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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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权力的配置中,检察官指挥警察进行侦查活动,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权力配置的规律性模式.近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基本上是移植西方刑事司法体制的结果,在侦查权力配置方面也不例外,清末民初中国的侦查权力配置实行“检警合一”.民国各个时期都沿袭了清末形成的“检警合一”侦查权力配置格局.新中国成立后,侦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发生变化,侦查权力主体呈现扩充样态.其中,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具有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它与公安、国安等其他侦查主体有着本质不同.在法治视野下审视侦查权的主体,目前我国不宜实行检警一体的侦查模式.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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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文化研究传播中心,重庆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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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权力的配置中,检察官指挥警察进行侦查活动,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权力配置的规律性模式.近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基本上是移植西方刑事司法体制的结果,在侦查权力配置方面也不例外,清末民初中国的侦查权力配置实行“检警合一”.民国各个时期都沿袭了清末形成的“检警合一”侦查权力配置格局.新中国成立后,侦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发生变化,侦查权力主体呈现扩充样态.其中,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具有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它与公安、国安等其他侦查主体有着本质不同.在法治视野下审视侦查权的主体,目前我国不宜实行检警一体的侦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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