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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权利具有普遍性,无论男性或者女性,每个公民都被赋予了相同的权利,就性权利而言,不仅是女性重要的人身权利,也是男性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得到保护。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犯罪客体的规定,明显缺乏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这导致了当男性性权利受到侵害而求助于法律时会出现无奈和尴尬的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