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对抗主义,其中交付是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要件。但是,机动车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理由不具有说服力,该模式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产生很多问题。相比之下,交付生效模式更具有优越性,也符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因此,我国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予以变革,将登记对抗模式转变为交付生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