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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教育对外交流是提高法学教育的重要途径,国内法学教育的交流目前十分繁荣,但总的来说,我国法学教育对外交流依然处于较低的层次,法学对外教育交流应当结合学生,教师,学校自身的需求,改变交流对象匮乏,内容单调,方式单一的情形,加强组织机构的建设,促进交流方式的转变,丰富交流的内容,实现法学教育交流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蜕变。
【关键词】法学教育;对外交流;学生;教师;学校
进入21世纪后,各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作为起步较晚的中国法学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国内各所高校、法学院均积极融入高等教育全球性的交流与合作之中,在这纷繁复杂的法学教育交流之中不少高校依然处于混乱的状态,活动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如何提高法学对外交流水平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国内对外进行法学教育交流的高校颇多,笔者在此特意选择国内某高校的法学院为研究对象(下称A院),希望能在从A院的法学教育交流活动中一窥国内法学教育交流的现状,为我国法学教育对外交流活动做一点有益的贡献。本文相关统计数据均来源于A院官方网站。
一、对外合作交流的现状分析
(一)从对外交流的整体上看
从2006年1月起至2011年11月至,A院总计对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为34人次。在这34次的国际交流活动中,其性质也可分为3类,分别是学术交流、参观访问以及会议活动,其中学术交流为17人次,所占比例为50%;参观访问为13人次,比例为38%;会议活动为4人次,比例为12%。在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交流活动中,学术交流所占比重最大,总量约为会议活动4倍、约为参观访问活动数量的1.3倍。
(二)从交流对象所分布的区域上看
A院对外交流的地区主要集中于台湾,美国和韩国,其三者所占的交流比例为总数的86%,其余的国家分别是日本、英国和德国,所占比例为11%。而台湾、美国和韩国地区三者的比例约为3:2:1,台湾是A院对外交流的最为频繁的地区。
(三)从对外交往的主体来看
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交流活动为22人次,所占比例约为65%;以组织团体名义参加的交流活动较少,约为12人次,所占比例约为35%,个人身份进行的组织交流总数约为以团体身份交流总数的2倍。
从以上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A院的法学教育交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交流的数量少,发展不均衡;第二,交流内容交流重学术轻实践;第三,交流地区单一;第四,个人的交流活跃,团体交流低迷。从整体上来看,A院的对外交流活动依然是一种零散的,小规模的低程度的交流模式,尚不能形成有序的,大规模的,高程度的交流模式。
二、中外法学教育合作交流的应有之义
上述内容分析了A院对外交流的基本现状,并对此种交流模式的特征进行了简单评述,那么如何改变这种A院对外交流的现状并提高A院对外交流的水平呢?笔者认为,明白法学教育对外合作交流本身的应有之义有助于解决上述疑问:
(一)学生
法学教育的走向一直以来都有两个方向的争端,一是职业化的教育方向,二是学术化或者素质化教育的方向性[1],这两种不同的争端在整个法学教育的过程中一直争论不休,因而我国对于学生的培养也总在不同的模式之中摇摆不定,但笔者认为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性教育或是研究型教育,从事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始终有两个基本的要求应当达到,一是理论素质的要求,二是专业技能的要求,这两个要求是一个合格的法学学生所应有的起码的能力,只有在具备了这最为基础的能力之后,才能够谈的上未来的发展的方向。
理论素质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当熟悉基础的概念,某一理论,以及与基础概念等,同时要求具备怀疑之精神、批判之精神和探索之精神,法学学生要追崇法治,实践法治,做法治的维护者[2]。专业技能是一个学生的综合素质的体现,是其他多门学科的学习。分析综合复杂的事实材料的能力、与各种有关人员打交道的技能、写作法律文书的技能、出庭发表法律意见的技能等等都是法学学生所应当具备的,除此之外,相关的职业道德也可化为职业技能的部分加以学习培训。
法學教育的对外交流活动,就是在已经具有了一定法学能力的学生身上进一步强化其自身的能力与素质,在注重与加强学生理论素养和专业技能的同时,侧重拓展学生的国际性视野,国际性理论素质,国际性专业技能。对外交流对于学生来说,自然应当有这三重含义,第一,理论素养的提高,第二,专业技能的提高,第三,满足国际化需求的能力的提高。
(二)教师
教学与科研是大学的目的,但无论是教学还是科研,毫无疑问的,这两者目的的实现都需要教师的努力,对于教师来说,科研与教学是教师的两个基本任务。对外交流活动对于教师的意义在于促进教学方式的改变与提高科研的能力。
