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短视频侵权乱象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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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短视频平台逐渐兴起,其在内容传播、广告营销及社交联动等方面都有着强大的发展潜力。然而,短视频领域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类型的侵权现象。本文针对当下短视频传播现状,结合新近的短视频侵权案例,分析当前网络平台短视频内容创作及传播过程中存在的侵权问题,探究侵权现象的类型,从平台、用户、体系三个不同的角度提出规避策略,助力短视频行业长久良性发展。
  关键词:短视频;侵权;平台;创作者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1)02-0137-04
  一、研究背景
  短视频内容创作门槛低,创作者生产自主性强,且视频时长较短,具有传播便捷、迅速等特征。其内容包涵生活、科普、娱乐等各个方面,这在很大程度上适应当前移动化、碎片化的消费场景。用户多通过移动设备浏览并创作短视频,短视频市场逐渐呈现出了以UGC为主的发展趋势,但是行业内的侵权现象也在随之增加。这不仅伤害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也给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带来阻碍。
  二、短视频定义及发展现状概述
  对于短视频的定义及其分类、内容、时长等,目前还没有特定统一的说法。艾瑞咨询曾将短视频定义为,“播放时长在5分钟以下,基于 PC 端和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1]。这里将本研究中的短视频定义为,由创作者在各个网络平台上创作并发布、传播的,时长为10分钟以内的视频内容形式。
  根据2019年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网民总数达到8.29亿,而短视频用户数量多达6.48亿,用户使用率则达到了78.2%[2]。短视频作为一种新的社交展示渠道,活跃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它迎合受众的使用习惯,将文字、音频和画面融于一体,能直观满足人们对于碎片化获取信息和个性化定制服务的需求。
  作为新兴的传播形式,短视频与以往传统的影视作品相比,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在作品的属性和相关法律制度上又有所不同。短视频以视频内容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创作者通过视频内容来传达思想、传播观念。关于短视频的著作权,作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的一种类型,其作品著作权一般归创作者所有。但针对短视频的创作及传播环境而言,创作者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用户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合的状况。当用户或其他创作者借助平台渠道创作并发布、传播短视频时,用户或创作者仍属于著作权所有人,平台仅属于制作和传播渠道载体。
  三、网络平台短视频侵权类型
  (一)未经许可传播影视作品内容片段的短视频 2018年9月,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称“今日头条”APP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平台上传播当时热播的某影视作品片段,且均以短视频形式呈现。随后爱奇艺将“今日头条”APP所属的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表示“今日头条”APP侵犯了己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行为给己方带来了极大损失。经调查,在该平台传播的短视频内容均属于該剧集片段,且播放量超50万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权相关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3]。在这一案例中,原告爱奇艺公司认为,己方依法享有该影视作品的独家网络传播权,而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今日头条”APP擅自盗播作品片段,并已获到较高播放量,这一行为影响了原作品的播放量,侵害了原作者拥有的关于对该影视作品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未经许可以短视频、直播等形式,擅自传播影视作品剧集内容属于侵权行为。
  (二)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他人短视频进行商用 2019年4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案件,这起案件不仅是国内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原创者著作权案,也是国内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维权案。该案原告刘先生表示,他在早期独立创作了一段自驾某品牌汽车至崇礼滑雪的短视频,视频时长约2分钟,随后他将该视频发布在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中。然而“一条”APP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视频投放到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上。目的是为视频中的新款汽车做广告宣传,同时还就该视频收取了一定的广告费用,且并未署明原作者名字。因此,刘先生将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一条”APP的做法侵害了他的著作权。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先生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50万余元。
