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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是公司控制权行使的重要外部约束机制,为了防止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小股东受压榨,英国的立法例采取了强制要约制度,美国通过信息披露和司法审查制度达到了同样的目的。是否采用强制要约制度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司法保护程度也尚未达到先进国家水平,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目前仍有存在的必要。针对我国强制要约制度在实践中应用效果不佳的问题,应通过细化分段要约收购的规定、删除不必要的主观条件限制、延长要约收购定价时点至正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