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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1999]14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撤销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8]3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榆林地区和县级榆林市,设立地级榆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阳区。二、榆林市设立榆阳区,以原县级榆林市的行政区域为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