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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连带责任可解构为外部请求权和内部求偿权两个方面。作为一种特殊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合同不仅具有连带责任的一般特征,亦具有因债权人请求给付顺序不同导致的反射效、争点效应用的特点。通过解构连带责任的实体要件并据此寻求恰当的司法应对模式,可知较之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模式更能保障债权人外部的自由选择权和连带责任人内部的求偿权。连带保证责任纠纷救济的最佳轨道被确立为普通共同诉讼模式后,诚信原则、执行合并、预决效力等制度的引入是解决二次受偿风险和避免前后矛盾判决的必要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