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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化遗产档案主要是民间档案或“泛化”档案,在“国家档案观”的惯性使然下受到忽视。我们应转换思路,以“泛化”视野包容文化遗产“泛”档案,以“泛化”收集、“泛化”鉴定和“泛化”管理应对文化遗产档案的民间性、多元性、过程性,实现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
关键词:档案泛化文化遗产档案档案式保护
一、档案“泛化”与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近年发起的一项全球性行动。文化遗产构成了某个民族、国家或群体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或群体的重要文化特征,在经济全球化带来西方文化为主导的情形下,保护文化遗产正是保护民族文化,保持文化的多样性,以使全人类的生存永续。因而,“文化遗产”概念在全球爆炸式传播,21世纪初以来,我国也越来越多地以“文化遗产”泛指原来的“文物”、“民间文化”等概念,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适逢其时。
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把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材料客观记录下来,以便文化遗产的申报、管理、宣传、展示、教育等,实现文化遗产更好地保护。我国档案界在全民“文化遗产热”的情形下,把文化遗产当做一个新鲜事物而介入这个话题,特别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含义、方法及途径做了很多的理论探讨,有些档案馆也开始介入这项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然而,大多数档案馆都没有把文化遗产的收集和管理列入日常工作范畴,对于民间碑刻、民俗记忆这类文化遗产的非正式文本还比较排斥。对此,我们应转换思路,以宽容开阔的视野包容这种“泛”档案。
档案“泛化”现象已普遍存在,现代社会的档案现象正可以用“泛化”来表征:[1]档案来源走向多元化,社会公众借助“档案”一词形象或简洁地代表事物是“未掺过水的史料”,图书、电视、网络等媒体出现“档案热”;档案工作从过度关注“国家档案”到关注“大文件”“大档案”,主动适应社会档案现象以弥补现代制度理性的缺失。档案“泛化”是一种档案世俗化的现象,是档案与习俗结合后的产物,是政治开明、技术发达下的档案平民化现象,档案“泛化”论可提供较好的路径,将以更现实的方式解决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问题。
二、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研究现状及障碍
(一)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研究述评
我国档案界在这项全球性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也在关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然而,诚如许多文章所述,档案部门保护文化遗产此种责任的担当,多被视为一种“介入”式的职能扩展,[2]始终处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边缘地带,而档案机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特别的优势,应警惕这种被边缘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产生的风险;[3]档案界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要性的基础上,也提出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方法,如认为“档案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工作中,身份应当是‘积极参与者’”,[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过程中应当重视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法制化”,从档案工作内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业务规范的建立与完善[5]等。
(二)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现状及原因
档案界对于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的含义、方法及途径做了很多的理论探讨,然而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似乎还是遥不可及。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是由于现代“国家档案观”的惯性使然。受“国家档案观”的约束下,对于非正式性的民间碑刻、家谱、民俗记忆等文化遗产,因其不能作为客观性凭证或无正式形成流程,而不被国家综合档案馆所接纳;受“国家档案观”的影响,只是把文化遗产保护当成一个全新的领域来对待,而不是在传统档案图谱中找到其应有的定位,这种人为“嫁接”会使我们事倍功半。目前档案界还没从体制上建立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模式,也因此难以有真正的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实现机制。
(三)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实现障碍
