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关键是创新主体,条款中能否对各类主体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非共识项目应该怎样进行评审?承载区和张江是什么关系?2019年9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出席会议。
在分组审议中,李鸣等委员提出,宽容失败是科创中心建设的一个重要环境支持,有关条款需要再明确、清晰一些,建议建立相关的免责机制,为宽容失败进行制度性的构建。李迅雷、戴柳等委员表示,体现科技创新的落脚点应该是市场,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主体也应该是市场,要通过科创中心的立法,智慧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孙福庆、苏明等委员提出,科创中心建设需要建立包括科技创新人才评价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评价体系,如何建立,谁来建立,怎样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权威,都需要予以进一步考虑。
据悉,该《条例》在科创中心建设法治体系中将发挥基础性法规的作用,并进一步明确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的发展目标、关键举措和重点任务。《条例》将着重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明确各类主体平等参与的原则,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扶持和力度;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突出“三个张江”建设(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张江科学城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着力加强金融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文化,构建良好创新生态。
2019年1月,上海市人大、市政府联合成立了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徐泽州和副市长吴清担任组长的《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上海市人大、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部门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同时,成立了由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发改委、上海科创办等部门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在调研阶段,成员们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重要论述和中央有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文件,研究分析了本市有关科创中心建设的系列政策文件及评估情况,研究借鉴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等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和理念,调研和学习北京、浙江、江苏、深圳等兄弟省市的成功做法,听取了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广大科创人才的立法需求。在起草阶段,通过反复比选框架结构,提出主要条款,形成主要文本。上海市领导高度重视起草工作,其间多次召开专题会,对《条例》起草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研究确定有关重点内容。初稿形成后,通过座谈会、书面意见征询等形式征求了上海市人大、市政协和市各部门、各区意见,以充分吸取创新人才、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创新主体的建议。
2019年9月4日,为做好《条例》草案审议准备工作,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泽州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开展立法调研。调研组一行赴上海市“张江人工智能岛”听取“AI 家居、AI 教育、AI 医疗、AI 金融”等展项介绍;赴复旦大学张江校区张江国际脑影像中心,听取建设情况介绍,察看3T磁共振系统和7T人体磁共振系统;并就地召开《条例》立法工作座谈会。
随行记者在张江人工智能岛方位图上看到了诸如落户其中的“同济大学上海自主智能无人系统科学中心、中国联通5G AI实验室、张江人工智能体验中心、中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公司”等一大批高精尖创新主体标识,一览其力争2020年加速集聚各类跨国巨头、国内龙头、科研院所、独角兽企业的宏伟蓝图;预览该区域即将建成的上海首个“5G AI”全场景商用示范园区蓝图(包含十万平方米人工智能实践区、60 参展企业、8000 研发人员、15 技术率先应用、110 展品展项、22个应用场景等),并亲身体验了部分最新的“5G AI”生活医疗场景,不少代表感觉兴趣盎然、意犹未尽……
在现场立法调研会上,上海市科委主任张全向大家汇报了《条例》草案起草的情况和重点内容以及《条例》制订主要遵循的原则:即在立法目的上,以激发和保障各类主体的创新活动和动力为根本宗旨;在立法邊界上,力求处理好与本领域及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关系;在立法重点上,坚持宣示性和操作性相结合;在立法方法上,坚持“对标国家对上海的战略定位、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对标兄弟省市成功做法”,通过立法固化成功经验,使得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条例(草案)》共10章68条,按顺序分为总则、创新主体、创新人才、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与社会发展、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聚焦张江和附则。
其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徐泽州表示,《条例》修改需朝着更精准更有操作性的方向迈进;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林荫茂就非共识项目的审核机制标准提出建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主任委员孙雷认为,制定规章要有实施细则以便操作,要鼓励民营和小微企业加入,要为人才解决实际问题,要进一步丰富金融支持的内容。
