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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代理是基层司法所应对外生纠纷的一种常见处置方式.行政性代理的发生,缘自乡民的自愿选择,是村镇干部基于维稳职责或权力互惠需要而进行选择性执法的结果.行政性代理借助“情理法力”不同程度地运用,为纠纷双方提供了一个缓冲的地带,有效规避了因“地方性知识”不对称、“情理”适用局限、“法”无法得到完全接受和贯彻等原因引发的纠纷解决转为暴力对抗的社会风险.在纠纷解决资源依然匮乏的乡村社会,面对日益增多的外生纠纷,司法所仍需部分承担并发挥其法治引导与纠纷化解的重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