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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与世贸组织各项规定和原则进一步接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进口商品关税做出以下决定,1.依照本决议的附件1制定进口商品关税.2.确定享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关税特惠的发展中国家名单(见附件2).3.确定享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关税特惠的不发达国家名单(见附件3).4.确定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不予以关税特惠的商品明细单(见附件4).5.规定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原产地为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只征收附件1规定的海关税的75%.6.规定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原产地为不发达国家的商品,本文附件2所定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