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介绍了我国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两种方式。第一种,司法途径,法律诉讼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作为替代方案,可要求专利管理机构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专利管理机构在各省市设有分支机构,试图通过调解解决专利纠纷,有权下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并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如果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在决定发布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专利侵权;法律诉讼;调借机制;完善
一、前言
虽然仲裁已成为一种被广泛接受的诉讼替代方案,但它在专利纠纷中所发挥的作用已引起广泛争议。由政府发布的专利授予了对创新的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暂时垄断。政府可能有兴趣将此类纠纷置于私人仲裁范围之外,至少在争议超出专利有效期时。对于其他专利问题,例如许可,实质上是私人合同,仲裁可以作为一种有用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替代方案。即使不保证仲裁,其他有用的策略(如问题分歧)也可以使争议解决流程更加有效。然而,来自某地区的一个案例,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如果不能正确执行这些策略会如何适得其反。在阐述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背景之后,本文将审查分歧和仲裁作为专利纠纷中争议解决工具的有效性。本说明的结论是,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分歧和仲裁可能不合适,但它们仍然是大多数专利许可争议中的有效选择。
二、法律诉讼解决纠纷存在的问题
专利诉讼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诉讼费用的高成本。专利的价值主要是因为它们代表了当前现有技术的进步。由于在诉讼中花费时间来确定专利状态或澄清专利相关合同中的条款,而导致的损失的成本可能会减少甚至完全消除专利的价值。已经注意到“今天的创新是明天的过时产品”。因此,迅速解决专利纠纷对专利所有人来说非常重要。虽然专利持有人可以在专利纠纷未决期间继续推销其专利,但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往往会阻碍各方进一步开发和推销其发明。诉讼程序因此推迟了许多新想法进入市场。现在,新的技术进步以不断增长的速度出现,每个新发明具有显着效用和价值的时间框架正在逐步缩小。此外,“信息高速公路”的出现和其他电子通信和信息服务将继续增加专利纠纷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多的科学进步交给法院。允许以专利形式体现的这些进步在法庭上被束缚,而不是将新技术用于生产用途。当前诉讼制度的另一个问题是因为专利诉讼特别昂贵。专家费,法庭费用和律师费可能会给专利诉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在将法案簽署为授权专利纠纷的可执行仲裁的法律时,特别指出“专利诉讼费用过高”作为这些措施的理由。尽管这些诉讼费用中的大多数也出现在典型的民事诉讼中,专利纠纷中的费用往往更为明显。造成专利诉讼费用的最大因素通常是诉讼费用的高成本。在任何民事诉讼案件中,发现都是一个细致的程序,但在争议中,每轮发现通常都会揭示必须探讨的另一层问题。因此,发现变成了一个艰苦的过程,就像剥洋葱一样,可能需要数年才能完成。当然,每一轮连续发现都会进一步增加成本。造成专利案件高额费用的另一个因素是他们严重依赖专家证词。双方通常都需要专家来支持他们的案件,而争议的结果往往取决于他们的证词。因此,专家证人必须花费很长时间准备他们的证词,并且可以作证很长,这两者都会增加他们的费用。专利案件中的律师费也可能更高,因为律师可能花费大量时间来学习专利背后的技术主题。律师必须首先花时间了解基本的科学原则,然后才能根据案情进行有效的辩论,这一次当然是向客户收取费用。由于诉讼不确定性的不同影响,专利诉讼的延误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同的负担。例如,涉及专利有效性的诉讼可能会激励专利持有人延迟诉讼。虽然由于失去机会的经济损害,延期可能会伤害非专利持有人,但专利持有人不会遭受相应的伤害。同样,在专利持有人起诉涉嫌侵权人的案件中,诉讼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阻止涉嫌侵权人进一步开发,制造或营销该产品,而这种“失去的时间”给该方带来了困难。