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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荷兰对于犯罪人监禁释放后的监督处分在近年有了较大发展。近期通过的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于具有特殊危险的(性)犯罪者释放后的监督。修正案的三章内容均可能导致终身性监督。修正案前两章规定,监督处分将在监禁刑或者TBS处分(1)的附条件释放后施行。本文着眼于修正案第三章内容,即规定一种独立的监禁处分作为监禁刑及TBS处分后续的犯罪预防措施。基于人权视角,这种独立的制裁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关于合法性及必要性的争议。本文对修正案内容是从欧盟理事会的法律规定、均衡性原则以及最少限制性原则为视角进行审视的。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