  该案在短视频侵权事件中属于比较特殊的一例,其中时长2分钟的短视频是由原作者刘先生使用专业设备独立拍摄而成,并且对拍摄素材进行了后期剪辑,全部作品由刘先生一人独立创作而成,刘先生享有全部著作权。然而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却直接将该视频投放为广告,并收取了广告费用,使得短视频具备了经济价值,即便该视频时长较短,但是视频的拍摄制作均由创作者一人完成,属个人智力成果,其合法权益不应被侵犯。
  (三)未经许可对影视作品等视频进行二次创作 2017 年 4 月,影音平台“KKTV”和电影片商“又水整合”起诉视频博主谷阿莫侵犯其著作权,诉讼涉及多部影视作品。原告认为谷阿莫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影视作品画面重新剪辑解说,并将其投放在社交和视频平台上进行传播。这一行为已构成侵权,并导致原作品剧情提前泄露、口碑下滑、收视率降低,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视频现已成为短视频领域的主要内容。这类短视频毫无疑问会涉及原作品的改编权,而该权利属于作品原著作人,想要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就需要得到授权。对此,谷阿莫认为他只是使用了原视频作品中的少量内容制作视频,随后对内容进行解说,视频内容占原作比例很低,且他在解说过程中进行了二次创作,而他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短视频全部免费,用户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观看,因此不属于用作商业用途,仅是借助短视频的形式来与他人分享自己的观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了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4]。也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必须保护原创作者在最初所付出的具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否则其财产利益得不到保障。这种著作权的排他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二次创作者的使用,因为再创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对原作内容的使用。其中的权利分配到底应如何划分,这也是目前存在争议的地方。   (四)未经许可将不同形式的作品改编为短视频 2016年11月,网友辛先生将自己的真实经历以文字回答形式发表在了“知乎”平台上,随后他发现该回答被改编成短视频,发布在新浪微博账号“小情书LOVOTE”上。短视频的人物关系、故事台词、情节设置等方面都和辛先生发表的内容一致,同时该短视频还在其它网站平台进行了传播,播放量超过1 000万。随后,辛先生将该新浪微博账号运营方以及短视频改编、拍摄者告上法庭,要求账号运营方删除视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随着短视频形式的商业价值被不断发掘,拍摄短视频吸引受众成为时兴的宣传方式。本案中,改编后的短视频与原先的文字回答虽在作品形式上截然不同,但二者实质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虽然涉及的知乎回答字数较少,但是人物及情节等因素均为原作者的个人真实经历,其在创作过程中具备独立创作性,且創作内容可通过有形形式复制,因此刘先生发表的文字回答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原作者刘先生享有作品的著作权[5]。被告方改编拍摄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原作的合法权益,由拍摄公司及拍摄者一同承担责任。在现有的网络短视频侵权案件中,这一类改编形式侵权的案件数量较少。未经许可将不同形式的作品改编为短视频,或是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文字、音乐、摄影作品等进行传播等行为,均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原作者独有的著作权。
  四、短视频侵权现象的规避策略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于短视频的二次使用内容及权限规范,尚未形成明确的规定。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现有条款已难以适用于当下的短视频侵权案件。短视频市场已成为以UGC为主的发展模式,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被打破,侵权案件的类型也趋于复杂化,著作权法必须做出应对措施,规避短视频的侵权现象需要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
  (一)短视频播放平台方加强监管与引导
  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视频录制设备的更新迭代,短视频的拍摄制作后期都已发展得较为成熟,其形式类型更为丰富,拍摄者和平台方在制作传播过程中更注重视频的受众互动体验与可接受程度。传统的网络平台传播视频,多是视频网站单方面向受众提供影视视频资源。如今,大多数网络视频平台在提供资源的同时,会为用户提供创作及展示渠道,用户不再是被动的视频资源接收者,也成为了视频资源的创作者与传播者。一旦短视频播放平台的监管体系不完善,就无法保证对所有侵权行为的监督处罚,就会滋生抄袭、侵权等行为。部分用户面对存在漏洞的平台监管体制,为赚取更多流量和关注,在利益的驱使下,肆意抄袭、恶意转载或剪辑他人的原创视频,导致平台内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短视频播放平台集合了创作、传播与社交功能,在整个短视频创作与传播过程中处于中心枢纽位置。但是,当平台方仅作为用户创作、传播视频的渠道,不再主动向用户提供视频内容的时候,平台就变成了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传播空间的角色,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种情况下,短视频播放平台要履行基本的审查核准义务,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禁止违法短视频的上传与传播,并向用户发出版权声明。