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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分析发现,当前死缓限制减刑的裁量既不是以死刑立即执行为起点的减法机制,也不是以一般死缓为起点的加法机制。是否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既与预防刑情节有关,也与责任刑情节有关,仅以人身危险性约束法官死刑裁量的理论不具有现实基础。运用应然刑量综合评估体系能够发现个案中“犯罪情节等情况”的实际作用力。司法实务中对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的裁量基本符合罪刑均衡的要求。死缓限制减刑具有“加重生刑、减少死刑”的制度功效,但仅在立法层面得以显现,在司法层面尚未有效发挥。刑事指导案例4号、12号在司法实务中的指导效果较差,有必要扩充新型情节组合模式下的指导案例。研究认为,应当以关键情节为核心,建构故意杀人不同情形组合下死缓限制减刑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