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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它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制度创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制度建构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身份确立,它直接影响了附带审查是否涉及管辖、举证责任、裁判制度的调整或变更。正因为如此,对于制定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应赋予其什么样的地位、因之享有何种诉讼权利、承担何种义务等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分析研究,从而找出解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