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理论反思--以冤假错案的司法治理为中心

来源 :政法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ik2pwerq3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冤假错案频发及其相应的司法应对,是描绘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实践样态的微观样本。健全冤假错案的及时纠正机制,首要在于刑事再审制度发挥预期功效。刑事司法场域之中,裁判正当性与再审程序实证数据的关联分析表明,我国冤错案件纠正仍缺乏有效的制度路径。部分冤假错案最终得以纠正,无法掩盖再审程序形式化运作的弊病,成功提起再审的案件多取决于偶然事件和法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为了确保再审程序之于治理冤错案件的核心地位,避免程序形式化运作致使纠错机制效果不彰,亟需明确再审启动程序"补充性""救济性""衡平性"的本质定位。在此基础上,以案件社会结构理论作为指引,强化再审诉讼构造的实质均衡,藉此提升再审启动审查的有效性,使得启动再审的衡量因素回归事实与法律本身,最大程度消解社会地位差异对于再审案件公正处理的不利影响。
其他文献
盗窃罪与诈骗罪天然地处于排斥关系,一个行为不可能既属于盗窃罪又属于诈骗罪。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不可动摇的标准,但并不能将其孤立地理解把握,不能认为只要存在沟通交往或只要存在对交易基础信息的操纵便可构成诈骗罪。我们应当整体把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在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处分行为等环节之间,妥当地锁定引起与被引起的条件范围,正确把握各个环节的原因力,从而准确地界分"盗中有骗"行为的定性。
京津冀协同发展将会产生跨区域性的更为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且该类矛盾纠纷的处理难度较大,需要司法机关以案件为中心,立足于审判,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这是基于协同理念对司法功能的再认识,即司法的外在效应并非局限于个案本身,而是映射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秩序性诉求。司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保障功能的发挥,前提是建立区域司法协同机制,使三地司法形成"一盘棋",共同促进京津冀跨区域社会矛盾纠纷的协同解决。
清末名臣马建忠1877年到1879年间留学法国,在自由政治学院和巴黎法学院学习,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在他阐述自己法律观的重要作品《法律探源》及其他一些文本中,马建忠表达了自己对实用主义哲学的青睐、对家长制家庭的维护和一种多元主义的法律渊源观。政治学院的考试和授课记录说明政治学院为他提供了在时间和空间维度灵活随机应变的实用主义训练。法学院中天主教自然法对以巴黎为中心的立法至上主义的挑战则为马建忠提供了多元法律渊源、超越法律文义的解释方法,以及一种保守的天主教价值观。马建忠在19世纪末的特殊时刻,置身于法国法
在法学入门文献中或是大多数针对新生举办的传授案例技巧的练习中有一个无法回避的关键词,就是所谓的"鉴定式的分析方法",它适用于在闭卷考试中处理案例。与之相对的是"判决式的分析方法",多用于分析无争议的问题。那么鉴定式的分析方法究竟是指什么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再次回到分析法学案例的逻辑推断中,即之前提到的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组成的"法学三段论"。借此可以从一个法律规范以及亟待分析的案情描述中推导出一个法律后果。
本书以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为圆点,探索"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新路径。将经典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故事和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法律事件相互对照,分析之中各类角色"讲什么"和"怎样讲"的修辞叙事策略,也分析作家和基层司法法律人建构叙述对象时的修辞叙事策略并讨论其异同,讨论作家意图对基层司法法律人的可能启发。本书还将以此为基础,研究针对基层司法而言的"法律与文学"对司法公正的意义,研究这种"法律与文学"对社会的政治伦理意义。
在国家机构改革的诸项重要内容中,合宪性审查工作要实现从制度到机制实质性推进的意向明显,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更名为标志。其核心要义集中在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领域,意味着合宪性审查从制度到机制的实质性推进。新时代新格局背景下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要避免陷入以往"有制度、无机制"的误区。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以合宪性审查的"合目的性"作为观念基础,充分展现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以保持法律规则体系的内在协调。以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审查范围,凡是能够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并对当事人的权利配置产生影响的规则,都应
1986年在美国发生的"美国的第三世界"版权纠纷案和1995年发生在我国的十世班禅大师灵塔案的涉案作品,均为雕塑作品,均是在委托关系下创作完成的,美国初审法院和中国二审法院均将委托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并且均适用了视为作者原则。但中美两案的最终结局却大相径庭。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此案终审中申明,委托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委托作品不是雇佣作品,不适用视为作者原则,遂做出维持二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在美国持续了百年之久的委托作品与雇佣作品之争,从此尘埃落定。此终审判决对于移植视为作者原则后深受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
法官责任的追责程序的构建需要基本要素的完备。基本要素可以分为程序启动、裁决方式、权利保障、救济机制四项。我国法官责任追责程序的基本要素存在缺陷:在过去,我国法官责任追责程序在启动方式上属职权启动模式,在裁决方式上属行政决策模式,权利保障极不充分,救济机制严重不足。经过司法改革,上述问题仍未得到完全解决。在未来,我国法官责任的追责程序应当围绕基本要素进行完善:启动方式上应当实现多元化,在裁决方式上实现诉讼化,同时完善权利保障机制,建构救济机制。在达至理想目标之前,至少应当设置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犯罪构成性质问题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性和方向性问题。从事实与规范关系视角考察,目前世界范围内对犯罪构成性质的定位有案件事实认识方法与规范解释模型两种。从应然的立场,基于事实与规范关系的法理、犯罪构成理论的目标以及犯罪构成的实际内容等方面的考量,应将犯罪构成性质定位于刑案事实认识的方法而非法律规范解释的模型。这一犯罪构成性质的新定位有着法教义学的重大意义,体现在这一新定位能够深刻体现犯罪构成的本真、合理择定犯罪论体系建构完善的方向和路径、有效推进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等方面。
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学进行了一场与心理学的交叉研究尝试。心理学家闵斯特伯格首倡进行法学与心理学的交叉研究,受到著名法学家威格摩尔的激烈反击以及一些心理学家的反对。但是,也有部分心理学家随后开始进行法律行为实验研究及法律心理学研究,法学界的著名学者哈钦斯针对一系列具体主题进行法学与心理学的交叉研究,而威格摩尔在反击之后也开始在这一领域展开研究。此次交叉研究为二战后行为法学派在美国法学界的兴起提供了基础。我们可以由此思考法学对于交叉研究的接受度,以及那个时代心理学影响法学研究的可能。并通过20世纪美国法学各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