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山环境破坏治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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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矿产资源开发的发展带来了环境的破坏。我国目前对矿山环境的治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文章对对我国矿山环境的治理的现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针对问题从各方面提出了一些改善的措施。
  【关键词】矿山管理;环境问题;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P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05-036-02
  
  我国是世界上第三大矿业大国,矿产资源的开发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而相伴而生产生了大量矿山环境问题。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忽视环境保护工作,片面最求短期经济利益,不顾后果,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了不利影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矿山环境现状
  
  我国矿业资源的不合理的的开发利用,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平衡,诱发了地质灾害。目前我国矿山环境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即采矿活动破坏了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二是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矿山在开采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引起地表下沉、塌陷、岩体开裂、山体滑坡等地质环境问题,极大地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三是矿山开采中废气、粉尘、废渣排放,产生大气污染和酸雨,四是采矿破坏了植被,影响整个地区环境的完整性,致使生态环境恶化。
  矿山环境问题近些年来显得尤为突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矿业长期以来实行的粗放型资源利用模式,以牺牲矿山环境为代价进行大规模超强度矿产资源开采。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就是进行矿山环境治理,来恢复生态环境,从而有效解决人地矛盾。矿山环境治理立足社会的长远发展,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理念。
  
  二、矿山环境的治理存在问题
  
  (一)恢复治理技术落后,资金短缺,经费来源没有保障
  矿山环境治理需要雄厚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来源,但是现有的技术投入和资金投入远远不够,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矿山环境治理涉及方方面面,从地质,化工,土工到农、林、环保等多种学科和技术。我国这方面的科研机构不够完善,组织有待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投入,而目前国家整体经济实力不强,不少矿山企业负担重、经济效益不好,使得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困难重重。我国矿产资源交纳的主要税费有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列入一般性财政收入,主要用于解决级差收入问题。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预算,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等方面支出。目前我国政府投入矿山环境治理的资金严重不足,近两年来,虽然在两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了一定的资金,但远远不能满足矿山环境治理的需要。就目前来看,由于历史欠账太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压力很大。
  (二)没有形成有效的治理权责制度和补偿机制
  对于新中国成立之前业已形成的矿山环境问题,建国后在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闭坑矿山以及无法寻找矿主的废矿山,其环境治理由谁承担,这些遗留的问题都有待解决。缺乏明确的责任机制,补偿机制也不完善,环境产权制度仍不明晰,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尚无明确的规定和完善的解决途径,对于历史欠账如何偿还,我国没有形成有效补偿机制。
  (三)矿山环境管理体制问题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涉及生态重建、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众多领域,这项工作的开展牵涉到国土、环保、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門的管理职能。在管理体制上,矿产资源开发分散在十多个部门管理,矿山环境执法管理又涉及到多个执法部门,职责交叉,互相扯皮,以致在管理上形成要么各行其是,要么失去管理的状态。特别是治理的主体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与左右的相关单位,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多方面关系均缺乏明确规定。矿山环境治理的技术标准尚未出台,从而使这项工作没有明确的目标。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滞后
  我国矿业发展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往往要等到环境被破坏了,才开始治理。而不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极易破坏环境固有的平衡和和谐,破坏后的治理难以恢复到原有的状态。这种滞后要以更大的代价来偿还来恢复,是得不偿失的。
  (五)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
  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完善,使得矿山企业、周边群众和专业执法等各部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一些人还没有认识到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而是站在即得利益的角度去开发资源。在个体企业中,这一点表现得更为突出。
  (六)矿山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归结到一起,都与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有关。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只是在《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复垦规定》中对矿山环境提出原则性的要求,缺少具体的管理法规,可操作性差。
  
  三、进一步加强我国矿山环境治理的对策
  
  (一)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我国在矿山生态保护方面尚无完善的法律,而且对环境的管理仍然采取行政指令的方法,企业自我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比较薄弱,应逐渐淡化用传统的“命令和行政管理”方法对环境进行管理,加强更具广泛性的自我管理模式。这需要建立并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这个体系的建立既是实现我国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在“WTO/TBT协议”的原则下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在矿业融资过程中实现有效环境管理的需要。
  (二)加强技术方法的推广
  我国在矿山土地生态复垦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但目前还很不完善,所得到的技术方法只具有局部性特点,没有很好地进行推广。相比之下,澳大利亚的矿山环境恢复技术比较完宜,最大程度地保证矿山生态系统的恢复。矿业部门不仅积极利用所开发的恢复技术,而且愿意将所达到的认识进行交流和共享。
  (三)实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矿业活动结束后的环境恢复是矿山环境管理中一个突出问题,仅仅规定矿业经营者的矿地恢复义务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一定的保证措施。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为了确保矿业履行其恢复义务,普遍实行了保证金制度。矿业经营者为履行矿地恢复义务,必须按政府规定的数量和时间提交保证金。如果企业按规定履行了矿地恢复义务,政府将退还保证金;否则,政府可以动用这笔资金进行矿地恢复工作。
  (四)鼓励和引导矿业公司加强环境管理
  企业自觉加强环境管理,国内矿业公司应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建设绿色矿业公司。这类公司,既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又要引进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并通过认证。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已经在各行各业得到推广,成为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工具。我国引进ISO14000系列标准,将有利于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并赢得国际认可,公司也将相应地获得经济与环境效益。它是国内矿业公司谋求长远发展和落实“走出去”战略的必由之路。
  (五)加强矿山开采环境影响与治理的监管
  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矿山环境遭受破坏矿山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采矿许可证”、“环境评估”制度。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生产能力的矿山企业,尤其是对小型矿山企业加大检查的力度,对不符合环境防治的企业应停止生产,检查应垂直管理,防止地方保护等事件的发生。
  (六)通过各种渠道,解决矿山环境治理资金问题
  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解决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问题,对历史遗留问题应积极申请国家及自治区专项资金,对于现生产或新建矿山,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引发、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以解决资金的不足。
  矿业环境治理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政府应出台有效的措施,矿山企业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一致,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走绿色矿业之路。我们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这是我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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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姜建军.矿山环境五大问题亟待解决[J].地质与勘探,2005(3).
  [3] 武强等.矿山环境研究理论与实践[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5.
  [4] 张德明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方法与政策[J].国土资源情报, 2004(5) .
  
  【作者简介】李友梅(1982—),女,中国地质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硕士;叶锦华,男,工作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研究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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