏导,高校学生极易因为这种纠纷导致冲突甚至最终犯罪。以震惊全国的安徽少女周某被毁容案为例,被害人周某在被毁容前曾因拒绝凶手求爱而遭遇凶手长期的纠缠和骚扰,但是这种无休无止的纠缠却未能引起家长、学校和社会的高度重视。正是因为没有及时地对这种纠缠行为进行处理,没有将这种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才导致凶手一步步走向丧心病狂。处理好青少年男女生之间的恋爱纠纷,就能有效地阻止这种纠纷可能诱发的犯罪。
(四)从“尊重的需要”剖析高校学生犯罪成因
尊重的需要处于“需要层次理论”较高的层级,一般分为内部需要和外部需要。内部需要就是人类个体的自尊,就是对自我行为的自信和自主。外部尊重则是渴望他人能受到别人的尊重、信赖和正面评价。一般来说,尊重的需要并不能完全的被百分百满足,只要有基本的满足就可以产生巨大行为驱使力。同时,当这种尊重的需要没有得到基本的满足时,就会驱使个体的行为去追求基本的尊重,这种强大的内在驱使力就有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自尊是自我对自己的肯定和尊重,自尊需要的满足会使人更加自信,从而释放出自己独特的个性和创造性,也会让个体更有活力和斗志;相反,缺乏自尊会使人感到自卑,没有足够的信心去处理面临的问题。他尊是指个人希望别人尊重自己,希望自己的工作和才能得到别人的承认、赏识、重视。他尊需要的满足会使人更加具有被认同感,从而产生极强的自我实现需求,如果他尊需求无法被满足,则会使个体怀疑自己、丧失自信进而萎靡不振。高校学生还处在心理成长期,因而,如果得不到渴望的尊重就很容易变得精神颓废、意志薄弱。如因盗窃室友财务而锒铛入狱的上海某著名高校计算机专业学生陈某,他供述自己作案的动机就是为了让自己失败得更彻底,从而彻底成为一个失败者。他坦言,从小到大他一直想当领导,但是在高校的班干部竞选中他却没有成功,这种失败让他非常受挫,于是他便开始逐步怀疑自己的能力,进而自暴自弃,并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还有一些高校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别人的尊重,因而迷恋網络,在游戏中寻找被人尊重的感觉,荒废了学业,不仅成绩一落千丈,甚至有个别还走上犯罪道路。甚至个别高校学生为了获得“他人的欣赏”,会剑走偏锋,做出一些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比如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王某先后侵入多家等网站,致这些网站无法正常运行,目的仅是为了凸显自己的“才华”,这都是尊重需要的畸形实现。 (五)从“自我实现的需要”剖析高校学生犯罪成因
自我实现的需要在“需求层次理论”中处于最高地位。这种需要是一种极为隐私的内在需要,人类个体只有充分地、全神贯注地、忘我地去沉浸某件事中,进而充分发挥了自己个体的独特价值和内在潜力之后,才会最终满足这一需要。通常来讲,人类个体会渴求自身能达到自己期望的目标,也就是实现自身的价值。
自我实现的需要会使人类个体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而去行为,但有时个别个体也可能采用犯罪等比较偏激的行为方式以使自己获得某种“价值实现”。作为一个高知识群体,高校学生一直以来被称为“天之骄子”,他们从小背负了家庭的高度期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并不一定全部成才,甚至会遇上求职失败、恋爱失败等各种各样的挫折,这些挫折往往会引起挫败感,如果心理调适不及时,则有可能带来焦虑、恐惧等多种消极情绪反应。这种自我实现的挫折会带给他们更加强烈的情感体验,使在校高校学生们感到困惑、迷茫,尤其是来自农村的一些高校学生,面对城市的生活,更会有此感。一些心胸狭窄的人就会对社会存在一定的敌对情绪,进而会实施犯罪。广州市某重点医学高校发生的刘某故意杀人案,就是一个明证。刘某某因压力过大,导致患上妄想症,并幻想舍友欲伤害其本人,遂持刀先后杀陈某某、梁某某两名同学。虽然嫌疑人刘某某系精神病患者,但其自身自我实现的需要反而在某种意义上加深了他的病情,与同学关系的不和谐更是雪上加霜,加之没有相应的疏导措施,众多因素导致了上述恶果的发生,实在令人痛心、令人惋惜。
三、主要应对和解决措施
(一)加强高校校园内的思想、法制教育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对高校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给予充分的重视,通过各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高校学生形成正确的、健康的“三观”。第一,高校要进一步夯实普法性教育,将基础法律教育作为每个高校学生必修的课程,让学生知法、懂法;同时,定期开展有针对性和侧重点的法制讲座,适时提醒学生注意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第二,公检法机关也可以加强对高校内的普法力度,组织巡讲、辩论、参观监狱场所、观看庭审等活动,用鲜活的实例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第三,校园可以加强“特殊”辅导员的管理和配备,根据学生平常的表现对学生进行分类管理,对思想上有波动,有犯罪苗头的学生重点管理,跟踪每个学生的思想和生活动态,同时由社会相关机构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测评和辅导。通过上述措施,力求使在校高校学生远离犯罪。
(二)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要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第一,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双方是否达成谅解、是否初犯偶犯等条件,可作不起诉处理。第二,对于恶性案件则要深剖原因,对于犯罪嫌疑人精神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早通过做精神鉴定来确定嫌疑人的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要审慎的对待那些涉嫌犯罪的高校学生,他们具有易塑性、可改造性强、容易挽救的特点,更应坚持贯彻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
(三)充分发挥高校保卫和管理职能部门效能
高校保卫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担负着保卫校园安全和管理的责任,在高校刑事案件频发的背景下,应当高度重视。第一,必须加强校园和宿舍出入管理工作,完善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第二,加强对学生的针对性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堵漏建制,积极整改。第三,清除对学生可能会造成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滋生环境,防止学生受到校外的不良影响。第四,强化校园巡逻、盘查力度,增加监控点,坚决将不法分子拒于学校门外。第五,应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就高校的安全管理问题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六,加强各高校间的信息共享,尽可能多地掌握惯偷、惯骗分子的活动规律和作案手段,以便进行积极有效的预防、打击。
(四)加强网络宣传和监管,减少被害率
防范校园犯罪,除了学校与家庭的教育,社会力量亦不能缺位。第一,要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正面宣传引导功能,多传播正能量,少宣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负面信息,对不良现象予以深刻的揭露、批评,让高校学生认识到这些不良现象的本质,自觉加以抵制。第二,要加强网络监管,给高校学生营造一个文明、安全、绿色的网络环境。第三,要协调社会相关力量预防和减少高校学生交友、求职过程中被诈骗案件的发生,并对受害高校学生开展心理辅导,使其能尽快走出心理阴影,以乐观健康的心态步入社会。
四、结语
通过笔者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逐一对高校学生犯罪进行剖析,得出高校学生的犯罪与不同的内心需要有着直接的关系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学校、家庭、社会都可以针对不同的层次需要来采取不同的分类预防措施去预防高校学生犯罪,这能使得我们的高校犯罪预防措施能够更有重点、更有实效,这一点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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