因此,一方可以通过使用战术拖延技术对其对手施加经济损失。各方受益于故意拖延的可能性既不公平又效率低。这尤其成问题,因为许多产品和方法只有有限的机会窗口进入市场。目前的专利诉讼制度在解决审判案件所需的时间方面也存在问题。较长的延误增加了成本,但是旷日持久的诉讼也可能导致其他明显的问题。延误和冗长的审判会导致挫败感并降低公众对法院系统的信心。时间流逝也会导致证据丢失和不可用,从而增加了审判时出错的风险。延误还可能进一步加剧失去机会的高成本。最后,联邦法院系统的目标是迅速解决纠纷。导致冗长的专利审判的主要因素,甚至比常规审判更为重要,就是大量时间。专利案件中的纠纷通常是复杂而麻烦的,因此非常耗时。在法庭上也可能出现额外的时间延迟,虽然与长时间的纠纷相比相当轻微。一旦进入审判阶段,律师往往不得不花时间与法官和陪审团进行辩驳,以了解主题的技术背景或专利法的基本背景。我们的司法系统致力于迅速解决争议,但及时性一直是专利案件的一个特殊问题。从提交申请到最终上诉裁决,解决专利侵权诉讼的平均时间超过了专利前几年的三分之一。
三、解决纠纷途径
当前解决途径的另一个问题来自复杂的社会情况,这通常是专利案件中基本争议的基础。事实纠纷者通常难以理解争议背后的基本事态,这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例如,专利诉讼中的被告可以使用与原告专利程序产生完全相同的最终结果的制造模式。但是,如果被告程序的最终结果以与原告不同的方式完成,则不存在专利侵权。可能会出现困难,因为这两个过程之间的差异往往需要进行细微的区分,从而引发复杂的科学原理或工程原理。即使是有较高技能的律师也可能难以向事实发现者解释这些差异。即使区分得到很好的解释,期望法官或陪审团理解技术解释背后的科学也许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审判时可能会提出不明确甚至断然不明的判决。基于不恰当或不相关的理由作出的决定,或者仅仅是猜测,可能会决定这些具有重大意义上的诉讼。事实上,专利诉讼可能会带来如此复杂的问题,以至于没有科学和技术的适当基础,法律思想可能难以达成决策。除了信息的复杂性之外,审判时提供的大量事实信息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加沉重。专利审判通常很长,而且随着问题数量的增加,证据往往成倍增加。因此,为了适当地分析纠纷,事实发现者不仅要保留所提供的大量事实信息,而且要准确地将新学到的科学原则应用于这些事实。显然,这是一种苛刻且有些不切实际的期望。此外,专利法领域本身是独一无二的,与其他传统法律领域不同。即使是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也很难掌握。几个专利案件的裁决表明,一些法官也可能对专利法缺乏潜在的认识。仲裁是一个过程,通常涉及将争议提交给事实调查员,后者然后提出决定,意见或裁决。仲裁员或仲裁员小组对证据进行审查并监督诉讼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与法官类似。双方通常都会聘请律师通过文件和论证来陈述案件。仲裁程序中的发现通常非常有限,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通常不适用证据规则。听证会期间收到证据,仲裁员称其可信度。仲裁进一步细分为约束和非约束类别。在非约束性仲裁中,仲裁员作出的决定是任何一方都不得不遵守。仲裁员提出决定,传达他对各种主张的看法,从而促成双方之间的进一步和解。相反,当使用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时,仲裁员会提出可在法庭上强制执行的最终裁决。通常会发出书面意见来补充或解释裁决。当使用“仲裁”时,大多数人都希望该术语意味着“具有约束力的仲裁”。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文将遵循相同的惯例。
四、专利管理机构调解
调解的核心是促进自愿解决的程序,其中不实施裁决或裁决。而是调解员直接与当事人或其律师沟通,甚至可以让当事人直接相互交谈。调解员也可以与各方私下进行核心协调,以培养开放的沟通渠道。调解员没有对当事人各自的主张作出判决,而是努力使当事人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协议和差异所在。调解员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来帮助当事人。调解纯粹是自愿的,调解员不能将当事人与任何特定结果联系起来。这一过程需要妥协和合作,因此,调解员的技能对于调解的成功至关重要。之前交易的各方可能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调解或其他多种形式的方式(包括中立评估,简易陪审团审判,小型仲裁,最终仲裁或这些技术的各种混合)。
参考文献:
[1]张韬略,黄洋.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完善[D].10.12677/DS.2016.21003,PP.12-17.