1.文化遗产档案多为民间档案。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要顾及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因此一直延续传统档案工作的风格,这种风格形成了大家对于国家档案馆的既定印象,即保管正式组织形成的档案。文化遗产档案因其民间性、地域性、分散性,不适宜在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那么是否文化遗产档案应放置于私人档案馆保存,正如刘国能认为的“乡镇档案馆是有别于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的另一类型档案馆,同外国众多的社区档案馆、城堡档案馆、私人档案馆类似”,[6]然而目前我国私人档案馆还少之又少。另外,文化遗产档案还具有集体性,存在于一定的公共领域中,即文化遗产档案公私产权参半,也不能完全由私人档案馆保存。
2.文化遗产档案也不能无条件共享。文化遗产不仅是文化资源也是经济资源,是能提供广泛而深入的全球性文化与精神消费需求的遗产产业,因而面临着管理体制的挑战。徐嵩龄认为,世界范围内文化遗产的管理体制存在“国家公园派”和“产权转移派”之争,“国家公园派”强调文化与自然遗产的非经济价值,“产权转移派”认为文化遗产是经济资源,因而必须遵照市场方式推动遗产的开发与经营;[7]苑利等认为,一定要按固有规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制作泥人、面人、石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历史上都是“走市场”的,若被保护后,不再商业性经营就会破坏这些项目的原有生态。[8]因而,文化遗产档案若被共享也就会破坏民间档案文化生态,因而需拓展传统档案工作路径,兼容并包性质相异的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方式,拓展其经济功能。
三、档案“泛化”背景下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实施对策
针对上述现状及问题,我们需突破“国家档案观”的刻板印象,厘清文化遗产在档案图谱上的位置,以更宽广的“泛化”视野来研究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因而提出如下实施对策。
(一)“泛化”收集
文化遗产主要是一种具有民间性的遗产,其以往并不是很受整个社会的关注。鉴于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定位,如今虽也以征集方式把家谱、田野碑刻等纳入馆藏,但毕竟是小规模的。倘若档案馆能够大量征集文化遗产档案,还要考虑下列问题,如是否会影响档案馆的常态工作,是否会使文化遗产从“民俗”变成“官俗”,而制造新的官僚体系和话语霸权?对此应考虑档案馆征集文化遗产档案的局限性。档案馆若大量征集文化遗产档案,也有较成熟的理论依据,“新来源观”就是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理论支撑。[9]“新来源观”对档案来源的认识就是不局限于传统的正式组织来源,更要关注文件的形成过程,改变过去静态和单一传统档案来源,适应文化遗产档案来源的多元化、动态化,如家谱、民间碑刻、门匾实物,非遗传承人口述、风俗节庆摄像、手工技艺秘方非正式文件等。 (二)“泛化”鉴定
文化遗产档案价值标准的确立,不能仅凭西方档案价值标准来衡量,虽然“文化遗产”概念具有浓郁的西方色彩,但我国自古就有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如“轻器重道”遗产观。《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要求充分尊重所有民族的社会文化价值的观念,使原本弱势的东方文化取得与西方文化同等的地位。一般来说,文化遗产“普遍价值”的标准有:它被创造出来的那个时代所赋予的价值,及在以后岁月中遗留的印迹所负载的价值[10],后者如诸葛村在20世纪70年代建造的大礼堂所体现古村落发展的特殊阶段。文化遗产档案“泛化”鉴定,对多元化的形成过程进行动态鉴定,可看作是“宏观鉴定”法的具体运用,以适应文化遗产档案的特殊性。
(三)“泛化”管理
“档案式”保护是文化遗产“静态”保护方式,这种静态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通约手段,但是文化遗产征集到档案馆后可能会束之高阁,甚至由此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而成了奢侈品、陌生物。因而要研究文化遗产档案式管理的正、负效应,在肯定档案化有助于弘扬文化传统时,也要正视档案化对文化遗产所造成的冲击。同时,文化遗产档案化需一定程度的建构如口述、摄像等,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被认为优秀事后主动搜集而成,应处理好档案客观性与建构性的关系。[11]
以“泛化”管理应对文化遗产档案的“泛化”存在,是可行的措施,也是“后保管模式”的具体运用。一是分权管理,文化遗产档案多遵循乡规民约或家庭道德形成,留存于宗祠、家庭或村庄田野,应发挥社会蕴藏的无穷力量,突破国家模式予以分权管理;二是过程管理,文化遗产档案若“束之高阁”,脱离原生态会带来“保护性”破坏,需掌握文化遗产档案运行规律,保持文化遗产“活”的特性,进行过程管理;三是协同管理,国家档案馆与私人档案馆协同管理,村档案室、社区博物馆等协作共享管理技能和遗产资源。
四、结语
档案“泛化”论是比档案“社会模式”“记忆观”更符合现实的世俗表征和实现途径。社会模式、记忆观是立足于档案界扩大档案的来源,把方方面面社会记忆纳入视野,而档案“泛化”论坚持官方和民间立场并举,维护民间档案的独立性和原生态,对现代档案学是无需“范式”的转换修正。
文化遗产档案多是民间性的非正式文本,对此,档案界应以宽广的“泛化”视野予以包容,实现档案“泛化”中档案的多主体化、过程化、多元化,与文化遗产档案的无中心性、活态性、民间性相契合。这在档案“泛化”的背景下,才能真正实现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而不是加剧文化遗产的碎片化,或仅把介入文化遗产保护看成另一条出路;可以说档案“泛化”论,其尊重文化遗产自身的运行规律,顺应文化遗产经济功能增强的国际趋势,建构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模式,是可行和现实的路径。
注释及参考文献:
[1]徐欣云.档案“泛化”现象研究[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4: 3-4.
