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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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是我们现阶段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根本保证。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职务犯罪同其它任何犯罪现象一样,都是社会制度不够完善的产物,在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政策尚未达到尽善尽美的时候,不要奢望人类能够完全消灭犯罪现象,而只能理性地将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主要是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要把反腐倡廉纳入当前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使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每个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多学习、少应酬”,“活到老、学到老”,要把党性教育和法制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加强思想教育是一个基础工程。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时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 
  2、提高道德素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不断提高道德素质。要把反腐教育与道德修养结合起来,面向全社会,努力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使每个公民都能学法、懂法、守法,坚持“八荣八耻”,树立正确的荣耻观。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党性修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
  (二)从监督机制入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
  职务犯罪是权力犯罪,所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合理的运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为此,在权力系统中必须强化监督和制约,才能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从客观上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 
  1、强化党内监督。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制度等,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 
  2、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监督其是否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渎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职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等行为是一种强有力的制约和抑制,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有利于解决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的问题。 
  3、强化行政监督。应当扩大政府监察部门的权限,例如,给予监察机关查阅、查封银行存款权、停职检查权、奖励权,以及开除的处分权等。同时要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使之能真正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 
  4、强化群众监督。《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和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为此,要明确便于群众对于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监督的方法,同时要依法保护群众的监督权,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提高群众监督作用。 
  5、强化舆论监督。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
  (三)完善立法,建立和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 
  1、立法态度需进一步转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与我们缺乏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有关,我们在这方面要借鉴国外有关职务犯罪的立法经验。比如芬兰,对预防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就有一整套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只要公务员接受贿赂,或他人向公务员行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要重新确立严惩职务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也就是在加大对职务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职务犯罪监督法》,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法律约束。 
  2、立法技术需进一步进步。我国新刑法虽然将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罪专设一章,处罚也比旧刑法严厉,并且也更加系统化。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以刑法典为轴心的一元立法,很难克服刑法典的稳定性与职务犯罪的变异性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应当采用多元立法方式。可以将预防权用法律来加以确认和规范,将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和社会成员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义务以及预防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进行明确规定和细化,从而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
  3、立法内容需体现时代性。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对有关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内容需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方面,应在严谨缜密上下功夫。比如,应增强惩治贪赃犯罪的威慑力,降低处罚的数额起点,提高法定刑,增加罚金刑;要强化对贪赃犯罪主体犯罪能力的限制和再犯能力的剥夺,实施严格的资格刑;要修改、完善贪赃犯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要在与时俱进上下功夫。例如,应因情增设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罪种,要进一步界定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以确保刑法的精确打击;应完善处罚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预期效果。 
  (四)强化刑事司法,加大查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
  1、确保刑罚的确定性。我国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来说比较杂乱,既有纪委、监察部门、检察院以及各个机关内部的纪检部门,而事实上,案子的查办,往往是纪检部门查清之后,方移交司法机关。正确的做法应是纪检部门一旦发现公务人员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立即移交给司法机关,而不应采取“上请”之措施,阻碍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以改检察院反贪局“无牙老虎”之形象,增强刑罚的确定性。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
  2、确保刑罚的及时性。案件、及时侦破与否,不仅关系犯罪人能否早日发案,不致再犯,而且也关系刑罚威慑效果的强弱。因而,刑罚的威慑性与有效性,除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之外,还在于其及时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期限,保证及时打击犯罪分子。正如贝卡利亚所说:“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要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并且‘只是’在那种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观众心中减弱之后,才产生这种印象。” 
  3、严格执法。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即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又要有敢于碰硬的心理素质,在办案中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如山。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在查办权力腐败中,要淡化政治因素,要敢于打破“刑不上大夫”的思想禁锢,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敢于依法坚决清查,只要达到犯罪标准的要坚决给予刑罚处罚,对“准腐败”现象也应一抓到底,给予组织处理,决不能办人情案、关系案,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有让腐败分子付出昂贵的得不偿失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也才能达到查处一批人,震慑一批人,警醒一批人,最终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4、严厉打击行贿行为。“行贿之风在当今大陆社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从生病时要给医生送红包,到装电话办证件要送红包,一直到集体性的‘公贿’”。行贿行为直接促成了职务犯罪的泛滥成灾,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行贿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很有必要给予严厉打击。这在国外也是较为通行的做法,“受贿犯罪是行贿方为请求公务员的酌情处理,以获取暴利而启用人际关系,赠送财物的行为,毫无疑问,在某种意义上讲,公务员也是被害人。因此,应像《公职选举法》一样,对被收买方和收买方,同等地或者对后者处以比前者更严厉的处罚。”实际上,我国目前对行贿方的打击并不有效,故而很有必要对行贿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 
  5、建立健全职务犯罪的举报机制。鉴于受害人恐怕遭受报复,可采取举报人保护措施,并对举报相关内容严格进行保密,必要时要对举报人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例如,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雇凶杀人案,受害人目净一本为李长河下属,是举报李长河之人,却因李长河知晓举报情况,从而惨遭被砍数刀的厄运。还有的举报人被仍在位的被举报者报复打击,致使举报人家破人亡,长期流浪在外也屡见不鲜。
  6、加大对重点部门的打击力度。当前必须严肃查处行政、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建设、司法、金融等热点部门的职务犯罪,重点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贪污受贿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势力“保护伞”利用职便参与包庇、纵容、破坏经济秩序从中收受贿赂犯罪案件。通过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有效地抑制经济职务犯罪率的上升和蔓延。 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钟山542600)
  
  (上接第188页)
  (二)转变观念,强化意识。领导要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将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当做科技强检、推进检察信息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完善考核制度,做好人员培训、技术应用等工作,充分调动干警主动性和积极性,逐步将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融入检察业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让干警真正体验到科技强检带来的好处。
  (三)加强培训,提高水平。从提高办案效率、服务检察工作出发,以全面推行检察工作信息化、强化无纸化办公位为目标,加大全员培训力度,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法,提高全员干警对检察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的熟练度。 “请”是请熟悉检察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的专业人士对干警进行培训指导;“送”是送干警接受培训,送有检察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基础的干警,特别是各个业务科室的内勤参加培训,然后通过他们的“传、帮、带”,使全体干警熟练掌握检察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三明3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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