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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经济法律条约的制定是由各国政府组成的政府间组织通过组织和主持缔结条约的活动,达成的共识。但是,倘若缔约期间缺乏沟通和协调,必然会造成国际经济法律的冲突。本文通过对国际经济法律冲突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进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办法。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律;冲突;政府间组织;网络化
引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经济法律条约的缔结与实施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稳定发展的保障。而政府间组织在这其中则承担着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协作的责任,充分发挥各政府组织的优势与功能,从而减少国际经济法律的冲突,推动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
一、 国际经济法律冲突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
(一)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产生
政府间组织是各家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的必然产物,是国际社会组织化的体现。而政府间组织形成的最大作用,就是组织国际立法活动。国际社会发展至今,国际条约已不再是传统的通过各国之间的临时谈判而制定,而是通过政府间组织进行组织和主持的缔约活动制定出来。国际经济法律通过各政府组织分别组织缔约活动,毫无疑问,这期间如若缺乏沟通和协调,一定会带来国际经济法律的内外冲突与矛盾。
一方面,各政府间组织的职能交叉极易引起国际经济法律冲突。各政府间组织是由各国政府组成,所以,国际法的立法主体从根本上来说是国家而不是国际组织。首先,由于不同政府间组织的活动中参加的国家不同,其所估计的国家利益自然不同,所以在存在异议的规则内容上极易产生冲突;其次是各个国家参加缔约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不同,其所代表的立场和背后的利益集团也不同,所以对国际经济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自然也不一样;还有就是不同发展时期国家的利益不同,以至于不同政府间组织在不同时间对于同一问题进行谈判时,其立场和利益也都不一致。
另一方面,一个政府组织所组织、主持的的缔约活动其和很多因素上可能会影响到其他政府间组织的利益与规则,由此也会引发国际经济法律的冲突。例如,世贸组织对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的处理问题上以及针对各国贸易政策的约束与管理上,很大可能会影响到世界银行、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项目进程和规则制定。
(二)国际经济法律冲突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
在以往的政府间组织建立的协定中规定政府间组织需要与其他政府间组织进行合作,但是各政府间组织仍强调各司其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与发展,各政府间组织的合作才逐渐开始。而对于国际经济法律的内部和外部冲突来说,各政府组织间更应加强协调与合作。比如,各政府间组织中的经济组织之间需要进行包括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内部冲突的合作规定,或者通过政府间组织中的经济组织与其他相关的政府间组织之间开展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外部冲突的合作。总的来说,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各政府间组织之间的亲密合作,解决国际经济法律的内部与外部冲突。
二、 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解决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进程
(一)全球治理的权为基础与政府间组织网络
1. 对于国际经济法律的内部冲突
对于贸易、投资双方来说,经济活动具有双赢性,因此,各政府間组织很容易就全球经济问题取得广泛认同。国际经济法律的内部冲突很大一方面是来自于各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之间的交叉冲突,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各政府间组织的协调与合作将其解决,更容易取得共同目标的支持。当然,国际经济法律的一致性不意味着经济利益的彻底一致,否则各政府间组织的合作就很难构建。因为,由于政府间组织是不同利益国家组成,政府间组织内部利用就很难达到完全一致,更何况通过各个政府间组织缔约的国际经济法律,其中所包含的利益群体各不相同,那么,国际经济决策的完全一致性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2. 对于国际经济法律的外部冲突
国际经济法律的确立是为了实现经济自由化,而国际社会立法的存在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国际经济法律与国际社会立法之间存在着矛盾的交叉,这是国际经济法律外部冲突的重要来源。一方面,国际经济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国家为了干预跨国经济贸易而制定的,因此,过度的经济自由化极易对社会的基本价值造成破坏。另一方面,国际社会立法是对经济自由化实行的国家干预。国际经济法律中国家对经济的“消极干预”与国际社会立法中国家对经济的“积极干预”形成了交叉矛盾,使得国际经济法律的外部冲突较于国际经济法律的内部冲突更难解决并达成共识。
