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刑事法规制困境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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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及虚拟货币的实务案件发案量不断的增加,但在办理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可以参考的先例.此外,由于虚拟货币案件特有的复杂之处,无论是司法实践抑或理论学术界均难以作出特别准确的判断.司法实践中,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取证问题与事实认定问题等诸多困境导致涉案人员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模糊,尤其是行为人的主观明知难以认定.进而,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共犯的扩大化的趋势.随着ICO模式的兴起,币圈中开始流行以发行代币的方式来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币的活动,用以筹建区块链项目.此外,各种虚拟货币交易所出现爆炸式增长,提供交易杠杆进行比特币合约的买卖、以设立区块链项目的 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比特币等主流货币的案件不断涌现.这些新现象也导致了同案不同判.此类新型案件,除了通过传统的非法经营或诈骗罪进行规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也是指控与辩护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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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欠缺实质正义,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通过个体识别的方式认定未成年人的实际刑事责任能力,为刑法在低龄未成年人不法案件中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足以应对当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符合我国现行刑法价值理念和社会人文基础,对该规则可以借鉴吸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可在适用范围、证明标准与证明主体等方面逐步落实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使该规则有效发挥作用,以此完善现行刑事责任制度.
近年来,性侵留守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例往往具有客观证据少、主观证据多、证据形式单一、取证困难等特征.受害儿童的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排除干扰的情况下,具有辨识能力与言词能力的儿童之陈述应当具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国内外一般均认可受害儿童陈述的证明力,且采取相对宽松的认定规则.为切实提高受害留守儿童陈述的证明力,应当改进对受害儿童陈述收集程序,遵循“避免二次伤害”和“一次性取证”规则;构建科学可行的受害儿童陈述证明力的审查与认定标准,采取相对宽松的印证规则.此外,还应加强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认定,从
2015年美国德克萨斯州贫困者辩护委员会联合科尔马县和县刑事法院合作试点实施了选择辩护人模式,允许贫困被告人根据法院提供的律师名单选择法律援助辩护人.试点结果显示选择辩护人模式对提高法律援助辩护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我国,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质量不高一直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顽疾.该问题的形成既源于法律规定的漏洞,又与指派辩护人模式的固有缺陷有关.选择辩护人模式改革的成功为我国解决刑事法律援助辩护质量问题提供了新思路.通过借鉴选择辩护人模式的合理内核,从国家责任、律师资源和权利保障三方面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