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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认为,在封建专制权力极端化的清代,皇权对于司法的作用有其独特之处。清代大多数皇帝始终牢固地亲掌国家最高司法权,并大体上使其权力的行使符合封建专制的法定程序。具体做法是:皇帝亲自裁决死刑案件,过问钦案大狱,通过汇题、汇奏、奏折等控制和监督全国的司法活动,皇权作为最高层次的专制权力,对封建法制有着直接的影响,使封建法制的推行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