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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提法,最早见于党中央提出的《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修正草案(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施行。在40条“纲要”中.以半数以上的条文强调发展农村经济,逐步提高生产力,并提出各主要农区预期达到的生产指标.以近1/4的条文提出:做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加强农村的商品流通等内容,以1/4多一点的条文,提出发展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措施,并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纲要”鼓舞了农村干部和社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