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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坐落于伦敦市国会广场西南角的英国最高法院正式运行。由于2011年南苏丹宣告独立并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因而英国最高法院是目前全世界独立国家当中第二年轻的最高终审司法机构。作为现代法治的故乡,拥有数百年法治文化传统的英国为何直到21世纪初才建立自己的最高法院?
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
英国的法院体系长期存在复杂、重叠、混乱的特点。19世纪司法改革以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初步建立起统一的法律体系。1971年议会颁布了《法院法》,对法院体系作了进一步的调整。此时就已经出现了所谓的“最高法院”的称谓。虽然名为“最高”,但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最高司法权。它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部分组成。在最高法院的上面,真正行使最高审判权的机关是上议院。根据宪制惯例,在审讯司法案件时,只可由拥有资深法律经验的议员审理,这批议员称之为常任上诉法官,简称“上院法官”,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基本由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行使。不过,上议院只是英国本土民事、刑事上诉案件的最高审级。英国本土之外的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上诉终审机关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这种法院结构最大的问题并非是结构上的混乱,而是作为最高审判层级的上议院的身份问题。上议院不仅是英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辖的司法委员会也是英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无论是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还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其成员与议会和政府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身份跨界现象普遍,很难说他们是完全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司法部门。在英国加入欧盟之前,上议院的身份问题还只是英国的内部问题。但是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必须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有关司法独立的规定。该规定对司法独立的要求相当严格,不但不允許任何影响司法独立的情形存在,就是连看上去有这种可能的情形亦务必消除。于是乎,布莱尔政府于2003年6月正式提出设立最高法院的建议。在提出建议前,由于政府没有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导致方案初期受到了一些非议。2004年,上议院专门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成立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见进行了调研,并最终以《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的形式落实了成立方案。
有了独立的办公楼
最高法院成立之前,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的办公地点就在国会大厦威斯敏斯特宫内、毗邻上议院的一条狭窄的走廊上,两旁的几个房间就是当时英国“最高法院”的审判庭。自从《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通过之后,为最高法院物色院址随即提上议程。英国政府在筹建最高法院期间,估计总筹建开支约为5690万英镑,另外又多付1800万英镑作搬迁费,所以经费是完全充足的。但是恪守传统的英国人并不试图为最高法院兴建一座全新的大楼,而是倾向于选择某处“有故事”的名胜古迹。挑来挑去,最终选择了距离威斯敏斯特宫仅数百米、位于国会广场西南角的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这栋被英格兰遗产委员会列为二级保护文物的建筑,是威斯敏斯特市划归伦敦郡之前的市政厅,还曾先后用作米德尔塞克斯郡议会、米德尔塞克斯四季法院、王室法庭等用途。确定院址之后,便开始对市政厅进行翻修。但是却受到了文物保护团体的抗议,被质疑破坏历史文物。尽管如此,翻修工程依然于2009年顺利竣工。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随即一同搬入,更名以后的最高法院正式运行。市政厅共有三层,每一层都有一个法庭。自上而下分别为第一法庭、第二法庭和第三法庭。面积最大的第三法庭是最高法院的开庭地点,席位设计非常新颖。采椭圆形设计,法官席(椭圆)把律师席位(直线)包在中间,且处于同一个平面,与常见的高高在上的法官席有着很大的不同。律师的“地位”似乎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能够与大法官们平起平坐了。当然,如果和之前的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的审判席相比,应当是法官的“地位”提高了。因为在上议院议事厅,原上院法官坐在中央,出庭的大律师坐在栏外,中央低,栏外高,高高在上的却是律师席。
都是老面孔
《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确立了英国最高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根据法令,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上限为12人。如果法官席位出现空缺,将成立最高法院大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会包括最高法院正、副院长二人以及由英格兰及威尔士司法任命委员会、苏格兰司法任命委员会及北爱尔兰司法任命委员会各派出一名委员担任。大法官的任职资格似乎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苛刻,只要求担任资深法官两年以上,或者担任执业律师15年以上。但是在首届大法官当中,拥有终身贵族爵位的原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占到了10席。其中,原上议院首席上院法官菲利普斯男爵担任首席大法官以及最高法院院长。