[2]覃凤琴.从“非物质”到“外化物质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及其价值考察[J].档案与建设,2007(10):18.
[3]王云庆,陈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警惕档案机构边缘化[J].档案学通讯,2011(1):41.
[4]朱江.档案——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化[J].中国档案,2006(9):20.
[5]侯采坪,王晓燕.档案部门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J].山西档案,2006(4):39.
[6]刘国能.农村档案工作是建设新农村的必要条件:湖南农村档案工作调查[N].中国档案报,2006-02-02.
[7]徐嵩龄.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管理体制改革[J].管理世界,2003(6):26.
[8]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99-105.
[9]徐欣云.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中的“新来源观”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3(6):12.
[10]罗哲文.文化遗产的普遍价值,2003//转引自.喻学才,王健民.文化遗产保护与风景名胜区建设[M].科学出版社,2010:43.
[11]徐欣云.建构的相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与集体记忆建构的关系[J].档案学通讯,2014(5):37.
关键词:档案泛化文化遗产档案档案式保护
一、档案“泛化”与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近年发起的一项全球性行动。文化遗产构成了某个民族、国家或群体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或群体的重要文化特征,在经济全球化带来西方文化为主导的情形下,保护文化遗产正是保护民族文化,保持文化的多样性,以使全人类的生存永续。因而,“文化遗产”概念在全球爆炸式传播,21世纪初以来,我国也越来越多地以“文化遗产”泛指原来的“文物”、“民间文化”等概念,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适逢其时。
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把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材料客观记录下来,以便文化遗产的申报、管理、宣传、展示、教育等,实现文化遗产更好地保护。我国档案界在全民“文化遗产热”的情形下,把文化遗产当做一个新鲜事物而介入这个话题,特别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含义、方法及途径做了很多的理论探讨,有些档案馆也开始介入这项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然而,大多数档案馆都没有把文化遗产的收集和管理列入日常工作范畴,对于民间碑刻、民俗记忆这类文化遗产的非正式文本还比较排斥。对此,我们应转换思路,以宽容开阔的视野包容这种“泛”档案。
档案“泛化”现象已普遍存在,现代社会的档案现象正可以用“泛化”来表征:[1]档案来源走向多元化,社会公众借助“档案”一词形象或简洁地代表事物是“未掺过水的史料”,图书、电视、网络等媒体出现“档案热”;档案工作从过度关注“国家档案”到关注“大文件”“大档案”,主动适应社会档案现象以弥补现代制度理性的缺失。档案“泛化”是一种档案世俗化的现象,是档案与习俗结合后的产物,是政治开明、技术发达下的档案平民化现象,档案“泛化”论可提供较好的路径,将以更现实的方式解决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问题。
二、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研究现状及障碍
(一)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研究述评
我国档案界在这项全球性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也在关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然而,诚如许多文章所述,档案部门保护文化遗产此种责任的担当,多被视为一种“介入”式的职能扩展,[2]始终处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边缘地带,而档案机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特别的优势,应警惕这种被边缘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产生的风险;[3]档案界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要性的基础上,也提出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方法,如认为“档案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工作中,身份应当是‘积极参与者’”,[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过程中应当重视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法制化”,从档案工作内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业务规范的建立与完善[5]等。
