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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末的一天,伴随着优美轻柔的音乐和屏幕上季节图景的变换,我校德育中心组观摩课-《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开始了。
从几幅图片(媒体)导入,让学生观看后,讨论并回答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当我高兴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话题时,意外发生了,一向不善于说话的李亮突然举起手,冷不丁冒出一句:“老师,在现实生活中,法律面前真的是人人一律平等吗?”
这一问如同晴空一声雷,教室里一下子变得很寂静,和刚才的轻松气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显然,等待着他发表高论的同学们被这个问题给镇住了,齐刷刷地把头转向他,又转向我,这个问题出乎大家的意料。我下意识地保持住微笑问:“能和我们大家说说你的想法吗?”
“因为我表弟的经历让我百思不解。”
他很平和地回答了我,并且不等我问就接下去说:“我表弟前年在杭州一所农民工子弟学校读书,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不幸遇到了车祸,同时遇害的还有本市的一名学生。后经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表弟八万元,赔偿本市学生30万元,同样是人,为什么差别是那样大呢?难道农村孩子的命就贱吗?”
“后来呢?” 我问。
李亮眼睛湿润,说道:“虽然舅父舅妈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可是没有结果。”
这时我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味道。现实生活中这种体验发生在一位即将成人的孩子身上,让我有种特别沉重的感觉,我明白这件事对李亮产生的影响绝不是在课堂上我的三言两语能改变的,说得不好的话只会给学生以说教的感觉,甚至会适得其反。这下,我的境况倒也有点尴尬了,我该如何收场呢?我得给李亮一个交待,给全班同学和听课同行都要有一个交待啊…
此时班内学生在切切私语,有的说:“是呀,教育应公平,一些重点校为什么还收那么多择校费、赞助费?为什么考大学还要加福利分?”有的说:“城市里人看不起农民工,辛苦钱有时拿不到,温总理为咱农民工讨过薪呢。”有的同学说:“是的,法律是写在纸上的,现实是残酷的。曾几何时身高、相貌都成了就业的门槛。”有的同学说:“那我们学法律有什么用。”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正在这时,一个女孩子的声音响了起来。我寻声望去,是刘萍,一个文静而腼腆的姑娘。站起身后还回头看了李亮一眼说:“公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就业权等政治、经济权利都是平等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我国的宪法许多条款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如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像陈希同、陈良宇、成克杰、许宗衡、陈绍基等一大批贪官的落马和2009年 10月12日、1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首批公诉的6起案件21人进行了一审宣判以及重庆打黑,文强黎强等系列涉黑案件审判和宣判,其结果充分显示法律的庄严与公正,只要是犯了法的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是不容任何人挑衅。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当时我心头是一阵欣喜,这是最好的时机,得把握住!于是,我对同学们说:“李亮所说的情况在生活中的确存在,同学们刚才的担心也不无道理。但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我们普通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我们要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期盼的和谐、民主、公平、公正、效率、廉洁的法制国家一定会实现。同学们,我们赶上了好时代,几千年的农业税取消了,户籍制度改革了,义务教育免除了学杂费,农民有了医保,也能像城里人一样上办养老保险。国家正在不断地修改一些法律,使之更加完善,其中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大大提高了死亡赔偿标准,总之,我们要相信宪法和法律,同时我更希望李亮同学表弟的赔偿能够尽快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明天会更好,我们一起鼓鼓掌好吗?”同学们脸上露出了灿烂的笑容。
