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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外资立法体制大致有三种:(一)制订比较系统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或法典)作为调整外国投资关系的基本法,辅之以其它可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二)没有统一外资法,而是制订一项或多项有关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或特别法规、法令,藉此在事实上形成一个外资法体系.(三)未制订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或专门法规,而是通过一般国内法律、法规来调整外国投资关系及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