(二)全球治理的作用限度与政府间组织网络
1. 政府间组织的授权行为超越成员国
政府间组织并不是建立在各个国家之上的,其自治权也不是至高无上、毫无限度的。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各政府间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与合作只停留在技术层面,也就是说对国际经济法律冲突毫无作用。比如,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签订的两个合作协议,其内容包括了机构间的协商、相互出席会议、交换资料以及信息、官员之间在与贸易有关的问题上需要进行协作等相关条款,但是唯独没有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实质性规则。再者,由于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解决就是决定需要与哪一国际条约相适用的过程,其结果直接影响政府间组织的当事国利益、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结果,所以各国不能明示或默示授权政府间组织过大的自治权利,任由其制定“冲突规则”。
2. 强国操控政府间组织网络的行为
政府间组织网络作为全球治理环节中的一大构成部分,在进行全球治理过程中,是不可能实现技术与政治的彻底分离的。但是各政府间组织在其运行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既不能过分夸大,也不能将其忽视。根据很多政府间组织的情况来看,在有关政府间经济组织的决策制度、内容方面来看,都有不同程度的对发达国家的偏向,即便是世贸组织这样的通过采取共识而制定规则的国际组织,便面上虽然体现了各成员国之间的平等,但实际上其很多决定对发展中国家还是较为不利的[2]。
一个政府间组织与其他政府间组织开展相应的合作是其运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一个政府组织很有可能受到强国的控制,那么这样的合作,不是必然但仍有可能也受到强国的控制。因此,对于政府间网络受到强权影响的情况来看,发展中国家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应该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准备。
总结: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政府间组织作为国家之间交往与联系的组织产物,虽然其网络化趋势明显并在不断加强,但仍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国际经济法律的稳定运行还需要各政府组织间加强合作和亲密联系,通过沟通、合作与协调,形成有效的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
参考文献:
[1]李家晟.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初探[J].教育现代化,2017,4(25):272-273.
[2]陈亮. 走向网络化治理:社会治理的发展进路及困境破解[D].吉林大学,2016.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律;冲突;政府间组织;网络化
引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经济法律条约的缔结与实施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稳定发展的保障。而政府间组织在这其中则承担着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协作的责任,充分发挥各政府组织的优势与功能,从而减少国际经济法律的冲突,推动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
一、 国际经济法律冲突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
(一)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产生
政府间组织是各家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的必然产物,是国际社会组织化的体现。而政府间组织形成的最大作用,就是组织国际立法活动。国际社会发展至今,国际条约已不再是传统的通过各国之间的临时谈判而制定,而是通过政府间组织进行组织和主持的缔约活动制定出来。国际经济法律通过各政府组织分别组织缔约活动,毫无疑问,这期间如若缺乏沟通和协调,一定会带来国际经济法律的内外冲突与矛盾。
一方面,各政府间组织的职能交叉极易引起国际经济法律冲突。各政府间组织是由各国政府组成,所以,国际法的立法主体从根本上来说是国家而不是国际组织。首先,由于不同政府间组织的活动中参加的国家不同,其所估计的国家利益自然不同,所以在存在异议的规则内容上极易产生冲突;其次是各个国家参加缔约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不同,其所代表的立场和背后的利益集团也不同,所以对国际经济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自然也不一样;还有就是不同发展时期国家的利益不同,以至于不同政府间组织在不同时间对于同一问题进行谈判时,其立场和利益也都不一致。
另一方面,一个政府组织所组织、主持的的缔约活动其和很多因素上可能会影响到其他政府间组织的利益与规则,由此也会引发国际经济法律的冲突。例如,世贸组织对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的处理问题上以及针对各国贸易政策的约束与管理上,很大可能会影响到世界银行、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项目进程和规则制定。
(二)国际经济法律冲突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