例如,在抖音平台中,用户在注册初期需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其中在知识产权部分明确指出,在使用“抖音”APP及相关服务时,用户发布上传的文本、图像、视频、音频等内容,均应是用户原创或已获得原创者授权的作品,所有作品内容的知识产权最终归用户或原著作权人所有。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短视频平台在告知用户版权事宜时,多通过版权声明或用户协议的形式,关于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相关权责说明,并无其它方式进行正确引导。事实上,很少有用户会仔细查阅相关内容,这使得版权声明或用户协议的指导作用并不显著。因此,短视频播放平台也应适当创新方式,改变以往仅以协议指导用户的模式,可仿照哔哩哔哩网站会员获取制度,运行相关信息答题模式,以此起到更好的引导作用。
  (二)短视频创作者及受众素质的提高
  当今短视频平台用户鱼龙混杂,短视频创作者及受众的素养会直接影响到短视频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作为短视频的创作者,应遵守平台的版权声明与用户协议,在创作传达自己观念的同时,不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时刻坚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创作者利用网络短视频平台创作和传播视频作品,要避免为追求刺激和吸引眼球而流于低俗,甚至侵犯他人著作权。同时自身的著作权意识也要有所提高,谨慎制作短视频,既不侵害他人权益,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短视频的受众群体而言,应自觉抵制三俗、暴力等视频内容,增强自身社会责任感和道德素养,不随意转载他人明确标识“禁止转载”的视频,在平台中发现有抄袭、侵权等行为的视频,应及时投诉举报,共同打造健康诚信的网络短视频传播环境。
  (三)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及时更新完善
  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中,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部分创作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传播、转载他人的原创视频,或是二次剪辑后上传到平台,并将自己署名为原作者,依靠他人的作品在短时间内获得大批流量和广告分成,谋取经济利益。由于有的创作者版权意识淡薄,加之短视频一般时长较短,部分创作者不了解或不愿意花费精力来维护自身著作权益。与此同时,相同或类似题材下的短视频内容创作存在一定程度的借鉴性,这就为部分抄袭现象提供了便利。而版权判定在司法实践上也存在一定难度,一些短视频在创作或传播过程中是否构成侵权,现行的法规条例并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
  因此,相关部门应根据短视频市场的变化,尽快完善现有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建立制度化、标准化的版权认证体制。同时,完善监管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形成以公权力机关为指导的长效保护体系。
  五、结 语
  现代社会碎片化时间增多,用户普遍拥有个性化表达需求,加之大数据分析、智能化推荐的运用,短视频已成为时下热门的表达形式,其具备的流量和商业价值不容小觑。网络短视频平台强大的编辑功能和丰富的创作素材大大降低了公众创作的门槛,短视频创作呈现出井喷局面。而当下法律的滞后衍生出多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在现有的大批量侵权行为中侵权者体量较大,侵权类型错综复杂,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与此同时,视频著作权所有者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时,人微言轻,耗时耗力,还面临着间隔时间较长、维权程序复杂、无明确判定侵犯标准等多重难题,因此其著作权难以得到保障。
  短视频作品作为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原创者的著作权等相关权益必须得以保障,创作者和受众都应自觉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在不侵害他人权益的同时,积极监督侵权现象。作为核心交互区域的短视频平台更应思考,如何更好地保护平台内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也应根据网络短视频发展现状,完善权益保护体系,为创作者的维权提供更好的途径。平台、用户以及体系三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推动原创短视频产业实现长久良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志杰.传媒产业新业态发展路径研究——以短视频行业为例[J].数字传媒研究,2018(5):1-7.
  [2]李政葳.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EB/OL].[JP+3]http://www.xinhuanet.com/zgjx/2019-03/01/c_137859520.htm,2019-03-01.
  [3]叶建国.试评《著作权法》修正案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新规定[J].情报科学,2002(9):993-996.
  [4]唐艳.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J].知识产权,2016(11):47-52.
  [5]王玉林.法律视野中的网络信息资源[J].情报资料工作,2009(5):78-82.
  [责任编辑:杨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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