从教学来说,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最大的弊端在于,法学教育中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太浓厚[3],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过程之中,大多数的教师依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尽管某些新式教学方法,但是并没有改变传统的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这些抽象的概念性的教学方法使得法学学科成为了枯燥的学科,如何能够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提起学生对于法学学科的热情与信心,是对教师的教学方法的考验。
从科研来说,科研水平的高低反映了教师学术水平的高低,影响职称待遇的好坏,尤其是在当前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的评价体系中,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如何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是对教师创新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其成果转化能力的考验。这种考验的抵抗需要教师自身的努力也需要通过外部的条件的辅助,对内的学术交流活动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对外的交流活动更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三)学校
学校作为一个机构一个整体,它的对外交流的任务侧重于如何实现一个机构的职能,如何通过实现整体机构的职能任务来促进个体的价值的实现和个体能力的提高。因此,学校对外交流的意义在于借助制度的构建和意识的改变促进学生与教师的价值的实现和能力的提高。对外交流活动,对于学校有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的意义。 从对内的管理活动来说,是制度层面的构建与改变。在当前社会环境的现实之下,教师和学生来说,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制度的构建与改变,但更有力的推动者实际还是制度设计者本身,这取决于设计者的态度,我们可以在细微之处进行改变,比如课程设置,学分分配等制度,这些制度与体系与教师学生本身密切相关,借鉴国外高校的制度并做有益的尝试,这本身就是一个态度的转变和水平的提高。
从对外交流模式来说,则是对外交流活动模式的改变。在对外交流活动之中,学校自身的对外交流活动不可或缺甚至更应当得到重视,这种对外交流活动更多的应当是组织与组织的交流,要以提高管理水平为目的。交流形式可以是人员互访、交换留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但更多的是可以转向合作研究与开发、共建研究机构等,在这种交流模式之中,我们的交流可以是组织性的,主导性的,创造性的交流[4]。
三、实现对外交流应有之义的途径
上文谈及了对外交流对于学生、教师与学校的应有之义,如何实现这三者在对外交流合作之中的意义是我们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笔者在这里依然结合A院自身对外交流合作的特点来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这也是从三个方面来讨论,分别是组织机构的设立,对外交流形式的转变与对外交流合作的内容的均衡。
(一)组织机构的设立
A院当前的对外交流活动层次较低,整个交流活动零散纷乱,从学院自身来说,主要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独立的组织机构的组织引导,这直接导致对外交流活动缺少资金,同时导致对外交流数量较少,也就难能实现A院对外交流活动的发展均衡,所以,要想促进对外交流活动的转变,资金必不可少。在对外交流活动之中,可能会有这样的一个误区,高层次交流活动比低层次的交流活动资金花费会更多,可恰恰相反,在较高层次的交流活动之中,资金的充足却是自己的优势,原因在于较高层次的交流活动有着较为固定的,长期的,数额颇大的科研经费的投入,这是因为在高层次的对外交流活动之中是有科研产出的,科研产出需要科研经费的投入,而这些投入方通常是合作交流的另一方,而且科研成果也同样会有资金的收获,而较低层次的交流活动通常只是经费的投入而没有产出,所以,资金的获取还需要较高层次的交流活动的展开,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合作对象,而合作对象的寻找与选择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没有常设的专门机构情况下,要想完成这些任务确实不易。同时,对内筹集对外活动交流的资金也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予以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对外交流活动的物质条件的满足。所以,对外交流工作部门的建立必不可少,有了这一独立的工作部门方可能使得A院对外交流活动在较高层次的水平上继续发展。
(二)交流方式的转变
当前,A院对外的交流活动从类型上来看主要是学术交流,参观活动,会议交流为主,其他类型的交流较少,而从主体上来看A院的对外交流以个人交流为主,组织机构的交流为辅。这两种交流活动构成了A院对外交流整体,在A院的对外交流活动中贡献颇多,但是在现实的交流活动之中,这两种交流活动在形式上依然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补充与提高。
