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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质询权很少得到运用,一个重要原因是质询权行使的范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明确质询权行使的范围,既是正确行使质询权、促进质询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常态化的需要,也是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需要。
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特点是突出重点,抓大事,因此,质询也应当针对重大事项而提出,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具体来说,质询针对的重大事项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有关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违反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机关违反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三类是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失误问题。第四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问题。第五类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
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特点是突出重点,抓大事,因此,质询也应当针对重大事项而提出,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具体来说,质询针对的重大事项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有关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违反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机关违反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三类是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失误问题。第四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问题。第五类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