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广州、成都、南京、武汉市外经贸委,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一九九六年外贸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的通知》《财商字[1996]4号)的要求,结合外经贸行业实际情况和特点,现对1996年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