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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3年新修改并且已经实施,它首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也是社会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应该用辩证的思维去解释和评价,并在未来立法和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反悔权;消费者权益;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94-01
一、反悔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反悔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商品买卖活动中,在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内无须向对方说明任何理由,消费者即可以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无条件地退还所购商品的权利。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一些国家被称为冷静期制度,适用于商品交易活动,消费者的反悔权是一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特征。
消费者反悔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是一种民事实体权利。权利的主体是消费者,才这样就要求处于相对方的经营者负担无条件接受消费者退货并返还价金的义务。2、是一种法定权利。它的行使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无需消费者和经营者私下约定说明,只要依法行使即可。3、是一种形成权。这赋予消费者可依其单方的意思要求退货退款并解除合同且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对方经营者无权拒绝,必须承担容忍义务。4、是一种解除权。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合同解除权,并且是法定解除,行使的方式是直接向合同相对方要求解除,无需与对方经营者商量,无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1]。
二、确立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专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在2013年新修订中第一次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结束了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争议,以法律的形式将消费者反悔权确定下来。不仅仅体现了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也反映了它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从社会本位出发,保护社会实质公平,促进交易活动的有序合法进行的本质。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在理论和实践中,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并不具有普遍和任意适用性,也即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其一,从经营者的角度来分析,若赋予消费者普遍的反悔权,将有可能增加经营者的交易成本,这是因为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结果无非是要求经营者收回商品,但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商品,它就意味着延迟了它的销售时间,大大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2]。其二,从消费者角度分析,反悔权的普遍任意适用有可能会引发消费者权利的滥用进而引发道德风险,这不仅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对有序交易活动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冲击。其三,从合同法律角度考虑,反悔权的任意行使与诚实守信原则相悖。按照合同法理论,合同一旦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若赋予消费者任意反悔权,合同的稳定性将不复存在,不仅给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造成重大冲击,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将会也受到严重威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由此可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采用了列举方式与排除方式相结合的形式,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采取了较为慎重的态度,对内容的限定更加规范具体,显现出比大多数多家立法更加严格的趋势[2]。
四、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限制
(一)反悔权行使的时效性。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有时效限制,原因在于如果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无限期地行使的权利,不仅不利于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商品资源的优化配置,还会会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新的权利不平衡与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应当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退货。从世界普遍立法经验来看以七日为权利期间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时间起算点需要确定。因为七天的时间为除斥期间,超过期限消费者则丧失此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起算点是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开始计算反悔权行使的时间,这就需要消费者和企业保留相关的书证,比如签字的收货单据等[3]。
(二)消费者反悔权行使方式。
消费者反悔权行使方式不同于其他形成权的行使,不一定非要以书面方式进行,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到达经营者即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即发生合同关系解除的法律效果,不必然以书面方式通知经营者。当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络、函电、等书面的形式行使反悔权。这主要是考虑到消费者行使权利的便捷和成本,把法律规定切实贯彻实施。
五、小结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着重保护的原则,更体现了消费者自治和消费者福利[3]。然而,我们也要辩证看待它将产生的利益平衡问题。只有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法律对于消费者的反悔权倾斜保护但又不使其造成权利滥用的立法宗旨,才能既使消费者真正依法行使权利,又能促进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薛丹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及其行使问题[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0)
[2]王岩,论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J],消费维权,2014(6)
[3]黄秋娜,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J],消费经济,2011(5)
[4]胡悦,富瑶,试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构建[J],长白学刊,2013(1)
作者简介:吴娜(1990.6-),女,汉族,河南周口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
关键词:反悔权;消费者权益;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94-01
一、反悔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反悔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商品买卖活动中,在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内无须向对方说明任何理由,消费者即可以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无条件地退还所购商品的权利。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一些国家被称为冷静期制度,适用于商品交易活动,消费者的反悔权是一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特征。
消费者反悔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是一种民事实体权利。权利的主体是消费者,才这样就要求处于相对方的经营者负担无条件接受消费者退货并返还价金的义务。2、是一种法定权利。它的行使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无需消费者和经营者私下约定说明,只要依法行使即可。3、是一种形成权。这赋予消费者可依其单方的意思要求退货退款并解除合同且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对方经营者无权拒绝,必须承担容忍义务。4、是一种解除权。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合同解除权,并且是法定解除,行使的方式是直接向合同相对方要求解除,无需与对方经营者商量,无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1]。
二、确立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专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在2013年新修订中第一次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结束了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争议,以法律的形式将消费者反悔权确定下来。不仅仅体现了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也反映了它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从社会本位出发,保护社会实质公平,促进交易活动的有序合法进行的本质。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在理论和实践中,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并不具有普遍和任意适用性,也即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其一,从经营者的角度来分析,若赋予消费者普遍的反悔权,将有可能增加经营者的交易成本,这是因为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结果无非是要求经营者收回商品,但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商品,它就意味着延迟了它的销售时间,大大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2]。其二,从消费者角度分析,反悔权的普遍任意适用有可能会引发消费者权利的滥用进而引发道德风险,这不仅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对有序交易活动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冲击。其三,从合同法律角度考虑,反悔权的任意行使与诚实守信原则相悖。按照合同法理论,合同一旦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若赋予消费者任意反悔权,合同的稳定性将不复存在,不仅给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造成重大冲击,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将会也受到严重威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由此可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采用了列举方式与排除方式相结合的形式,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采取了较为慎重的态度,对内容的限定更加规范具体,显现出比大多数多家立法更加严格的趋势[2]。
四、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限制
(一)反悔权行使的时效性。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有时效限制,原因在于如果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无限期地行使的权利,不仅不利于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商品资源的优化配置,还会会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新的权利不平衡与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应当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退货。从世界普遍立法经验来看以七日为权利期间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时间起算点需要确定。因为七天的时间为除斥期间,超过期限消费者则丧失此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起算点是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开始计算反悔权行使的时间,这就需要消费者和企业保留相关的书证,比如签字的收货单据等[3]。
(二)消费者反悔权行使方式。
消费者反悔权行使方式不同于其他形成权的行使,不一定非要以书面方式进行,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到达经营者即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即发生合同关系解除的法律效果,不必然以书面方式通知经营者。当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络、函电、等书面的形式行使反悔权。这主要是考虑到消费者行使权利的便捷和成本,把法律规定切实贯彻实施。
五、小结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着重保护的原则,更体现了消费者自治和消费者福利[3]。然而,我们也要辩证看待它将产生的利益平衡问题。只有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法律对于消费者的反悔权倾斜保护但又不使其造成权利滥用的立法宗旨,才能既使消费者真正依法行使权利,又能促进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薛丹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及其行使问题[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0)
[2]王岩,论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J],消费维权,2014(6)
[3]黄秋娜,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J],消费经济,2011(5)
[4]胡悦,富瑶,试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构建[J],长白学刊,2013(1)
作者简介:吴娜(1990.6-),女,汉族,河南周口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