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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的負面作用表現在哪些方面?在不斷加强的天眼系統監控之下,公眾隱私度低,會否引發公眾對政府和警方不满情緒?
澳門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徐建華博士: “天眼”的負作用主要體現在政府對於市民的監控的能力極大提高。“天眼”系統廣泛覆蓋以後,我們每個人的行動軌跡都會被記錄下來。在現代電子化的監控系統無處不在的情況下,現代人越來越變成透明人。個人活動的資訊,既可能會被政府用來控制那些他們想控制的對象,也有可能會被不法分子濫用。
趙崇明大律師: 在“天眼”系統的監控網下,私隱度變低是必然的。然而,即便如此,相信一般市民對天眼、人臉辨識等技術應用並非一味抗拒,反而,相信普遍較多的在於:天眼、人臉辨識拍攝視像內容的用途是什麼?有否有效方法確保個人資料不被不法使用?一旦發現有人違規使用如何保證能歸究有關人士的責任等等。
值得一提,日後如廣泛應用有關取證技術,例如人面辨識這類利用現代資訊技術去取代過去傳統的人手適別技術(現場指摸比對搜證等),其功能應是一項依附著刑事偵查搜證工作的輔助技術應用,不能作為一項沒有明確具體目的的搜證技術來獨立應用。所以,當局不可以濫用此手段作為一種沒有特別和具體偵查方向,不存在任何針對性目的,時間,地點和人物或事件的鈞魚式搜證(FISHING EXPEDITION)手段,從而建立一種個人資料庫作其他用途。這做法基本上都是不合法的,倘相關資料作證據呈堂,很可能受到挑戰。因此,人面辨別技術應用或許日後在法庭會有較多非法證據方面的爭議出現。儘管,與很多西方國家、臺灣、香港等地區比較,本澳社會尚未形成關注這種挑戰非法證據的氛圍,但隨著社會發展以及居民的保護自身權利意識的提高,情況或許會有所改變。無論如何,可以想像,一旦市民對警方的處理手法或制度本身的不信任,是有機會增加公眾對政府和警方執法以及對天眼系統的不滿情緒。
天眼系統、人臉辨識技術應用會否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在很多國家和地區都長期成為廣受關注的爭議性議題。特區政府在2012年頒佈的天眼法,當中已訂明天眼系統的運作同時均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典、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約束。例如,在適用天眼法時,尤其涉及處理及保護個人資料的事宜,同時要應遵守第8/2005號法律(即個資法)所定的制度,並尊重私人生活隱私權以及《澳門基本法》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及保障。由此可見,在制度上,個人隱私基本上已得到充份的法律保障。
總的來說,在現行各種制度保障基本足够的前提下,要建立市民對天眼系統的信心,仍然有賴於市民相信當局是真的嚴格依法辦事,避免權力濫用。這問題有待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形成良性互動,包括警方適時披露更多資訊和工作報告,增加透明度、法律界可以提供更多參考意見和應對指引、傳媒加大宣傳等共同推動,進而形成社會普遍認同的共識。
蘇嘉豪立法議員:近期當局提出今年將在部分天眼系統引入人臉識別功能,坊間擔憂會否侵犯市民更多的私隱,甚至會成為當局監控異見人士的維穩工具。大家都知道,澳門回歸以來過去不靖的治安局面得到改變,社會治安環璄穩定良好,儘管賭場周邊罪案仍頻,但對本地社區不致於構成負面影響,澳門被喻為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在這樣的社會治安環璄,警方只需維持適當的警力即可,任何過度的監控可能會適得其反。近年官員經常宣稱,科技強警,減省警力,打擊犯罪。然而,市民看到的是,警力不曾有減少反而持續地增加的趨勢,會否終有一日引起民意的反彈呢?我對此有保留。
交通諮詢委員會黃萬濱委員:“天眼”系統的負面作用,大家都會聚焦在會否侵犯市民的隱私這方面,過去曾有立法會議員以“行得正企得正”反對警方安裝“天眼”,然而,當罪案發生時,警方如何有效且迅速地保障“行得正企得正”的市民?警方一樣要根據天眼監控到的搜證,將不法分子繩之以法。
我曾參觀過政府交通事務局的道路監測系統,也曾到內地高科技公司考察過,發現我們的監察設備已落後很多。了解到原因後,我就明白到,其實澳門的設備落後是受法律規範所限,要保障市民的私人生活、私隱不受侵犯。比如,交通事務局安裝的路面監測系統,盡量採用像素較低的鏡頭,只監察到車輛車牌,而非人(駕駛者)。天眼系統一樣也受法律法規規範,比如,規定要安裝在公共場所,如各個出入境口岸、旅遊景點、治安黑點等等,而且,在私人或半私人的場所或路段,都是不可安裝的。不過,本澳很多街道狹窄,“天眼”系統會否“誤拍”到私人空間,難以置評。
