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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启动加入GPA的谈判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与GPA成员国之间在采购主体的范围问题上始终未能取得一致。全面考察GPA适用主体范围之演进有益于我国把握国际大环境,GPA成员方政府采购主体成功出价经验则是我们进行对比与借鉴的样本。我国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确定,还应充分利用GPA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发挥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