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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海洋强国要处理好渔业涉外事件.渔业涉外事件的主体为我国渔业生产者和外国国家机关,客体多为海洋捕捞权,事件性质存在海域差异.针对渔业涉外事件,我国现在的处理机制表现为下面五方面:由国家海洋局主管、中央与地方立法并存、“办法”与“预案”并存并辅以保险、一般并不区分渔业涉外事件的类型、一般没有补偿制度.为了更好地处理渔业涉外事件,我国应对渔业涉外事件区分立法,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取代部分省级补偿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以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