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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行为人客观上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之后又退还的,行为人该行为是否构成受贿,主要是对其主观故意进行判断,即主观上有无受贿的故意,并结合收受财物的起因、退还收受财物的直接原因等方面综合判断。对"及时"理解不能过于机械,如存在不能及时退还的客观事由客观障碍消除后即刻退还的,则也可以认为是"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