据了解,近年来上海陆续推出科创中心“22条”以及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创新人才、知识产权、财政科技投入、金融创新等一系列创新政策,2019年又出台实施了科改“25条”。同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自贸区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建设等一系列改革试点的启动和推进,为科创中心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法律的效力高于政策,通过《条例》的研究制定,对现有政策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并将之以法规的形式固化和提升,可更为高效地促进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
调研后,上海市人大代表曾乐才(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研究院副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首先行动起来,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突破影响科技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的体制机制障碍。
作为科技人才,2018年曾乐才代表向人大提交了《关于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进全球科创中心建设的建议(第十五届一次会议)》。他在建议中提道:
2015年上海提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要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要解决体制机制问题,破解影响科技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的制度性障碍。科技创新的“新”决定了仅靠市场机制往往不能直接判断其价值,而且越是创新程度高的科研成果其价值就越难判断。一般来讲,任何一项无形资产或准无形资产,例如一项科研成果(即或一个简单的发明、一个构想),其在交易时都只有潜在的价值;其真实价值需要未来以某个新产品或某项新服务作为载体,被间接地体现出来。科研成果产业化转化往往又是一个投入大、时间长且风险大的过程。因此,在科技创新领域根据创造的实际价值进行直接激励的方式往往难以有效建立。
在西方高新技术企业中普遍实行的期权制度让企业的经营者和关键技术与管理人员能够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使人力从资源真正转化为资本,同时共担企业经营的风险。这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权安排被证明是推动科技创新的有效形式,是适合于知识经济发展的一个制度创新。
在目前上海的经济结构中,国有资本在主要支柱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意见与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已有国有资本及相关国有企业参与当今时代创新大潮,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信息化智能化快速发展的今天,限额试点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快速变革。
因此,曾代表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允许国有企业科研人员能够分享科技创新的增值;对于有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员工的创新创业,员工参股持股首先要放开;与业绩挂钩的期权激励制度要跟进;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全可以先行先试,从而尽快为国有资本与产业全面参与科技创新与知识经济的发展扫清障碍。“比如,国有企业即使最新允许创业人员参股,但牵头人也不让超过1%。是不是应该可以让他/她能持有更多一点的股份?”作为人大代表,曾乐才表示他将持续关注和跟踪相关问题的调研,期待机制和制度创新能落到实处……
在分组审议中,李鸣等委员提出,宽容失败是科创中心建设的一个重要环境支持,有关条款需要再明确、清晰一些,建议建立相关的免责机制,为宽容失败进行制度性的构建。李迅雷、戴柳等委员表示,体现科技创新的落脚点应该是市场,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主体也应该是市场,要通过科创中心的立法,智慧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孙福庆、苏明等委员提出,科创中心建设需要建立包括科技创新人才评价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评价体系,如何建立,谁来建立,怎样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权威,都需要予以进一步考虑。
据悉,该《条例》在科创中心建设法治体系中将发挥基础性法规的作用,并进一步明确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的发展目标、关键举措和重点任务。《条例》将着重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明确各类主体平等参与的原则,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扶持和力度;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突出“三个张江”建设(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张江科学城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着力加强金融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文化,构建良好创新生态。
《条例》起草过程:群策群力、多方征询意见建议
2019年1月,上海市人大、市政府联合成立了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徐泽州和副市长吴清担任组长的《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上海市人大、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部门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同时,成立了由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发改委、上海科创办等部门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在调研阶段,成员们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重要论述和中央有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文件,研究分析了本市有关科创中心建设的系列政策文件及评估情况,研究借鉴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等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和理念,调研和学习北京、浙江、江苏、深圳等兄弟省市的成功做法,听取了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广大科创人才的立法需求。在起草阶段,通过反复比选框架结构,提出主要条款,形成主要文本。上海市领导高度重视起草工作,其间多次召开专题会,对《条例》起草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研究确定有关重点内容。初稿形成后,通过座谈会、书面意见征询等形式征求了上海市人大、市政协和市各部门、各区意见,以充分吸取创新人才、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创新主体的建议。
