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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前科报告制度规定于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刑法修正案(八)对此制度进行了补充,即在刑法第100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