[2]孙娟,浅议我国专利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16(07),112-116.
关键词:专利侵权;法律诉讼;调借机制;完善
一、前言
虽然仲裁已成为一种被广泛接受的诉讼替代方案,但它在专利纠纷中所发挥的作用已引起广泛争议。由政府发布的专利授予了对创新的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暂时垄断。政府可能有兴趣将此类纠纷置于私人仲裁范围之外,至少在争议超出专利有效期时。对于其他专利问题,例如许可,实质上是私人合同,仲裁可以作为一种有用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替代方案。即使不保证仲裁,其他有用的策略(如问题分歧)也可以使争议解决流程更加有效。然而,来自某地区的一个案例,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如果不能正确执行这些策略会如何适得其反。在阐述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背景之后,本文将审查分歧和仲裁作为专利纠纷中争议解决工具的有效性。本说明的结论是,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分歧和仲裁可能不合适,但它们仍然是大多数专利许可争议中的有效选择。
二、法律诉讼解决纠纷存在的问题
专利诉讼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诉讼费用的高成本。专利的价值主要是因为它们代表了当前现有技术的进步。由于在诉讼中花费时间来确定专利状态或澄清专利相关合同中的条款,而导致的损失的成本可能会减少甚至完全消除专利的价值。已经注意到“今天的创新是明天的过时产品”。因此,迅速解决专利纠纷对专利所有人来说非常重要。虽然专利持有人可以在专利纠纷未决期间继续推销其专利,但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往往会阻碍各方进一步开发和推销其发明。诉讼程序因此推迟了许多新想法进入市场。现在,新的技术进步以不断增长的速度出现,每个新发明具有显着效用和价值的时间框架正在逐步缩小。此外,“信息高速公路”的出现和其他电子通信和信息服务将继续增加专利纠纷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多的科学进步交给法院。允许以专利形式体现的这些进步在法庭上被束缚,而不是将新技术用于生产用途。当前诉讼制度的另一个问题是因为专利诉讼特别昂贵。专家费,法庭费用和律师费可能会给专利诉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在将法案簽署为授权专利纠纷的可执行仲裁的法律时,特别指出“专利诉讼费用过高”作为这些措施的理由。尽管这些诉讼费用中的大多数也出现在典型的民事诉讼中,专利纠纷中的费用往往更为明显。造成专利诉讼费用的最大因素通常是诉讼费用的高成本。在任何民事诉讼案件中,发现都是一个细致的程序,但在争议中,每轮发现通常都会揭示必须探讨的另一层问题。因此,发现变成了一个艰苦的过程,就像剥洋葱一样,可能需要数年才能完成。当然,每一轮连续发现都会进一步增加成本。造成专利案件高额费用的另一个因素是他们严重依赖专家证词。双方通常都需要专家来支持他们的案件,而争议的结果往往取决于他们的证词。因此,专家证人必须花费很长时间准备他们的证词,并且可以作证很长,这两者都会增加他们的费用。专利案件中的律师费也可能更高,因为律师可能花费大量时间来学习专利背后的技术主题。律师必须首先花时间了解基本的科学原则,然后才能根据案情进行有效的辩论,这一次当然是向客户收取费用。由于诉讼不确定性的不同影响,专利诉讼的延误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同的负担。例如,涉及专利有效性的诉讼可能会激励专利持有人延迟诉讼。虽然由于失去机会的经济损害,延期可能会伤害非专利持有人,但专利持有人不会遭受相应的伤害。同样,在专利持有人起诉涉嫌侵权人的案件中,诉讼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阻止涉嫌侵权人进一步开发,制造或营销该产品,而这种“失去的时间”给该方带来了困难。因此,一方可以通过使用战术拖延技术对其对手施加经济损失。各方受益于故意拖延的可能性既不公平又效率低。这尤其成问题,因为许多产品和方法只有有限的机会窗口进入市场。目前的专利诉讼制度在解决审判案件所需的时间方面也存在问题。较长的延误增加了成本,但是旷日持久的诉讼也可能导致其他明显的问题。延误和冗长的审判会导致挫败感并降低公众对法院系统的信心。时间流逝也会导致证据丢失和不可用,从而增加了审判时出错的风险。延误还可能进一步加剧失去机会的高成本。最后,联邦法院系统的目标是迅速解决纠纷。导致冗长的专利审判的主要因素,甚至比常规审判更为重要,就是大量时间。专利案件中的纠纷通常是复杂而麻烦的,因此非常耗时。在法庭上也可能出现额外的时间延迟,虽然与长时间的纠纷相比相当轻微。一旦进入审判阶段,律师往往不得不花时间与法官和陪审团进行辩驳,以了解主题的技术背景或专利法的基本背景。我们的司法系统致力于迅速解决争议,但及时性一直是专利案件的一个特殊问题。从提交申请到最终上诉裁决,解决专利侵权诉讼的平均时间超过了专利前几年的三分之一。
