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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002244.SZ)是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是商品房的开发,主要开发普通住宅,占公司业务的70%以上。
作为一家市值100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商,公司过去三年的财务费用均在1亿元左右,中报数据也在1000万元以上,而2013年上半年公司的财务费用突然暴跌至-2.09亿元,主要是因为2013年上半年公司利息收入突增至2.39亿元,是过去三年利息收入总额的5.95倍。
财报显示,2010-2012年,滨江集团财务费用分别为1.43亿元、0.92亿元、1.12亿元,而相应的利息收入分别为1869.5万元、1060.9万元、1086.5万元。
滨江集团2009-2012年期末货币资金分别为16.57亿元、38.94亿元、11.05亿元、15.47亿元,以过去三年人民币活期贷款利率0.35%,以及期初与期末存款余额的平均值来计算,公司2010-2012年存款利息分别约为971.4万元、874.9万元、464.1万元。
截至2012年末,滨江集团其他应收账款第一名为东尚置业,金额约为6.52亿元,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约0.21亿元、1-2年的为1.96亿元、2-3年的为4.35亿元。数据显示,2010年7月-2012年末,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在5.31%-6.56%间波动,取平均值5.935%计算,2010-2012年,东尚置业为滨江集团贡献的利息收入约为107.6万元、3745万元、3869.6万元,2011年、2012年的数据明显超过了滨江集团全年的利息收入。
公司涉嫌将过去三年应该确认的利息收入一次性在2013年中报中确认,此举违背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其财报数据真实性可疑。
那么,滨江集团突然暴增的利息收入源自何方?
中报解释称,公司财务费用的暴增主要系杭州东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东尚置业”)项目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5月15日,滨江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与浙江万科南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万科南都”)签订《权益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权信托合同项下信托的100%受益权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即交易标的)转让给万科南都。
根据协议书,万科南都应向滨江集团支付约9.19亿元,其中标的权益转让款为2000万元;万科南都代东尚置业向滨江集团归还财务资助款项本金及利息合计约8.99亿元。
“东尚置业”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是为开发杭政储出[2010]25号草庄地块而成立的项目公司,滨江集团和万科南都各出资1000万元,分别持有东尚置业50%的股权。此外,公司董事会还通过了向东尚置业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财务资助的决议,东尚置业对上述财务资助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对本刊记者表示:“从董事会这个决议上来说,说明这是一个正常的借贷关系。”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滨江集团应该在当期对提供给东尚置业的财务资助进行利息收入的确认,即在2010年年报中就应该确认给东尚置业提供财务资助的利息收入。
年报显示,滨江集团2010年的利息收入为1869.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963.8万元,但年报中并没有披露该期利息收入增加的原因。刘志耕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利息大幅增加应该披露相关原因,滨江集团此举属于信息披露不充分。
2011年,滨江集团的利息收入大幅减少至1060.9万元;2012年,公司利息收入微增至1086.5万元。
有媒体报道称,滨江集团实际对东尚置业的财务资助不到7亿元,即公司在2013年确认来自东尚置业的利息收入至少1.99亿元,占当期净利润的20.3%,有操纵利息收入调节业绩的嫌疑。
刘志耕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滨江集团这样做影响了前几年度利润的实现,推迟确认会影响会计利润,而且影响税收。”2010-2012年应该确认的利息收入没有及时确认,倒推到相应的年度,就要在相应的年度分别实现利润,并分别缴纳所得税。尽管所得税不会因此而减少,但晚缴纳部分的所得税可以为公司所用。
作为一家市值100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商,公司过去三年的财务费用均在1亿元左右,中报数据也在1000万元以上,而2013年上半年公司的财务费用突然暴跌至-2.09亿元,主要是因为2013年上半年公司利息收入突增至2.39亿元,是过去三年利息收入总额的5.95倍。
财报显示,2010-2012年,滨江集团财务费用分别为1.43亿元、0.92亿元、1.12亿元,而相应的利息收入分别为1869.5万元、1060.9万元、1086.5万元。
滨江集团2009-2012年期末货币资金分别为16.57亿元、38.94亿元、11.05亿元、15.47亿元,以过去三年人民币活期贷款利率0.35%,以及期初与期末存款余额的平均值来计算,公司2010-2012年存款利息分别约为971.4万元、874.9万元、464.1万元。
截至2012年末,滨江集团其他应收账款第一名为东尚置业,金额约为6.52亿元,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约0.21亿元、1-2年的为1.96亿元、2-3年的为4.35亿元。数据显示,2010年7月-2012年末,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在5.31%-6.56%间波动,取平均值5.935%计算,2010-2012年,东尚置业为滨江集团贡献的利息收入约为107.6万元、3745万元、3869.6万元,2011年、2012年的数据明显超过了滨江集团全年的利息收入。
公司涉嫌将过去三年应该确认的利息收入一次性在2013年中报中确认,此举违背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其财报数据真实性可疑。
那么,滨江集团突然暴增的利息收入源自何方?
中报解释称,公司财务费用的暴增主要系杭州东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东尚置业”)项目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5月15日,滨江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与浙江万科南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万科南都”)签订《权益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权信托合同项下信托的100%受益权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即交易标的)转让给万科南都。
根据协议书,万科南都应向滨江集团支付约9.19亿元,其中标的权益转让款为2000万元;万科南都代东尚置业向滨江集团归还财务资助款项本金及利息合计约8.99亿元。
“东尚置业”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是为开发杭政储出[2010]25号草庄地块而成立的项目公司,滨江集团和万科南都各出资1000万元,分别持有东尚置业50%的股权。此外,公司董事会还通过了向东尚置业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财务资助的决议,东尚置业对上述财务资助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对本刊记者表示:“从董事会这个决议上来说,说明这是一个正常的借贷关系。”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滨江集团应该在当期对提供给东尚置业的财务资助进行利息收入的确认,即在2010年年报中就应该确认给东尚置业提供财务资助的利息收入。
年报显示,滨江集团2010年的利息收入为1869.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963.8万元,但年报中并没有披露该期利息收入增加的原因。刘志耕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利息大幅增加应该披露相关原因,滨江集团此举属于信息披露不充分。
2011年,滨江集团的利息收入大幅减少至1060.9万元;2012年,公司利息收入微增至1086.5万元。
有媒体报道称,滨江集团实际对东尚置业的财务资助不到7亿元,即公司在2013年确认来自东尚置业的利息收入至少1.99亿元,占当期净利润的20.3%,有操纵利息收入调节业绩的嫌疑。
刘志耕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滨江集团这样做影响了前几年度利润的实现,推迟确认会影响会计利润,而且影响税收。”2010-2012年应该确认的利息收入没有及时确认,倒推到相应的年度,就要在相应的年度分别实现利润,并分别缴纳所得税。尽管所得税不会因此而减少,但晚缴纳部分的所得税可以为公司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