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施工企业自身特点决定了施工项目期限较长,营业金额较大而且大部分业务不在机构所在地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和细则的顺利实施,国税总局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针对现行所涉及的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实物中的操作处理及纳税风险进行了重点分析。
关键词:施工企业;涉税业务;纳税风险
施工企业有关营业税的涉税问题。
首先要正确计算建筑业应纳的税款,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核实其工程价款,而要核实其工程价款,就必须首先要了解工程价款的各项内容和计算方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然而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业劳务时有关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中普遍存在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情形,前者就是甲方采购直供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后者就是合同约定乙方施工中使用甲方认可的材料设备的情形。之所以甲方要采用直接供应和认可材料设备的方式施工,主要原因是甲方为了保证材料设备质量。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然而有关材料涉及的建筑营业税金,并不是所有的材料都要施工企业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分析这些条款目的为了区分甲供材和甲控材,从而分清材料税金由谁负担。关键要看材料的发票开具给甲乙哪一方。这关系到材料负担的税金由谁承担问题。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但并不是说税金也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交纳.因为工程造价是由料工费利润税金组成,在施工承包项目中,如果没有材料价款,则相应不再有材料金额的税金。
其次是混合销售中涉及施工企业应税营业税行为的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又销售建筑材料,这样就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建设施工企业本身不是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视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是将建筑安装业务收入与建筑材料款项合并在一起,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安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另外2009年1月1日以后对于自产货物的范围取消了限制性规定,强调了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即可。条件都同时满足,施工企业方分别开具自产货物的销售发票和提供劳务的安装发票并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甲方取得的材料发票可以直接进成本,不需要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材料不属于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再次,对装饰劳务作为特例对施工工程所用材料进行了细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综上分析,施工企业在科目设置时,为准确核算建筑营业税金,应把甲供材料与其它的建筑材料分开,避免税务笼统的把所有材料认定为应交纳建筑税金的甲控材料而计提多交税款。由于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有些施工企业涉及到兼营销售行为,这里要强调企业应分别核算营业税的营业额和增值税的销售额并分别纳税;否则,老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新政策要求如果没有分开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下面分析施工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问题。
首先个人所得税工资在异地施工地发放单位在何处缴纳。另外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还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其次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方式问题。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间的特殊情形。工资按月计算并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因为资金等原因当月并未实际发放,而是数月工资一次发放时,个税的缴纳时间应该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作为入账时间在次月缴纳入库。
最后是施工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特殊规定。
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所以建安企业应及时办理外出经营证并在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所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关键词:施工企业;涉税业务;纳税风险
施工企业有关营业税的涉税问题。
首先要正确计算建筑业应纳的税款,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核实其工程价款,而要核实其工程价款,就必须首先要了解工程价款的各项内容和计算方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然而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业劳务时有关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中普遍存在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情形,前者就是甲方采购直供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后者就是合同约定乙方施工中使用甲方认可的材料设备的情形。之所以甲方要采用直接供应和认可材料设备的方式施工,主要原因是甲方为了保证材料设备质量。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然而有关材料涉及的建筑营业税金,并不是所有的材料都要施工企业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分析这些条款目的为了区分甲供材和甲控材,从而分清材料税金由谁负担。关键要看材料的发票开具给甲乙哪一方。这关系到材料负担的税金由谁承担问题。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但并不是说税金也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交纳.因为工程造价是由料工费利润税金组成,在施工承包项目中,如果没有材料价款,则相应不再有材料金额的税金。
其次是混合销售中涉及施工企业应税营业税行为的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又销售建筑材料,这样就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建设施工企业本身不是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视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是将建筑安装业务收入与建筑材料款项合并在一起,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安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另外2009年1月1日以后对于自产货物的范围取消了限制性规定,强调了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即可。条件都同时满足,施工企业方分别开具自产货物的销售发票和提供劳务的安装发票并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甲方取得的材料发票可以直接进成本,不需要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材料不属于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再次,对装饰劳务作为特例对施工工程所用材料进行了细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综上分析,施工企业在科目设置时,为准确核算建筑营业税金,应把甲供材料与其它的建筑材料分开,避免税务笼统的把所有材料认定为应交纳建筑税金的甲控材料而计提多交税款。由于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有些施工企业涉及到兼营销售行为,这里要强调企业应分别核算营业税的营业额和增值税的销售额并分别纳税;否则,老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新政策要求如果没有分开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下面分析施工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问题。
首先个人所得税工资在异地施工地发放单位在何处缴纳。另外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还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其次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方式问题。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间的特殊情形。工资按月计算并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因为资金等原因当月并未实际发放,而是数月工资一次发放时,个税的缴纳时间应该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作为入账时间在次月缴纳入库。
最后是施工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特殊规定。
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所以建安企业应及时办理外出经营证并在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所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