我随手打开了多媒体课件,给学生分析了在法律上,公民平等权包含的含义: (1)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4)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接着给予了简短点评:其基本精神就是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
随后我带着些许的欣慰继续了我们下一个话题的讨论……
分析:
这堂课结束后我发现自己有一种莫名其妙的兴奋感,直到评课教师和我私下交流说:“当那个学生提出法律面前真的人人平等吗问题时,我就特想看你下一步会怎么处理。”这时我顿悟兴奋点就在这个节外生枝状况的处理。
我一向认为课堂状况不是教师可以预设的,预设好的那是演戏而不是教学,但当李亮同学用他表弟的经历来说明时,还是有点出乎我的意料。
学生是课堂主体,这个主体是一个个鲜活的个体,他们有自己的思考,有自己的思维方式,那么教师在课堂上就应该是一个灵活的好舵手。曾经有人提出“不精确的课堂才是好课堂”,这个不精确是指我们教师在上课时不要抱着一切尽在掌握之中的想法,当然我们需要做预设,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但我们不可能去控制学生的思维。一个好教师是不会有意识地忽略掉与我们课前预设不相吻合的环节,我们要做的恰恰是要抓住学生思维中的结点而加以点拨。有人把尊重学生思维发挥的课堂称为“原生态”课堂,这样的课堂才是有助于学生精神发育的绿色课堂。在课堂上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可能都在你的预设之中,甚至有的问题可能是你在课堂解决不了的,但老师不能有意识地为了课堂的完整、教学的进度而去忽视学生提出的问题。即便有些问题课堂不能解决放至课后也要给学生一个交待,切不可觉得挑战了你的权威而去扼杀他们畅所欲言的天性,德育课的性质和任务恰恰决定了一定要做到让学生说,说了我们才知道问题在哪,知道了问题才能去解决问题。
当预料之外的问题出现的时候,看似节外生枝,处理得好也可能是锦上添花,关键是看老师如何去应变和调整,把握得好就可能把这种意外变成一个好的教学契机,解决得好也可能把把这种节外生枝转变成很好的教学资源。李亮同学说出自己表弟的经历后,在我困惑如何去说服他的时候,刘萍同学的发言在我眼里成了一个很好的教学契机,同伴的说服是最好的工具。传统观念中的德育课堂是空洞说教的天地,对于现在的孩子来说,说教是肯定不行的,更多的要让学生去体验、去感悟、去争论,在讨论中思维碰撞形成或纠正自己的观点才是最有效的。
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教育的技巧并不在于能预见到课堂生活的所有细节,而在于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巧妙地在学生不知不觉中作出调动和相应的变动。”在此基础上,余文森教授进一步指出:“如果说传统课堂把处理好预设外的情况看成一种教育智慧,新课程则把‘生成’当作一种彰显课堂活力的常态要求。”
文章最后我想以叶澜教授的一段话做结:“课堂应是向未知方向挺进的旅程,随时都有意外的通道和美丽的图景,而不是一切都必须遵循固定线路而没有激情的行程。当美丽图景出现后,教师应用自己的教育底蕴、教学智慧及时捕捉并灵活驾驭,让我们的课堂因生成而精彩。”
从几幅图片(媒体)导入,让学生观看后,讨论并回答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当我高兴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话题时,意外发生了,一向不善于说话的李亮突然举起手,冷不丁冒出一句:“老师,在现实生活中,法律面前真的是人人一律平等吗?”
这一问如同晴空一声雷,教室里一下子变得很寂静,和刚才的轻松气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显然,等待着他发表高论的同学们被这个问题给镇住了,齐刷刷地把头转向他,又转向我,这个问题出乎大家的意料。我下意识地保持住微笑问:“能和我们大家说说你的想法吗?”
“因为我表弟的经历让我百思不解。”
他很平和地回答了我,并且不等我问就接下去说:“我表弟前年在杭州一所农民工子弟学校读书,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不幸遇到了车祸,同时遇害的还有本市的一名学生。后经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表弟八万元,赔偿本市学生30万元,同样是人,为什么差别是那样大呢?难道农村孩子的命就贱吗?”