第11席由卷宗主事官克拉克勋爵出任,他也成为首位未担任过上议院上院法官,而直接出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克拉克勋爵留下的卷宗主事官的职位则由原上议院上院法官廖柏嘉勋爵接替。因而廖柏嘉勋爵非常遗憾地未能随其他上院法官一道过渡到新的最高法院担任法官。但是2012年菲利普斯男爵荣誉退休,廖柏嘉勋爵接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及院长的职位。值得一提的是,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也在2009年3月1日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任命廖柏嘉为香港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2010年4月13日,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法官约翰·戴森爵士就任最高法院法官,填补第12席的空缺。戴森是最高法院中唯一一位没有贵族爵位的大法官。英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为法律审,而不是事实审,不设当事人席位,也不设陪审团。尽管一共有12位大法官,但是在审理时,一般会有五位大法官会审,只有特别重大的案件才会出动九位大法官。
苏格兰有些例外
英国最高法院主要有三大职能。首先,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三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这种职能完全来自于原来的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最高法院成立以前,英国本来另设有英格兰及威尔士最高法院和北爱尔兰最高法院。但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正式生效以后,这两所最高法院分别更名为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和北爱尔兰司法院。除此之外,最高法院还可以审理来自苏格兰的民事上诉案件,但是由于不设上诉权的关系,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英联邦成员国、殖民地等地的案件的上诉终审机关仍然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其次,英国最高法院可就“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做出裁决。2000年前后,英国国会曾先后颁布《苏格兰法令》《北爱尔兰法令》以及《威尔士法令》。内容涉及三地的自治事宜以及地方议会的建立问题。关于地方议会以及行政行为的纠纷,在最高法院成立以前,一概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现在全部移交至最高法院。由于这些地方性法令在性质上属于不成文宪法,所以英国最高法院也就具有了解释宪法的权力。
再次,英国最高法院有权独立解释各类欧盟的法律。比如,2017年1月24日,英国最高法院以8对3的终审裁决驳回英国政府对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就英国脱离欧盟案所作判决提出的上诉。在判决书中,英国最高法院对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的第2条进行了解释,认为第2条为欧盟法成为英国法渊源创设了一个动态机制并使得欧盟法比英国其他的内国法渊源(包括议会立法)更具优先适用性。除了解释欧盟法律之外,英国最高法院在司法上还有义务确保英国各级法院履行由欧洲人权法院做出的裁决。
(作者系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师)
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
英国的法院体系长期存在复杂、重叠、混乱的特点。19世纪司法改革以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初步建立起统一的法律体系。1971年议会颁布了《法院法》,对法院体系作了进一步的调整。此时就已经出现了所谓的“最高法院”的称谓。虽然名为“最高”,但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最高司法权。它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部分组成。在最高法院的上面,真正行使最高审判权的机关是上议院。根据宪制惯例,在审讯司法案件时,只可由拥有资深法律经验的议员审理,这批议员称之为常任上诉法官,简称“上院法官”,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基本由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行使。不过,上议院只是英国本土民事、刑事上诉案件的最高审级。英国本土之外的英联邦某些成员国、殖民地、保护国和托管地法院的上诉终审机关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这种法院结构最大的问题并非是结构上的混乱,而是作为最高审判层级的上议院的身份问题。上议院不仅是英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辖的司法委员会也是英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无论是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还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其成员与议会和政府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身份跨界现象普遍,很难说他们是完全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司法部门。在英国加入欧盟之前,上议院的身份问题还只是英国的内部问题。但是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必须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有关司法独立的规定。该规定对司法独立的要求相当严格,不但不允許任何影响司法独立的情形存在,就是连看上去有这种可能的情形亦务必消除。于是乎,布莱尔政府于2003年6月正式提出设立最高法院的建议。在提出建议前,由于政府没有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导致方案初期受到了一些非议。2004年,上议院专门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成立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见进行了调研,并最终以《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的形式落实了成立方案。