三、解决纠纷途径
当前解决途径的另一个问题来自复杂的社会情况,这通常是专利案件中基本争议的基础。事实纠纷者通常难以理解争议背后的基本事态,这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例如,专利诉讼中的被告可以使用与原告专利程序产生完全相同的最终结果的制造模式。但是,如果被告程序的最终结果以与原告不同的方式完成,则不存在专利侵权。可能会出现困难,因为这两个过程之间的差异往往需要进行细微的区分,从而引发复杂的科学原理或工程原理。即使是有较高技能的律师也可能难以向事实发现者解释这些差异。即使区分得到很好的解释,期望法官或陪审团理解技术解释背后的科学也许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审判时可能会提出不明确甚至断然不明的判决。基于不恰当或不相关的理由作出的决定,或者仅仅是猜测,可能会决定这些具有重大意义上的诉讼。事实上,专利诉讼可能会带来如此复杂的问题,以至于没有科学和技术的适当基础,法律思想可能难以达成决策。除了信息的复杂性之外,审判时提供的大量事实信息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加沉重。专利审判通常很长,而且随着问题数量的增加,证据往往成倍增加。因此,为了适当地分析纠纷,事实发现者不仅要保留所提供的大量事实信息,而且要准确地将新学到的科学原则应用于这些事实。显然,这是一种苛刻且有些不切实际的期望。此外,专利法领域本身是独一无二的,与其他传统法律领域不同。即使是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也很难掌握。几个专利案件的裁决表明,一些法官也可能对专利法缺乏潜在的认识。仲裁是一个过程,通常涉及将争议提交给事实调查员,后者然后提出决定,意见或裁决。仲裁员或仲裁员小组对证据进行审查并监督诉讼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与法官类似。双方通常都会聘请律师通过文件和论证来陈述案件。仲裁程序中的发现通常非常有限,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通常不适用证据规则。听证会期间收到证据,仲裁员称其可信度。仲裁进一步细分为约束和非约束类别。在非约束性仲裁中,仲裁员作出的决定是任何一方都不得不遵守。仲裁员提出决定,传达他对各种主张的看法,从而促成双方之间的进一步和解。相反,当使用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时,仲裁员会提出可在法庭上强制执行的最终裁决。通常会发出书面意见来补充或解释裁决。当使用“仲裁”时,大多数人都希望该术语意味着“具有约束力的仲裁”。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文将遵循相同的惯例。
四、专利管理机构调解
调解的核心是促进自愿解决的程序,其中不实施裁决或裁决。而是调解员直接与当事人或其律师沟通,甚至可以让当事人直接相互交谈。调解员也可以与各方私下进行核心协调,以培养开放的沟通渠道。调解员没有对当事人各自的主张作出判决,而是努力使当事人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协议和差异所在。调解员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来帮助当事人。调解纯粹是自愿的,调解员不能将当事人与任何特定结果联系起来。这一过程需要妥协和合作,因此,调解员的技能对于调解的成功至关重要。之前交易的各方可能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调解或其他多种形式的方式(包括中立评估,简易陪审团审判,小型仲裁,最终仲裁或这些技术的各种混合)。
参考文献:
[1]张韬略,黄洋.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完善[D].10.12677/DS.2016.21003,PP.12-17.
[2]孙娟,浅议我国专利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16(07),11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