A院目前的学术交流,参观活动以及会议交流主要还是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个人的交流活动也主要是这种交流方式,这种交流方式能够有效的促进交流双方的了解,但同样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是费用较高,另一方面便捷性不足,那么是否可以有其他的交流方式来弥补这种交流方式的不足呢?个人认为,网络交流可以弥补此类缺憾。相对于现实互动的交流来说,网络交流的最大的特点就是方便,开放,快捷,费用低。在传统的交流方式之中,学术交流,会议交流均可以为网络交流所替代,当然,这种交流方式可能会缺乏交流双方的互动,但在某些方面,如院校之间的经验管理交流可以通过网路交流进行,或者在学院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网络的对外交流活动也同样不失为一种交流的方法。
(三)交流内容的均衡
对外交流活动的内容如何直接影响到交流的目的的实现,影响到对外交流活动的水平,影响到对外交流的模式。如何實现交流内容的均衡,依然要从学生,教师和学校展开。
对于学生来说,交流内容应当实现理论修养与技能训练的均衡,应当促进学生满足国际化需求的能力的提高。在以后的交流活动中,要相对于侧重学生的专业技能的培训,交流的对象也可以更多的倾向于律师事务所等务实性的组织机构,而不仅仅是高校。对于教师来说,交流内容应当实现科研与教学的均衡,同时引导教师正确处理科研与教学的关系。对于教师技能的交流和教学方式的交流应当有所增加,而且这些交流活动不单单是走进来的交流实际上更多的应该是走出去的交流,在国外真身实地的感受课堂教学的气氛。对于法学院来说,交流的主体要实现从个人到组织机构的转变,交流的内容要侧重于管理活动与经验。交流对象的多元化,要扩大到与政府,企业等组织机构,不能仅仅是人员的交流,而应当更多的是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在当今世界法学教育发展的国家化趋势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在向着国际化的目标迈进,对外的合作交流活动也愈发的蓬勃,但在这诸多的交流与合作之中,应当实现交流与合作的对象多元化,地区多元化,要实现交流内容的多样性,交流方式的多样性,要促进交流模式由低向高的转变。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可以预见,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必将迎来新的希望。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
[2]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2004,(4):30.
[3]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4.
[4]参见彭静.中国高等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现状及趋势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157-161.
【关键词】法学教育;对外交流;学生;教师;学校
进入21世纪后,各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作为起步较晚的中国法学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国内各所高校、法学院均积极融入高等教育全球性的交流与合作之中,在这纷繁复杂的法学教育交流之中不少高校依然处于混乱的状态,活动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如何提高法学对外交流水平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国内对外进行法学教育交流的高校颇多,笔者在此特意选择国内某高校的法学院为研究对象(下称A院),希望能在从A院的法学教育交流活动中一窥国内法学教育交流的现状,为我国法学教育对外交流活动做一点有益的贡献。本文相关统计数据均来源于A院官方网站。
一、对外合作交流的现状分析
(一)从对外交流的整体上看
从2006年1月起至2011年11月至,A院总计对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为34人次。在这34次的国际交流活动中,其性质也可分为3类,分别是学术交流、参观访问以及会议活动,其中学术交流为17人次,所占比例为50%;参观访问为13人次,比例为38%;会议活动为4人次,比例为12%。在这三种不同性质的交流活动中,学术交流所占比重最大,总量约为会议活动4倍、约为参观访问活动数量的1.3倍。
(二)从交流对象所分布的区域上看
A院对外交流的地区主要集中于台湾,美国和韩国,其三者所占的交流比例为总数的86%,其余的国家分别是日本、英国和德国,所占比例为11%。而台湾、美国和韩国地区三者的比例约为3:2:1,台湾是A院对外交流的最为频繁的地区。
(三)从对外交往的主体来看
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交流活动为22人次,所占比例约为65%;以组织团体名义参加的交流活动较少,约为12人次,所占比例约为35%,个人身份进行的组织交流总数约为以团体身份交流总数的2倍。
从以上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A院的法学教育交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交流的数量少,发展不均衡;第二,交流内容交流重学术轻实践;第三,交流地区单一;第四,个人的交流活跃,团体交流低迷。从整体上来看,A院的对外交流活动依然是一种零散的,小规模的低程度的交流模式,尚不能形成有序的,大规模的,高程度的交流模式。
