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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1997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三毛"形象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某企业未经许可,将已故漫画家张乐平先生的漫画形象"三毛"进行商标注册并且作为企业形象进行全方位的广告,侵犯了著作财产权,应当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该漫画形象,著作权继承人获得人民币10万元的赔偿,诉讼费双方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