(二)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现状及原因
档案界对于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的含义、方法及途径做了很多的理论探讨,然而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似乎还是遥不可及。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是由于现代“国家档案观”的惯性使然。受“国家档案观”的约束下,对于非正式性的民间碑刻、家谱、民俗记忆等文化遗产,因其不能作为客观性凭证或无正式形成流程,而不被国家综合档案馆所接纳;受“国家档案观”的影响,只是把文化遗产保护当成一个全新的领域来对待,而不是在传统档案图谱中找到其应有的定位,这种人为“嫁接”会使我们事倍功半。目前档案界还没从体制上建立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模式,也因此难以有真正的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实现机制。
(三)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实现障碍
1.文化遗产档案多为民间档案。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要顾及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因此一直延续传统档案工作的风格,这种风格形成了大家对于国家档案馆的既定印象,即保管正式组织形成的档案。文化遗产档案因其民间性、地域性、分散性,不适宜在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那么是否文化遗产档案应放置于私人档案馆保存,正如刘国能认为的“乡镇档案馆是有别于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的另一类型档案馆,同外国众多的社区档案馆、城堡档案馆、私人档案馆类似”,[6]然而目前我国私人档案馆还少之又少。另外,文化遗产档案还具有集体性,存在于一定的公共领域中,即文化遗产档案公私产权参半,也不能完全由私人档案馆保存。
2.文化遗产档案也不能无条件共享。文化遗产不仅是文化资源也是经济资源,是能提供广泛而深入的全球性文化与精神消费需求的遗产产业,因而面临着管理体制的挑战。徐嵩龄认为,世界范围内文化遗产的管理体制存在“国家公园派”和“产权转移派”之争,“国家公园派”强调文化与自然遗产的非经济价值,“产权转移派”认为文化遗产是经济资源,因而必须遵照市场方式推动遗产的开发与经营;[7]苑利等认为,一定要按固有规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制作泥人、面人、石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历史上都是“走市场”的,若被保护后,不再商业性经营就会破坏这些项目的原有生态。[8]因而,文化遗产档案若被共享也就会破坏民间档案文化生态,因而需拓展传统档案工作路径,兼容并包性质相异的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方式,拓展其经济功能。
三、档案“泛化”背景下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实施对策
针对上述现状及问题,我们需突破“国家档案观”的刻板印象,厘清文化遗产在档案图谱上的位置,以更宽广的“泛化”视野来研究文化遗产的档案式保护,因而提出如下实施对策。
(一)“泛化”收集
文化遗产主要是一种具有民间性的遗产,其以往并不是很受整个社会的关注。鉴于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定位,如今虽也以征集方式把家谱、田野碑刻等纳入馆藏,但毕竟是小规模的。倘若档案馆能够大量征集文化遗产档案,还要考虑下列问题,如是否会影响档案馆的常态工作,是否会使文化遗产从“民俗”变成“官俗”,而制造新的官僚体系和话语霸权?对此应考虑档案馆征集文化遗产档案的局限性。档案馆若大量征集文化遗产档案,也有较成熟的理论依据,“新来源观”就是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理论支撑。[9]“新来源观”对档案来源的认识就是不局限于传统的正式组织来源,更要关注文件的形成过程,改变过去静态和单一传统档案来源,适应文化遗产档案来源的多元化、动态化,如家谱、民间碑刻、门匾实物,非遗传承人口述、风俗节庆摄像、手工技艺秘方非正式文件等。 (二)“泛化”鉴定