二、中外法学教育合作交流的应有之义
上述内容分析了A院对外交流的基本现状,并对此种交流模式的特征进行了简单评述,那么如何改变这种A院对外交流的现状并提高A院对外交流的水平呢?笔者认为,明白法学教育对外合作交流本身的应有之义有助于解决上述疑问:
(一)学生
法学教育的走向一直以来都有两个方向的争端,一是职业化的教育方向,二是学术化或者素质化教育的方向性[1],这两种不同的争端在整个法学教育的过程中一直争论不休,因而我国对于学生的培养也总在不同的模式之中摇摆不定,但笔者认为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性教育或是研究型教育,从事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始终有两个基本的要求应当达到,一是理论素质的要求,二是专业技能的要求,这两个要求是一个合格的法学学生所应有的起码的能力,只有在具备了这最为基础的能力之后,才能够谈的上未来的发展的方向。
理论素质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当熟悉基础的概念,某一理论,以及与基础概念等,同时要求具备怀疑之精神、批判之精神和探索之精神,法学学生要追崇法治,实践法治,做法治的维护者[2]。专业技能是一个学生的综合素质的体现,是其他多门学科的学习。分析综合复杂的事实材料的能力、与各种有关人员打交道的技能、写作法律文书的技能、出庭发表法律意见的技能等等都是法学学生所应当具备的,除此之外,相关的职业道德也可化为职业技能的部分加以学习培训。
法學教育的对外交流活动,就是在已经具有了一定法学能力的学生身上进一步强化其自身的能力与素质,在注重与加强学生理论素养和专业技能的同时,侧重拓展学生的国际性视野,国际性理论素质,国际性专业技能。对外交流对于学生来说,自然应当有这三重含义,第一,理论素养的提高,第二,专业技能的提高,第三,满足国际化需求的能力的提高。
(二)教师
教学与科研是大学的目的,但无论是教学还是科研,毫无疑问的,这两者目的的实现都需要教师的努力,对于教师来说,科研与教学是教师的两个基本任务。对外交流活动对于教师的意义在于促进教学方式的改变与提高科研的能力。
从教学来说,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最大的弊端在于,法学教育中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太浓厚[3],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过程之中,大多数的教师依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尽管某些新式教学方法,但是并没有改变传统的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这些抽象的概念性的教学方法使得法学学科成为了枯燥的学科,如何能够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提起学生对于法学学科的热情与信心,是对教师的教学方法的考验。
从科研来说,科研水平的高低反映了教师学术水平的高低,影响职称待遇的好坏,尤其是在当前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的评价体系中,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如何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是对教师创新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其成果转化能力的考验。这种考验的抵抗需要教师自身的努力也需要通过外部的条件的辅助,对内的学术交流活动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对外的交流活动更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三)学校
学校作为一个机构一个整体,它的对外交流的任务侧重于如何实现一个机构的职能,如何通过实现整体机构的职能任务来促进个体的价值的实现和个体能力的提高。因此,学校对外交流的意义在于借助制度的构建和意识的改变促进学生与教师的价值的实现和能力的提高。对外交流活动,对于学校有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的意义。 从对内的管理活动来说,是制度层面的构建与改变。在当前社会环境的现实之下,教师和学生来说,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制度的构建与改变,但更有力的推动者实际还是制度设计者本身,这取决于设计者的态度,我们可以在细微之处进行改变,比如课程设置,学分分配等制度,这些制度与体系与教师学生本身密切相关,借鉴国外高校的制度并做有益的尝试,这本身就是一个态度的转变和水平的提高。
从对外交流模式来说,则是对外交流活动模式的改变。在对外交流活动之中,学校自身的对外交流活动不可或缺甚至更应当得到重视,这种对外交流活动更多的应当是组织与组织的交流,要以提高管理水平为目的。交流形式可以是人员互访、交换留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但更多的是可以转向合作研究与开发、共建研究机构等,在这种交流模式之中,我们的交流可以是组织性的,主导性的,创造性的交流[4]。
三、实现对外交流应有之义的途径