有了独立的办公楼
最高法院成立之前,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的办公地点就在国会大厦威斯敏斯特宫内、毗邻上议院的一条狭窄的走廊上,两旁的几个房间就是当时英国“最高法院”的审判庭。自从《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通过之后,为最高法院物色院址随即提上议程。英国政府在筹建最高法院期间,估计总筹建开支约为5690万英镑,另外又多付1800万英镑作搬迁费,所以经费是完全充足的。但是恪守传统的英国人并不试图为最高法院兴建一座全新的大楼,而是倾向于选择某处“有故事”的名胜古迹。挑来挑去,最终选择了距离威斯敏斯特宫仅数百米、位于国会广场西南角的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这栋被英格兰遗产委员会列为二级保护文物的建筑,是威斯敏斯特市划归伦敦郡之前的市政厅,还曾先后用作米德尔塞克斯郡议会、米德尔塞克斯四季法院、王室法庭等用途。确定院址之后,便开始对市政厅进行翻修。但是却受到了文物保护团体的抗议,被质疑破坏历史文物。尽管如此,翻修工程依然于2009年顺利竣工。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随即一同搬入,更名以后的最高法院正式运行。市政厅共有三层,每一层都有一个法庭。自上而下分别为第一法庭、第二法庭和第三法庭。面积最大的第三法庭是最高法院的开庭地点,席位设计非常新颖。采椭圆形设计,法官席(椭圆)把律师席位(直线)包在中间,且处于同一个平面,与常见的高高在上的法官席有着很大的不同。律师的“地位”似乎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能够与大法官们平起平坐了。当然,如果和之前的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的审判席相比,应当是法官的“地位”提高了。因为在上议院议事厅,原上院法官坐在中央,出庭的大律师坐在栏外,中央低,栏外高,高高在上的却是律师席。
都是老面孔
《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确立了英国最高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根据法令,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上限为12人。如果法官席位出现空缺,将成立最高法院大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会包括最高法院正、副院长二人以及由英格兰及威尔士司法任命委员会、苏格兰司法任命委员会及北爱尔兰司法任命委员会各派出一名委员担任。大法官的任职资格似乎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苛刻,只要求担任资深法官两年以上,或者担任执业律师15年以上。但是在首届大法官当中,拥有终身贵族爵位的原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占到了10席。其中,原上议院首席上院法官菲利普斯男爵担任首席大法官以及最高法院院长。
第11席由卷宗主事官克拉克勋爵出任,他也成为首位未担任过上议院上院法官,而直接出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克拉克勋爵留下的卷宗主事官的职位则由原上议院上院法官廖柏嘉勋爵接替。因而廖柏嘉勋爵非常遗憾地未能随其他上院法官一道过渡到新的最高法院担任法官。但是2012年菲利普斯男爵荣誉退休,廖柏嘉勋爵接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及院长的职位。值得一提的是,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也在2009年3月1日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任命廖柏嘉为香港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2010年4月13日,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法官约翰·戴森爵士就任最高法院法官,填补第12席的空缺。戴森是最高法院中唯一一位没有贵族爵位的大法官。英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为法律审,而不是事实审,不设当事人席位,也不设陪审团。尽管一共有12位大法官,但是在审理时,一般会有五位大法官会审,只有特别重大的案件才会出动九位大法官。
苏格兰有些例外
英国最高法院主要有三大职能。首先,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三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这种职能完全来自于原来的上议院受理上诉委员会。最高法院成立以前,英国本来另设有英格兰及威尔士最高法院和北爱尔兰最高法院。但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正式生效以后,这两所最高法院分别更名为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和北爱尔兰司法院。除此之外,最高法院还可以审理来自苏格兰的民事上诉案件,但是由于不设上诉权的关系,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英联邦成员国、殖民地等地的案件的上诉终审机关仍然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其次,英国最高法院可就“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做出裁决。2000年前后,英国国会曾先后颁布《苏格兰法令》《北爱尔兰法令》以及《威尔士法令》。内容涉及三地的自治事宜以及地方议会的建立问题。关于地方议会以及行政行为的纠纷,在最高法院成立以前,一概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现在全部移交至最高法院。由于这些地方性法令在性质上属于不成文宪法,所以英国最高法院也就具有了解释宪法的权力。
再次,英国最高法院有权独立解释各类欧盟的法律。比如,2017年1月24日,英国最高法院以8对3的终审裁决驳回英国政府对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就英国脱离欧盟案所作判决提出的上诉。在判决书中,英国最高法院对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的第2条进行了解释,认为第2条为欧盟法成为英国法渊源创设了一个动态机制并使得欧盟法比英国其他的内国法渊源(包括议会立法)更具优先适用性。除了解释欧盟法律之外,英国最高法院在司法上还有义务确保英国各级法院履行由欧洲人权法院做出的裁决。
(作者系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