张江人工智能岛立法调研亲历
2019年9月4日,为做好《条例》草案审议准备工作,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泽州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开展立法调研。调研组一行赴上海市“张江人工智能岛”听取“AI 家居、AI 教育、AI 医疗、AI 金融”等展项介绍;赴复旦大学张江校区张江国际脑影像中心,听取建设情况介绍,察看3T磁共振系统和7T人体磁共振系统;并就地召开《条例》立法工作座谈会。
随行记者在张江人工智能岛方位图上看到了诸如落户其中的“同济大学上海自主智能无人系统科学中心、中国联通5G AI实验室、张江人工智能体验中心、中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公司”等一大批高精尖创新主体标识,一览其力争2020年加速集聚各类跨国巨头、国内龙头、科研院所、独角兽企业的宏伟蓝图;预览该区域即将建成的上海首个“5G AI”全场景商用示范园区蓝图(包含十万平方米人工智能实践区、60 参展企业、8000 研发人员、15 技术率先应用、110 展品展项、22个应用场景等),并亲身体验了部分最新的“5G AI”生活医疗场景,不少代表感觉兴趣盎然、意犹未尽……
在现场立法调研会上,上海市科委主任张全向大家汇报了《条例》草案起草的情况和重点内容以及《条例》制订主要遵循的原则:即在立法目的上,以激发和保障各类主体的创新活动和动力为根本宗旨;在立法邊界上,力求处理好与本领域及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关系;在立法重点上,坚持宣示性和操作性相结合;在立法方法上,坚持“对标国家对上海的战略定位、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对标兄弟省市成功做法”,通过立法固化成功经验,使得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条例(草案)》共10章68条,按顺序分为总则、创新主体、创新人才、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与社会发展、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聚焦张江和附则。
其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徐泽州表示,《条例》修改需朝着更精准更有操作性的方向迈进;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林荫茂就非共识项目的审核机制标准提出建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主任委员孙雷认为,制定规章要有实施细则以便操作,要鼓励民营和小微企业加入,要为人才解决实际问题,要进一步丰富金融支持的内容。
据了解,近年来上海陆续推出科创中心“22条”以及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创新人才、知识产权、财政科技投入、金融创新等一系列创新政策,2019年又出台实施了科改“25条”。同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自贸区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建设等一系列改革试点的启动和推进,为科创中心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法律的效力高于政策,通过《条例》的研究制定,对现有政策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并将之以法规的形式固化和提升,可更为高效地促进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突破机制障碍
调研后,上海市人大代表曾乐才(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研究院副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首先行动起来,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突破影响科技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的体制机制障碍。
作为科技人才,2018年曾乐才代表向人大提交了《关于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进全球科创中心建设的建议(第十五届一次会议)》。他在建议中提道:
2015年上海提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要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要解决体制机制问题,破解影响科技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的制度性障碍。科技创新的“新”决定了仅靠市场机制往往不能直接判断其价值,而且越是创新程度高的科研成果其价值就越难判断。一般来讲,任何一项无形资产或准无形资产,例如一项科研成果(即或一个简单的发明、一个构想),其在交易时都只有潜在的价值;其真实价值需要未来以某个新产品或某项新服务作为载体,被间接地体现出来。科研成果产业化转化往往又是一个投入大、时间长且风险大的过程。因此,在科技创新领域根据创造的实际价值进行直接激励的方式往往难以有效建立。
在西方高新技术企业中普遍实行的期权制度让企业的经营者和关键技术与管理人员能够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使人力从资源真正转化为资本,同时共担企业经营的风险。这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权安排被证明是推动科技创新的有效形式,是适合于知识经济发展的一个制度创新。
在目前上海的经济结构中,国有资本在主要支柱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意见与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已有国有资本及相关国有企业参与当今时代创新大潮,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信息化智能化快速发展的今天,限额试点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快速变革。
因此,曾代表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允许国有企业科研人员能够分享科技创新的增值;对于有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员工的创新创业,员工参股持股首先要放开;与业绩挂钩的期权激励制度要跟进;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全可以先行先试,从而尽快为国有资本与产业全面参与科技创新与知识经济的发展扫清障碍。“比如,国有企业即使最新允许创业人员参股,但牵头人也不让超过1%。是不是应该可以让他/她能持有更多一点的股份?”作为人大代表,曾乐才表示他将持续关注和跟踪相关问题的调研,期待机制和制度创新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