“后来呢?” 我问。
李亮眼睛湿润,说道:“虽然舅父舅妈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可是没有结果。”
这时我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味道。现实生活中这种体验发生在一位即将成人的孩子身上,让我有种特别沉重的感觉,我明白这件事对李亮产生的影响绝不是在课堂上我的三言两语能改变的,说得不好的话只会给学生以说教的感觉,甚至会适得其反。这下,我的境况倒也有点尴尬了,我该如何收场呢?我得给李亮一个交待,给全班同学和听课同行都要有一个交待啊…
此时班内学生在切切私语,有的说:“是呀,教育应公平,一些重点校为什么还收那么多择校费、赞助费?为什么考大学还要加福利分?”有的说:“城市里人看不起农民工,辛苦钱有时拿不到,温总理为咱农民工讨过薪呢。”有的同学说:“是的,法律是写在纸上的,现实是残酷的。曾几何时身高、相貌都成了就业的门槛。”有的同学说:“那我们学法律有什么用。”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正在这时,一个女孩子的声音响了起来。我寻声望去,是刘萍,一个文静而腼腆的姑娘。站起身后还回头看了李亮一眼说:“公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就业权等政治、经济权利都是平等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我国的宪法许多条款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如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像陈希同、陈良宇、成克杰、许宗衡、陈绍基等一大批贪官的落马和2009年 10月12日、1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首批公诉的6起案件21人进行了一审宣判以及重庆打黑,文强黎强等系列涉黑案件审判和宣判,其结果充分显示法律的庄严与公正,只要是犯了法的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是不容任何人挑衅。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当时我心头是一阵欣喜,这是最好的时机,得把握住!于是,我对同学们说:“李亮所说的情况在生活中的确存在,同学们刚才的担心也不无道理。但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我们普通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我们要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期盼的和谐、民主、公平、公正、效率、廉洁的法制国家一定会实现。同学们,我们赶上了好时代,几千年的农业税取消了,户籍制度改革了,义务教育免除了学杂费,农民有了医保,也能像城里人一样上办养老保险。国家正在不断地修改一些法律,使之更加完善,其中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大大提高了死亡赔偿标准,总之,我们要相信宪法和法律,同时我更希望李亮同学表弟的赔偿能够尽快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明天会更好,我们一起鼓鼓掌好吗?”同学们脸上露出了灿烂的笑容。
我随手打开了多媒体课件,给学生分析了在法律上,公民平等权包含的含义: (1)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4)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接着给予了简短点评:其基本精神就是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
随后我带着些许的欣慰继续了我们下一个话题的讨论……
分析:
这堂课结束后我发现自己有一种莫名其妙的兴奋感,直到评课教师和我私下交流说:“当那个学生提出法律面前真的人人平等吗问题时,我就特想看你下一步会怎么处理。”这时我顿悟兴奋点就在这个节外生枝状况的处理。
我一向认为课堂状况不是教师可以预设的,预设好的那是演戏而不是教学,但当李亮同学用他表弟的经历来说明时,还是有点出乎我的意料。
学生是课堂主体,这个主体是一个个鲜活的个体,他们有自己的思考,有自己的思维方式,那么教师在课堂上就应该是一个灵活的好舵手。曾经有人提出“不精确的课堂才是好课堂”,这个不精确是指我们教师在上课时不要抱着一切尽在掌握之中的想法,当然我们需要做预设,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但我们不可能去控制学生的思维。一个好教师是不会有意识地忽略掉与我们课前预设不相吻合的环节,我们要做的恰恰是要抓住学生思维中的结点而加以点拨。有人把尊重学生思维发挥的课堂称为“原生态”课堂,这样的课堂才是有助于学生精神发育的绿色课堂。在课堂上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可能都在你的预设之中,甚至有的问题可能是你在课堂解决不了的,但老师不能有意识地为了课堂的完整、教学的进度而去忽视学生提出的问题。即便有些问题课堂不能解决放至课后也要给学生一个交待,切不可觉得挑战了你的权威而去扼杀他们畅所欲言的天性,德育课的性质和任务恰恰决定了一定要做到让学生说,说了我们才知道问题在哪,知道了问题才能去解决问题。
当预料之外的问题出现的时候,看似节外生枝,处理得好也可能是锦上添花,关键是看老师如何去应变和调整,把握得好就可能把这种意外变成一个好的教学契机,解决得好也可能把把这种节外生枝转变成很好的教学资源。李亮同学说出自己表弟的经历后,在我困惑如何去说服他的时候,刘萍同学的发言在我眼里成了一个很好的教学契机,同伴的说服是最好的工具。传统观念中的德育课堂是空洞说教的天地,对于现在的孩子来说,说教是肯定不行的,更多的要让学生去体验、去感悟、去争论,在讨论中思维碰撞形成或纠正自己的观点才是最有效的。
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教育的技巧并不在于能预见到课堂生活的所有细节,而在于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巧妙地在学生不知不觉中作出调动和相应的变动。”在此基础上,余文森教授进一步指出:“如果说传统课堂把处理好预设外的情况看成一种教育智慧,新课程则把‘生成’当作一种彰显课堂活力的常态要求。”
文章最后我想以叶澜教授的一段话做结:“课堂应是向未知方向挺进的旅程,随时都有意外的通道和美丽的图景,而不是一切都必须遵循固定线路而没有激情的行程。当美丽图景出现后,教师应用自己的教育底蕴、教学智慧及时捕捉并灵活驾驭,让我们的课堂因生成而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