在以往的政府间组织建立的协定中规定政府间组织需要与其他政府间组织进行合作,但是各政府间组织仍强调各司其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与发展,各政府间组织的合作才逐渐开始。而对于国际经济法律的内部和外部冲突来说,各政府组织间更应加强协调与合作。比如,各政府间组织中的经济组织之间需要进行包括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内部冲突的合作规定,或者通过政府间组织中的经济组织与其他相关的政府间组织之间开展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外部冲突的合作。总的来说,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各政府间组织之间的亲密合作,解决国际经济法律的内部与外部冲突。
二、 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解决与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进程
(一)全球治理的权为基础与政府间组织网络
1. 对于国际经济法律的内部冲突
对于贸易、投资双方来说,经济活动具有双赢性,因此,各政府間组织很容易就全球经济问题取得广泛认同。国际经济法律的内部冲突很大一方面是来自于各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之间的交叉冲突,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各政府间组织的协调与合作将其解决,更容易取得共同目标的支持。当然,国际经济法律的一致性不意味着经济利益的彻底一致,否则各政府间组织的合作就很难构建。因为,由于政府间组织是不同利益国家组成,政府间组织内部利用就很难达到完全一致,更何况通过各个政府间组织缔约的国际经济法律,其中所包含的利益群体各不相同,那么,国际经济决策的完全一致性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2. 对于国际经济法律的外部冲突
国际经济法律的确立是为了实现经济自由化,而国际社会立法的存在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国际经济法律与国际社会立法之间存在着矛盾的交叉,这是国际经济法律外部冲突的重要来源。一方面,国际经济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国家为了干预跨国经济贸易而制定的,因此,过度的经济自由化极易对社会的基本价值造成破坏。另一方面,国际社会立法是对经济自由化实行的国家干预。国际经济法律中国家对经济的“消极干预”与国际社会立法中国家对经济的“积极干预”形成了交叉矛盾,使得国际经济法律的外部冲突较于国际经济法律的内部冲突更难解决并达成共识。
(二)全球治理的作用限度与政府间组织网络
1. 政府间组织的授权行为超越成员国
政府间组织并不是建立在各个国家之上的,其自治权也不是至高无上、毫无限度的。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各政府间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与合作只停留在技术层面,也就是说对国际经济法律冲突毫无作用。比如,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签订的两个合作协议,其内容包括了机构间的协商、相互出席会议、交换资料以及信息、官员之间在与贸易有关的问题上需要进行协作等相关条款,但是唯独没有解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实质性规则。再者,由于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解决就是决定需要与哪一国际条约相适用的过程,其结果直接影响政府间组织的当事国利益、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结果,所以各国不能明示或默示授权政府间组织过大的自治权利,任由其制定“冲突规则”。
2. 强国操控政府间组织网络的行为
政府间组织网络作为全球治理环节中的一大构成部分,在进行全球治理过程中,是不可能实现技术与政治的彻底分离的。但是各政府间组织在其运行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既不能过分夸大,也不能将其忽视。根据很多政府间组织的情况来看,在有关政府间经济组织的决策制度、内容方面来看,都有不同程度的对发达国家的偏向,即便是世贸组织这样的通过采取共识而制定规则的国际组织,便面上虽然体现了各成员国之间的平等,但实际上其很多决定对发展中国家还是较为不利的[2]。
一个政府间组织与其他政府间组织开展相应的合作是其运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一个政府组织很有可能受到强国的控制,那么这样的合作,不是必然但仍有可能也受到强国的控制。因此,对于政府间网络受到强权影响的情况来看,发展中国家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应该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准备。
总结: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政府间组织作为国家之间交往与联系的组织产物,虽然其网络化趋势明显并在不断加强,但仍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国际经济法律的稳定运行还需要各政府组织间加强合作和亲密联系,通过沟通、合作与协调,形成有效的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
参考文献:
[1]李家晟.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初探[J].教育现代化,2017,4(25):272-273.
[2]陈亮. 走向网络化治理:社会治理的发展进路及困境破解[D].吉林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