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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自助结账”模式因其方便 快捷得到人们认可,并 迅速在各大超市普及。但也使得不法分子利用自助结账中的漏洞进行手段多样化,复杂化的犯罪。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越来越困难。如何区分自助结账这类方便 快捷的结算方式的犯罪,确保人民利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区别;自助结账
一、自助结账及其问题
“自助结账”即顾客自己通过扫描货物条形码,通过支付宝 微信等方式完成结账,即可提东西离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现,通过自助结账模式进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持续作案并且每次犯罪数额较小,单次作案数额一般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起刑点。窃取的多是常见的生活用品,如化妆品 蔬菜。犯罪嫌疑人属于超市常见消费群体,大多有些稳定的工作与收入。基本上都是出于贪小便宜等原因开始作案,采取的手段将未付账的商品夹带在已付账的商品中带出超市。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联系与区别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罪的区别,主要是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不同。行为人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还是采用欺骗手法使财物控制者受骗而产生处分其财物的意思和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张明楷教授认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当分情况进行:一、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的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欺罪。二、在行为人未取得财产(未遂)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行为的认识错误的诈欺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之处可以从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要方式以及受害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这两个方面综合考量。也就是说,首先要根据行为人获取财物而采取的主要行为来进行判断大概构成什么罪名,然后再以被害人是否有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来补充判断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在这个考量过程中,对于行为人行为方式的判断应该属于初步性判断,而对于被害人是否有处分行为则属于补充行判断。
四、结语
笔者认为在超市自主付账情况下的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认定分为超市是否设有监管员两种情况认定。一,当超市设有监管员时,犯罪嫌疑人利用自主支付骗取小票,利用小票使超市监管员产生错误认知,并且使犯罪嫌疑人离开超市。此情况构成诈骗罪,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形成三角诈骗。二,当超市未设有监管员时,犯罪嫌疑人通过夹带等方式欺骗自助支付机器,但由于自助支付机器并没有主观意识,所以本情况下应构成盗窃罪。
参考文献
[1]刘伟:《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本
[3]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八版
[4]北京日报,《超市筑牢“安全门” 公民别贪小便宜》,2019年8月14日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区别;自助结账
一、自助结账及其问题
“自助结账”即顾客自己通过扫描货物条形码,通过支付宝 微信等方式完成结账,即可提东西离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现,通过自助结账模式进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持续作案并且每次犯罪数额较小,单次作案数额一般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起刑点。窃取的多是常见的生活用品,如化妆品 蔬菜。犯罪嫌疑人属于超市常见消费群体,大多有些稳定的工作与收入。基本上都是出于贪小便宜等原因开始作案,采取的手段将未付账的商品夹带在已付账的商品中带出超市。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联系与区别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罪的区别,主要是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不同。行为人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还是采用欺骗手法使财物控制者受骗而产生处分其财物的意思和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张明楷教授认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当分情况进行:一、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的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欺罪。二、在行为人未取得财产(未遂)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行为的认识错误的诈欺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之处可以从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要方式以及受害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这两个方面综合考量。也就是说,首先要根据行为人获取财物而采取的主要行为来进行判断大概构成什么罪名,然后再以被害人是否有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来补充判断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在这个考量过程中,对于行为人行为方式的判断应该属于初步性判断,而对于被害人是否有处分行为则属于补充行判断。
四、结语
笔者认为在超市自主付账情况下的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认定分为超市是否设有监管员两种情况认定。一,当超市设有监管员时,犯罪嫌疑人利用自主支付骗取小票,利用小票使超市监管员产生错误认知,并且使犯罪嫌疑人离开超市。此情况构成诈骗罪,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形成三角诈骗。二,当超市未设有监管员时,犯罪嫌疑人通过夹带等方式欺骗自助支付机器,但由于自助支付机器并没有主观意识,所以本情况下应构成盗窃罪。
参考文献
[1]刘伟:《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本
[3]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八版
[4]北京日报,《超市筑牢“安全门” 公民别贪小便宜》,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