上文谈及了对外交流对于学生、教师与学校的应有之义,如何实现这三者在对外交流合作之中的意义是我们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笔者在这里依然结合A院自身对外交流合作的特点来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这也是从三个方面来讨论,分别是组织机构的设立,对外交流形式的转变与对外交流合作的内容的均衡。
(一)组织机构的设立
A院当前的对外交流活动层次较低,整个交流活动零散纷乱,从学院自身来说,主要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独立的组织机构的组织引导,这直接导致对外交流活动缺少资金,同时导致对外交流数量较少,也就难能实现A院对外交流活动的发展均衡,所以,要想促进对外交流活动的转变,资金必不可少。在对外交流活动之中,可能会有这样的一个误区,高层次交流活动比低层次的交流活动资金花费会更多,可恰恰相反,在较高层次的交流活动之中,资金的充足却是自己的优势,原因在于较高层次的交流活动有着较为固定的,长期的,数额颇大的科研经费的投入,这是因为在高层次的对外交流活动之中是有科研产出的,科研产出需要科研经费的投入,而这些投入方通常是合作交流的另一方,而且科研成果也同样会有资金的收获,而较低层次的交流活动通常只是经费的投入而没有产出,所以,资金的获取还需要较高层次的交流活动的展开,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合作对象,而合作对象的寻找与选择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没有常设的专门机构情况下,要想完成这些任务确实不易。同时,对内筹集对外活动交流的资金也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予以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对外交流活动的物质条件的满足。所以,对外交流工作部门的建立必不可少,有了这一独立的工作部门方可能使得A院对外交流活动在较高层次的水平上继续发展。
(二)交流方式的转变
当前,A院对外的交流活动从类型上来看主要是学术交流,参观活动,会议交流为主,其他类型的交流较少,而从主体上来看A院的对外交流以个人交流为主,组织机构的交流为辅。这两种交流活动构成了A院对外交流整体,在A院的对外交流活动中贡献颇多,但是在现实的交流活动之中,这两种交流活动在形式上依然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补充与提高。
A院目前的学术交流,参观活动以及会议交流主要还是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个人的交流活动也主要是这种交流方式,这种交流方式能够有效的促进交流双方的了解,但同样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是费用较高,另一方面便捷性不足,那么是否可以有其他的交流方式来弥补这种交流方式的不足呢?个人认为,网络交流可以弥补此类缺憾。相对于现实互动的交流来说,网络交流的最大的特点就是方便,开放,快捷,费用低。在传统的交流方式之中,学术交流,会议交流均可以为网络交流所替代,当然,这种交流方式可能会缺乏交流双方的互动,但在某些方面,如院校之间的经验管理交流可以通过网路交流进行,或者在学院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网络的对外交流活动也同样不失为一种交流的方法。
(三)交流内容的均衡
对外交流活动的内容如何直接影响到交流的目的的实现,影响到对外交流活动的水平,影响到对外交流的模式。如何實现交流内容的均衡,依然要从学生,教师和学校展开。
对于学生来说,交流内容应当实现理论修养与技能训练的均衡,应当促进学生满足国际化需求的能力的提高。在以后的交流活动中,要相对于侧重学生的专业技能的培训,交流的对象也可以更多的倾向于律师事务所等务实性的组织机构,而不仅仅是高校。对于教师来说,交流内容应当实现科研与教学的均衡,同时引导教师正确处理科研与教学的关系。对于教师技能的交流和教学方式的交流应当有所增加,而且这些交流活动不单单是走进来的交流实际上更多的应该是走出去的交流,在国外真身实地的感受课堂教学的气氛。对于法学院来说,交流的主体要实现从个人到组织机构的转变,交流的内容要侧重于管理活动与经验。交流对象的多元化,要扩大到与政府,企业等组织机构,不能仅仅是人员的交流,而应当更多的是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在当今世界法学教育发展的国家化趋势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在向着国际化的目标迈进,对外的合作交流活动也愈发的蓬勃,但在这诸多的交流与合作之中,应当实现交流与合作的对象多元化,地区多元化,要实现交流内容的多样性,交流方式的多样性,要促进交流模式由低向高的转变。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可以预见,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必将迎来新的希望。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
[2]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2004,(4):30.
[3]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4.
[4]参见彭静.中国高等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现状及趋势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15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