澳門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徐建華博士: “天眼”的負作用主要體現在政府對於市民的監控的能力極大提高。“天眼”系統廣泛覆蓋以後,我們每個人的行動軌跡都會被記錄下來。在現代電子化的監控系統無處不在的情況下,現代人越來越變成透明人。個人活動的資訊,既可能會被政府用來控制那些他們想控制的對象,也有可能會被不法分子濫用。
趙崇明大律師: 在“天眼”系統的監控網下,私隱度變低是必然的。然而,即便如此,相信一般市民對天眼、人臉辨識等技術應用並非一味抗拒,反而,相信普遍較多的在於:天眼、人臉辨識拍攝視像內容的用途是什麼?有否有效方法確保個人資料不被不法使用?一旦發現有人違規使用如何保證能歸究有關人士的責任等等。
值得一提,日後如廣泛應用有關取證技術,例如人面辨識這類利用現代資訊技術去取代過去傳統的人手適別技術(現場指摸比對搜證等),其功能應是一項依附著刑事偵查搜證工作的輔助技術應用,不能作為一項沒有明確具體目的的搜證技術來獨立應用。所以,當局不可以濫用此手段作為一種沒有特別和具體偵查方向,不存在任何針對性目的,時間,地點和人物或事件的鈞魚式搜證(FISHING EXPEDITION)手段,從而建立一種個人資料庫作其他用途。這做法基本上都是不合法的,倘相關資料作證據呈堂,很可能受到挑戰。因此,人面辨別技術應用或許日後在法庭會有較多非法證據方面的爭議出現。儘管,與很多西方國家、臺灣、香港等地區比較,本澳社會尚未形成關注這種挑戰非法證據的氛圍,但隨著社會發展以及居民的保護自身權利意識的提高,情況或許會有所改變。無論如何,可以想像,一旦市民對警方的處理手法或制度本身的不信任,是有機會增加公眾對政府和警方執法以及對天眼系統的不滿情緒。
天眼系統、人臉辨識技術應用會否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在很多國家和地區都長期成為廣受關注的爭議性議題。特區政府在2012年頒佈的天眼法,當中已訂明天眼系統的運作同時均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典、基本法等相關規定約束。例如,在適用天眼法時,尤其涉及處理及保護個人資料的事宜,同時要應遵守第8/2005號法律(即個資法)所定的制度,並尊重私人生活隱私權以及《澳門基本法》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及保障。由此可見,在制度上,個人隱私基本上已得到充份的法律保障。
總的來說,在現行各種制度保障基本足够的前提下,要建立市民對天眼系統的信心,仍然有賴於市民相信當局是真的嚴格依法辦事,避免權力濫用。這問題有待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形成良性互動,包括警方適時披露更多資訊和工作報告,增加透明度、法律界可以提供更多參考意見和應對指引、傳媒加大宣傳等共同推動,進而形成社會普遍認同的共識。
蘇嘉豪立法議員:近期當局提出今年將在部分天眼系統引入人臉識別功能,坊間擔憂會否侵犯市民更多的私隱,甚至會成為當局監控異見人士的維穩工具。大家都知道,澳門回歸以來過去不靖的治安局面得到改變,社會治安環璄穩定良好,儘管賭場周邊罪案仍頻,但對本地社區不致於構成負面影響,澳門被喻為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在這樣的社會治安環璄,警方只需維持適當的警力即可,任何過度的監控可能會適得其反。近年官員經常宣稱,科技強警,減省警力,打擊犯罪。然而,市民看到的是,警力不曾有減少反而持續地增加的趨勢,會否終有一日引起民意的反彈呢?我對此有保留。
交通諮詢委員會黃萬濱委員:“天眼”系統的負面作用,大家都會聚焦在會否侵犯市民的隱私這方面,過去曾有立法會議員以“行得正企得正”反對警方安裝“天眼”,然而,當罪案發生時,警方如何有效且迅速地保障“行得正企得正”的市民?警方一樣要根據天眼監控到的搜證,將不法分子繩之以法。
我曾參觀過政府交通事務局的道路監測系統,也曾到內地高科技公司考察過,發現我們的監察設備已落後很多。了解到原因後,我就明白到,其實澳門的設備落後是受法律規範所限,要保障市民的私人生活、私隱不受侵犯。比如,交通事務局安裝的路面監測系統,盡量採用像素較低的鏡頭,只監察到車輛車牌,而非人(駕駛者)。天眼系統一樣也受法律法規規範,比如,規定要安裝在公共場所,如各個出入境口岸、旅遊景點、治安黑點等等,而且,在私人或半私人的場所或路段,都是不可安裝的。不過,本澳很多街道狹窄,“天眼”系統會否“誤拍”到私人空間,難以置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