文化遗产档案价值标准的确立,不能仅凭西方档案价值标准来衡量,虽然“文化遗产”概念具有浓郁的西方色彩,但我国自古就有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如“轻器重道”遗产观。《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要求充分尊重所有民族的社会文化价值的观念,使原本弱势的东方文化取得与西方文化同等的地位。一般来说,文化遗产“普遍价值”的标准有:它被创造出来的那个时代所赋予的价值,及在以后岁月中遗留的印迹所负载的价值[10],后者如诸葛村在20世纪70年代建造的大礼堂所体现古村落发展的特殊阶段。文化遗产档案“泛化”鉴定,对多元化的形成过程进行动态鉴定,可看作是“宏观鉴定”法的具体运用,以适应文化遗产档案的特殊性。
(三)“泛化”管理
“档案式”保护是文化遗产“静态”保护方式,这种静态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通约手段,但是文化遗产征集到档案馆后可能会束之高阁,甚至由此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而成了奢侈品、陌生物。因而要研究文化遗产档案式管理的正、负效应,在肯定档案化有助于弘扬文化传统时,也要正视档案化对文化遗产所造成的冲击。同时,文化遗产档案化需一定程度的建构如口述、摄像等,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被认为优秀事后主动搜集而成,应处理好档案客观性与建构性的关系。[11]
以“泛化”管理应对文化遗产档案的“泛化”存在,是可行的措施,也是“后保管模式”的具体运用。一是分权管理,文化遗产档案多遵循乡规民约或家庭道德形成,留存于宗祠、家庭或村庄田野,应发挥社会蕴藏的无穷力量,突破国家模式予以分权管理;二是过程管理,文化遗产档案若“束之高阁”,脱离原生态会带来“保护性”破坏,需掌握文化遗产档案运行规律,保持文化遗产“活”的特性,进行过程管理;三是协同管理,国家档案馆与私人档案馆协同管理,村档案室、社区博物馆等协作共享管理技能和遗产资源。
四、结语
档案“泛化”论是比档案“社会模式”“记忆观”更符合现实的世俗表征和实现途径。社会模式、记忆观是立足于档案界扩大档案的来源,把方方面面社会记忆纳入视野,而档案“泛化”论坚持官方和民间立场并举,维护民间档案的独立性和原生态,对现代档案学是无需“范式”的转换修正。
文化遗产档案多是民间性的非正式文本,对此,档案界应以宽广的“泛化”视野予以包容,实现档案“泛化”中档案的多主体化、过程化、多元化,与文化遗产档案的无中心性、活态性、民间性相契合。这在档案“泛化”的背景下,才能真正实现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而不是加剧文化遗产的碎片化,或仅把介入文化遗产保护看成另一条出路;可以说档案“泛化”论,其尊重文化遗产自身的运行规律,顺应文化遗产经济功能增强的国际趋势,建构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模式,是可行和现实的路径。
注释及参考文献:
[1]徐欣云.档案“泛化”现象研究[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4: 3-4.
[2]覃凤琴.从“非物质”到“外化物质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及其价值考察[J].档案与建设,2007(10):18.
[3]王云庆,陈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警惕档案机构边缘化[J].档案学通讯,2011(1):41.
[4]朱江.档案——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化[J].中国档案,2006(9):20.
[5]侯采坪,王晓燕.档案部门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J].山西档案,2006(4):39.
[6]刘国能.农村档案工作是建设新农村的必要条件:湖南农村档案工作调查[N].中国档案报,2006-02-02.
[7]徐嵩龄.中国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管理体制改革[J].管理世界,2003(6):26.
[8]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99-105.
[9]徐欣云.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中的“新来源观”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3(6):12.
[10]罗哲文.文化遗产的普遍价值,2003//转引自.喻学才,王健民.文化遗产保护与风景名胜区建设[M].科学出版社,2010:43.
[11]徐欣云.建构的相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与集体记忆建构的关系[J].档案学通讯,201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