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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各地实施规范的制订与执行,是《工伤保险条例》取得实效的重要条件。广东、湖北和四川三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其实施规范在立法形式、职工权益保护、具体制度规定等方面有所不同,其实践创新为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累积了经验。当前,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法律竞合的适用应采取一种弱的兼得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